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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23:42: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教育培训是实施创建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单位战略、提高干部职工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有效途径。鼓励干部职工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和知识更新,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建立教育培训的统一管理制度

干部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是一项涉及面广的工作,应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避免发生重复培训和浪费等问题;局人事科及各直属单位要严格把关、科学安排,对应参加教育培训的同志,要加强督促检查,积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建立参加教育培训的申报审批制度

1、干部职工参加学历教育的重点是大学专科以上层次的教育,鼓励参加对口专业和更高学历的培训。机关及各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职参加高等院校、党校、科研机构举办的学历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大专专业证书班学习,必须由干部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学习申报表》,经单位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2、按计划应参加党校、干部院校进修轮训的对象,要服从组织调训。

3、公务员培训根据人事部门安排统一组织进行。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由局人教科统一组织安排,专业科目由各科站妥善安排,填写《教育培训审批单》报局领导审批。

4、业务培训由各科站根据工作需要妥善安排,填写《教育培训审批单》报局领导审批。

5、干部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和培训,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在培训期间,当工作和学习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单位的工作需要;参加业务培训的,应向科室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同志交待好本职工作后,方可离岗。特殊情况,由局领导决定取消培训计划。

三、规范教育培训的报销制度

1、经批准参加学历教育、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大专专业证书班学习的,书籍费和旅差费由本人自理;待学习结束后,持经批准同意入学的《申报表》、学位证书、毕(结)业证书(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大专专业证书班持结业证书)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费按50%的比例、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费按30%比例回单位报销。严禁到下属单位或企业报销。

2、经组织安排脱产进修学习的,其福利待遇及报销费用,按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实行自考激励机制。参加自学考试的,每门课程学费按60%的比例报销一次;需赴主考院校应考的自考课程,经局长审批同意后,

给予报销住宿费、来往车费一次。

4、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由局统一安排,有计划地实施。

5、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和技术工人等级考核考试培训,要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有重点地实施。凡经批准的,首次培训费用由本单位支付,同等级再次培训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6、其他经批准参加的培训,所需费用由单位报销。

四、严肃教育培训的组织纪律

本局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不予报销学习费用或责令退还学习费用、缓聘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等处理:

㈠、不服从本单位教育培训学习安排的;

㈡、未经单位批准,擅自放弃学习的;

㈢、学习期间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㈣、未完成学习任务,修业不合格的;

㈤、接受教育培训后不按规定为所在单位服务的。

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参加学习培训的,离岗期间一律按旷工论处,对工作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将追究其责任。

五、本规定自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局人事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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