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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0-03-02 23:05: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户籍管理是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管理的基础。个体税收点多面广,分散隐蔽,对其进行有效的户籍管理既是税收管理的起点,也是工作的难点。今年应重点抓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一)认真组织“以纳税人户籍普查为重点”的税源普查工作。二季度,省局将全面启动税源普查工作,各市要充分利用这次普查的有利时机,对个体工商户户籍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一是要在上年登记换证基础上,认真查找薄弱环节,研究制定普查方案,强化组织领导,明确普查责任,加强部门配合,清理漏征漏管。通过普查,彻底摸清个体工商户的户源底数、分布状况及其行业、规模类别,真正做到控得实、管得牢。二是要借助信息化手段,拓宽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数据采集质量,在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完整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户籍管理信息的采集、更新、分析、利用的良性运行机制,实现对各类个体工商户的动态管理。

(二)突出抓好对个体非正常户和应办理而未办理营业执照个体户(以下简称“无照个体户”)的管理。对个体非正常户,各市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非正常户认定程序进行认定。对认定的非正常户,主管地税机关应单独进行管理。在由省局进行公告的同时,主管地税机关也可以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告。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县(市、区)级地税机关可以宣布登记证件失效。对在公告过程中接受的社会举报线索,主管地税机关应组织税收管理员及时进行清查。地税部门在对非正常户管理工作中应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合作,要定期比对非正常户名单,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非正常户的相关信息要及时进行通报。对无照个体户的登记管理,各市应及时与工商、民政等部门互通信息,对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主管地税机关应责令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宣传辅导,督促其及时办理。在无照个体户的征收方式上,原则上应统一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在发票的使用上,不得向其出售发票,纳税人需开具发票的,应由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无照个体户,主管地税机关应逐户建立代开发票台账,对发票开具情况进行监控,并定期与定额情况进行比对。对未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无照个体户,应实行“先缴税后代开”的管理方式。鉴于目前我省征管软件中没有“无照业户”管理模块,主管地税机关可暂按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编码规则编制税务登记号,纳税人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税务登记表》“批准设立机关”一栏中统一填写“无”字,作为“无照个体户”的识别字号。“大集中”软件上线后,将“无照个体户”的相关信息统一导入新软件相关模块中。

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要按照新修订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要求,严格做好开户、变更、停复业、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管理工作和管理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时了解纳税户增减变化实际情况,摸清纳税户底数。依托税收信息化进一步建立纳税人户籍资料的“一户式”管理,及时归纳、整理和分析户籍管理的各类信息,建立健全户籍管理档案。要加强对辖区管户的巡查,减少漏征漏管户。加强与国税、工商、金融、质检、民政、公安、统计等部门的协作,充分利用政府经济、社会管理的信息,构建纳税人户籍管理的信息网络。同时要抓好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户籍的有效管理,做好登记办证工作。加强户籍管理,要特别注重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收入隐蔽的纳税人、异地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新开征税收的纳税人的动态监控管理。

四、加强税款征收管理

(一)加强申报管理,提高征收水平

一是在受理申报时,要对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基本数据逻辑性进行必要的审核,对发现的差错要及时进行处理,以辅导纳税人纠正一般性错误,提高申报纳税水平;二是征收人员要熟练掌握征管综合软件的运用,加强工作责任心,确保纳税人提交的各项数据准确、及时、完整的录入,认真做好税款的及时足额划解入库工作;三是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将纳税人申报纳税的有关情况与相关业务部门共享;四是税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催报催缴管理制度,要健全催报催缴记录,明确管理责任并落实到人;五是要认真开展对不申报、逾期申报、申报不实等纳税人的查处工作,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强化管理。

(二)加大清欠工作力度

各级地税机关要继续把清理欠税作为目标管理和征管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好清欠目标责任制。欠税情况要全部录入综合管理软件,防止因纳税人改制、管理人员或机构变动、擅自减免欠税而造成税款流失。同时要逐户对照欠税底数、保持数据的真实性、连续性,切实将欠税底子搞清、搞实。在此基础上,对欠税所属时期、税种、金额、清缴情况、滞纳金加收等情况详细进行登记。严格执行滞纳金加收制度,遵照省局延期缴税审批的具体规定,做好对缓缴税款申请的上报和审核工作。要严格执行《欠税公告管理办法(试行)》,做好欠税的定期公告工作,对达到公告标准的欠税大户,要按规定在媒体上进行公告,通过欠税公告措施引导和促进纳税人诚信纳税

5.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认真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办法和措施,建立、畅通与工商、地税、统计、质检等部门登记信息交换渠道,按季开展信息横向核对。市局按年抽查户籍管理情况,县区局每半年组织一次户籍抽查,税务分局按季开展户籍检查,税收管理员按月开展户籍巡查。要按月在信息网、办税服务场所公布停歇业户、非正常户、注销户情况,特别要其加强真实性的核查。

6.加强发票管理。加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核和管理,严格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的要求,通过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发票交叉稽核、异常发票检查等手段,防范骗取、套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面落实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126号)要求。以“普及发票知识,维护税收秩序”为主题开展发票宣传活动,引导纳税人依法用票。对农产品收购发票领购资格一律实行实地调查后再确认。税收管理员对所管辖纳税人的发票开具情况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查询,各基层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票开具金额与申报纳税情况的查询比对,强化监控分析,县区局每年要有重点选择1-2个行业开展发票使用情况检查。

一) 强化税收户籍管理。税收户籍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是组织税收收入的首要

环节。各基层局要认真贯彻税收属地管理原则,充分依托协税护税网络,继续强化税收户籍静态管理和动态巡查,使户籍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一是清理漏征漏管户。各基层局要把清理漏征漏管户作为户籍管理工作的第一要务,定期开展巡查,实施长效管理。要主动取得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积极与同级国税、工商、民政、质检、统计等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充分利用各部门的户籍管理信息和全市经济普查工作成果,有效减少漏

