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职工教育
培训制度
为明确本局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目的,保证本局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不断提高本局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培养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办公室负责本局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的管理,负责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条各科室应重视教育培训工作,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办公室合理安排培训,协助抓好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切实提高教育培训的实效。
第三条本局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分为政治思想培训、业务培训、再教育培训,各类培训的时间、内容、方式、要求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局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管理、分步实施。办公室定期组织机关干部职工进行教育培训。各科室需要开展培训活动,应在年初向办公室提出需求,由局办公室报局领导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参训人员必须按照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要求参加培训,并遵守各项培训制度和学习纪律。各科应协助办公室对参训人员的跟踪管理。若参加培训后考试不合格 1
的,应重新培训并由个人承担培训费用。
第六条达不到岗位技能要求的,在专业培训与考核中成绩不合格的,应离岗参加与其岗位相对应的业务培训。培训后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七条每年年终各科室要将本科室干部职工参加的培训类别、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试成绩、施教机构等学习资料报办公室归入个人学习档案。
第八条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应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各科室要以做好本职工作为主,根据本科室实际合理安排工作,在此基础上协助办公室组织本科室干部职工参加教育培训,并支持本科室干部参加业余培训。对各科室提出的干部培训要求,办公室将统筹安排,创造条件予以组织落实,并将组织落实本局干部教育培训作为全年的一项工作任务,年终进行检查、考核。
第九条干部职工接受培训的学习成绩和鉴定是其任职和职务晋升的依据之一。不参加学习培训或学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本局干部职工5年内未接受更新知识培训或培训的时间未达到要求的,原则上缓晋升一级职务;因工作原因确实无法安排培训的,经局办公会研究批准后予以晋升职务,但必须在任职一年内参加相应的培训。
第十条教育培训经费应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的经费开
支预算一并报批,专款专用,节余或不足时报请局党组予以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培训人员各项经费的报销按照本局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