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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协议(.9.26)

发布时间:2020-03-02 14:03: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遗产分割协议

第一继承人:刘明光,男,生于1970年2月20日,家住四川省仁寿县禾加镇和平街026号,身份证号码:511121197002207693

第二继承人:刘淑华,女,生于1969年2月21日,家住四川省仁寿县禾加镇和平街,身份证号码:511121196902217627

第三代位继承人:杜辉,男,生于1990年3月27日,家住四川省仁寿县禾加镇和平街026号,身份证号码:513822199003277618

第四继承人:刘文华,女,生于1967年10月8日,家住四川省仁寿县禾加镇和平街026号,身份证号码:511121196710087629

第五继承人:刘明前,男,生于1963年9月10日,家住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南街26号,身份证号码:511121196309100030

上列五位继承人是被继人刘启云、杨玉成的亲生子女和外孙子。被继承人刘启云于2008年2月9日死亡,刘启云去逝后,留下的遗产上列五位继承人没有分割。被继承人杨玉成与刘启云系夫妻关系。2012年9月22日杨玉成因病死亡,于2012年9月23日火化。刘启云、杨玉成夫妇死亡后,

留下遗产位于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黎明街81号三楼一底楼房一栋,其中门市两间(土地使用证号:仁国用1994字第1616号)。留下债务共计约47万(大写肆拾柒万元整)。

上列继承人中,第三继承人杜辉是法定继承人刘碧华的儿子,刘碧华已于1999年因病去逝。杜辉在本桩继承案系代位继承人。

上列五位继承人经过充分协商,大家自愿达成如下遗产分割协议:

一、上列五位继承人中第四继承人刘文华、第五继承人刘明前自愿放弃遗产继承。

二、位于仁寿县文林镇黎明街81号三楼一底的楼房,其中三楼(住房一套125m2)归刘淑华所有。二楼、四楼(住房二套,合计面积250m2)归刘明光所有。底楼两间门市归刘明光所有,五楼房顶建有三间玻纤瓦住房3间,面积约60m2。该住房归第三代位继承人杜辉所有。杜辉继承后对该房屋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今后杜辉有能力改建或修建时,第一继承人应积极配合给予方便,如有资金能力时借给资金。

三、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留下的债务根据公平原则和实际经济能力,分别由刘明光、刘淑华负责偿还。其中:佐桥信用社的贷款由刘淑华负责。其余的债务全部由刘明光负责。第三代位继承人杜辉不承担债务偿还。

四、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中的楼梯走廊由大家共用,任

何人不得阻挠通行,土地使用证号:仁国用(1994)字第1616号,现已抵押在佐桥信用社,刘淑华偿还贷款后,土地使用证退回后仍由刘明光保管。

五、若干年后,如果该遗产被征用、占用,所得的相关经济补助和补偿,全部由遗产继承人妥善协商分配。已经放弃遗产的继承人不得再行主张权利。

以上遗产分割协议一式五份,遗产继承人全部签字生效,每一继承人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继承人:

第二继承人:

第三代位继承人:

第四继承人:

第五继承人: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执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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