征漏管户,增加税源基数。市局将于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历时三个月的税务登记专项检查,全面清理漏征漏管户。二是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各基层局要着眼发挥征管部门的监控作用,切实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提高税收户籍管理质量。要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将已领取税务登记证的新设立纳税人纳入正常税务管理;要形成对纳税人合并、分立、改制、增加资本、变更法人和股东等重大变更事项的有效监管机制,加强税源控管,防范税款流失;要加强对非正常户的实地查找力度,加强与同级国税部门之间的信息互换,提高非正常户认定的真实性和及时性,防止出现错误认定或应认未认等情况;要按照“宽进严出”的工作原则,认真履行注销登记环节的纳税检查、发票清理和证件收缴等工作,适当调整现有注销审批工作流程,切实加强征管部门对注销登记的监督管理。

征管数据维护的审批和监控,保证征管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加强纳税申报管理。如实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税款征收的重要环节,严禁税务工作人员代替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同时各基层局应通过发票比对和申报税款横、纵向对比等方式,加强对纳税申报真实性的管理,加大对纳税人少申报或不申报税款等虚假申报行为的监控和处罚力度,特别是对重点税源户当期申报税款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具有汇算清缴性质税种的当期预缴税款要进行实时监控,以确保纳税申报数据的真实性

(四)强化欠税管理。各基层局要继续加大当期税款催缴力度,防止新欠发生,力争年内新欠控制在0.7%以内。对已形成的欠税,各基层局要制定清欠计划,落实清欠责任,掌握欠税户的生产经营、资金运用和财务状况等情况,保证清欠质量。从今年开始,市局将进一步落实定期发布欠税公告制度,通过媒体按季度对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进行公告,敦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缴纳税款,力争年内清缴陈欠中的常规欠税达到55 %以上、清缴其他类欠税达到5%以上。

(七)加强发票管理。巩固发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规范税收秩序,促进依法治税。完善发票管理各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发票监督检查。进一步提升发票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在己开通外网查询发票基本信息的基础上,适时进一步强化发票密码防伪,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发票真伪查询方法,并积极探索电子发票管理机制,适时推行网络电子机打发票。严把交通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和审核关,继续强化对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监督和审查,市局将于4月1日起对现有交通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坚决取消不符合自开票条件的纳税人的自开票资格。

强化纳税申报。依法强化纳税申报管理,对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分析和审核,实现对多缴税款和偷、逃税行为的早发现、早纠正,既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打击偷逃税行为;组织全体人员针对相关文件进行认真学习,并组织内、外部人员业务培训,引导和督促纳税人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确保纳税申报工作顺

利实施

二、对加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建议:

(一)、严格执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提供的工程立项、投标、中标情况,对应办税务登记而未办、应报验登记而未报验的外来施工企业进行提前告知或催办通知,逐步消除以外经证代替税务登记的现象。办理登记的以税务登记为准,办理报验登记的必须按项目进行报验,加盖“已报验”章并注明有效期。对经催办通知后仍不接受管理进行登记或报验的,税务部门应按无证经营进行税务管理,要加强注销登记和外经证核销的检查和核对,外来施工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和外经证核销时,应对工程的结算情况(附结

算书)和其应缴税款、已缴税款作出说明。

(二)、加强对《外经证》的管理。一是应制定《外经证》的管理的具体操作规程,使之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二是明确《外经证》使用管理时效,应规定外出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开工时即持《外经证》和相关证件到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而不能在工程完工后,持《外经证》去经营地税务机关开具开票,否则《外管证》无效;如经营期超过《外管证》有效期的,应持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证明,在有效期

满前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续开。

三、外出经营项目的税收管理

(一)纳税人外出经营期间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经营地和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外出经营收入、缴纳相关税费。

(二)纳税人应向外出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的税款,自纳税义务发生次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补征税款。

(三)省内纳税人在省内外出经营,《外经证》或外出经营项目到期,而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的,应于到期前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或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续期。受理方地税机关应当将审核同意的续期信息传递至另一方地税机关。

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税系统申请续期。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纳税人提交相关申请之次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纳税人在省外或深圳市外出经营,《外经证》到期,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的,应于到期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 《外经证》后申请重新开具。

(四)外出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指派税收管理员对来辖区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进行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

(五)外出经营项目符合重点税源条件的,外出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源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重点管理、重点监控、重点服务,加强对项目完成工作量 (项目进度)、项目价款结算、发票使用以及地方税收缴纳等情况跟踪管理。

(六)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切实加强对纳税人外出经营项目的管理。如发现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中不及时结转收入、不按期缴销《外经证》、虚列成本费用等情况的,应及时督促纳税人限期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外出经营地和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沟通,共同做好外出经营项目的税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八)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到指定纳税地点主管地税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相关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外出经营项目的纳税情况予以核实。

(九)纳税人在省外或深圳市的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外经证》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省内纳税人在省内外出经营活动结束,不用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十)省外或深圳市纳税人在省内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经营地主管

加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建立台帐,台帐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合同金额、本次开具金额、有效期限、预征税款数额、经营地税务机关征税情况等项内容;要按规定严格执行核销手续,核销时必须附经营地税务机关开具税票、发票复印件以便核对补税。 规范《外出经营证明》管理

对纳税人外出经营的,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并登记管理台账,外经证期限视工程规模大小、期限,一般掌握在二至三个月以内,到期及时督促纳税人办理缴销和未完工工程的续开手续,缴销时便于及时掌握外地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预收款及纳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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