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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房证明

发布时间:2020-03-02 05:44: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开具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地点 2011-02-21

一、主城区(八区) 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地址:水西门大街 61 号

二、江宁区社会劳动保险所 地址:东山镇竹山路 21 号

三、浦口区社会劳动保险所 地址:珠江镇珠江路劳动大厦

四、六合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六合延安路 78 号 开具新购住房证明地点 2011-02-21

一、主城区(八区) 南京市产权市场处: (1)华侨路登记中心(二楼) 地址:鼓楼区华侨路 35 号 (2)大光路登记分中心(四楼) 地址:白下区大光路 49 号 (3)中央门登记分中心(五楼) 地址:玄武区龙蟠路 9 号 开具纳税证明地点 2011-02-21 名称 地址 电话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重点税源管理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玄武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白下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秦淮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建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鼓楼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雨花台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下关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栖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江宁地方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六合地方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浦口地方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沿江开发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高新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南京市山西路 43 号 白下区止马营 58 号 玄武区珠江路 306 号 白下区龙蟠中路 311 号 秦淮区中华路 534 号 建邺区梦都大街 160 号 鼓楼区中山北路 281 号 雨花南路 7 号 下关区姜家园 8 号 栖霞区幕府东路 298 号 江宁区秦淮路 8 号 延安北路 20 号 浦口区江浦街道龙华路 13 号 经济开发区新港大道 84 号 大厂区晓山路 59 号 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科三路 2 号 025-52271630 025-83281228 025-84794162 025-52260374 025-52309873 025-86636821 025-52882190 025-58591150 025-85317234 025-52128855 025-57126133 025-58287975 025-85817322 025-84794162 025-58662418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中有关住房限购政策要求,拟 购房人需向本市房屋产权登记机构申请开具《新购住房证明》(含商品房、存量房)。现将 开具新购住房证明说明如下:

一、拟购商品住房的购房人,需向开发企业提交《新购住房证明》,开发企业凭证明签 定商品房销售合同。在办理备案(预告登记)时,需将《新购住房证明》作为登记要件提交 登记机构受理窗口。 拟购存量住房(二手住房)的购房人,需在房产登记测绘配图之前申请开具《新购住房证 明》。买卖双方在办理登记收件时,需将《新购住房证明》作为登记要件提交登记机构受理 窗口。

二、在主城八区购房的,由华侨路、中央门、大光路分中心的查询窗口开具《新购住房 证明》;在江宁、浦口、六合三

区购房的,由所辖区房屋交易登记管理部门的查询窗口开具 《新购住房证明》。

三、购房人申请开具《新购住房证明》需提交以下要件:(1)《开具新购住房证明申请 表》;(2)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结婚证或未婚证明;(4)户口 簿;(5)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需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房人须本人到场 申请,因故不能到场的,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四、登记机构的查询窗口对符合新购住房条件的,出具《新购住房证明》。该证明自开 具之日起五日内有效。 (因特殊情况过期未办购房手续的需要重新申请,由登记机构的查询 窗口开具新的《新购住房证明》并收回原证明)

五、全市十一区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已联网,拟购房人无需重复查询和申请。开发企业、销售公司、中介机构有义务提醒购房人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去登记机构申请开具《新 购住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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