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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债演讲ppt

发布时间:2020-03-02 14:22: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城投债定义:是根据发行主体来界定的,涵盖了大部分企业债和少部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是相对于产业债而言的,主要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等的投资目的发行的。城投债,又称“准市政债”,是地方投融资平台作为发行主体,公开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其主业多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项目。从承销商到投资者,参与债券发行环节的人,都将其视为是当地政府发债。

城投债发展背景:1992年起源于上海,是当时的中央政府为支持上海浦东新区建设而批准发行的债券,共计5亿元。自上海浦东建设债券发行,城投债一路走来已有20余年。这20多年来,城投债规模从小到大见证了中国的快速发展历程,已在中国债券市场上占据了很重要的一环。但与此同时,随着城投债的发展规模越来越大,其潜在风险也在不断积累,越来越多的学者已经开始关注城投债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对其发展方向献言建策。

发展过程:

(一)起步阶段(1999-2004年)

这一阶段,由于我国债券市场仍属于起步阶段,债券品种有限,且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仍限定于中央、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级企业,因而城投债券的发行规模一直很小,根据中债资信的数据统计,1999-2004年城投类企业债券仅发行8支,合计156亿元。

(二)逐步发展阶段(2005-2008年)

2005年,国家发改委启动地方企业债券发行,作为地方政府全资控股国有企业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可以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同时,200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发行的重启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提供了新的债券品种。受益于债券市场的扩容,城投债券逐步开始快速发展。根据中债资信的数据统计,2005-2008年,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分别发行债券17支、29支、54支和49支,发行规模分别为242亿元、351.50亿元、664.50亿元和740亿元。

(三)爆发增长阶段(2009年)

2008年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企业债审批环节由先前先核定规模再核准发行的两重审批简化为核准发行一个环节,并取消总额限制,政府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的空间在政策上得到很大拓展。

同时,在2008年末国务院推出“稳增长”4万亿投资计划后,为了提供相关配套资金,200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等融资工具”;加之发改委明确表态,要“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城投债券发行呈爆发式增长。根据中债资信的数据统计,2009年政府融资平台总计发行162支债券(其中企业债达117支),为2008年的3.31倍,发行债券规模总计2,821亿元(其中企业债券达1,734亿元),为2008年的3.81倍。

(四)整理和回落期(2010-2011年)

经历了2009年的爆发式增长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快速积聚也受到监管层高度重视。自2010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19号文)后,国务院及相关监管部门相继发布针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规范性文件,发改委对融资平台发债开始实行名单制管理;加之云南公路“只付息不还本”函件、云投重组和上海申虹偿债危机等信用事件的相继发生极大地挫伤了市场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的风险偏好。根据中债资信的数据统计,2010-2011年政府融资平台发行债券支数和规模增速均显著放缓,分别为162支、193支和2,765亿元和3,264.10亿元。

(五)规范中发展期(2012年至今)

2012年3月,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各银行原则上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政府融资平台银行贷款渠道被显著收紧。但由于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很大,且正值地方政府债务到期高峰,地方政府融资需求非常大;在相关部门对融资平台发债的监管有所放松背景下,发行城投类债券成为地方政府极为重要的融资渠道。根据中债资信的数据统计,2012年政府融资平台总计发行662支债券,总计8,246.10亿元,分别为2011年的2.74倍和2.53倍,发行规模创历史新高。

2013年4月,国家发改委发文对城投债券按照三类实行分类管理,有保有控;而“债市风暴”又使得国家发改委自5月起对企业债券展开了大规模的自查工作,新债发行基本暂停。受此较大影响,虽地方政府融资需求仍很旺盛,但根据中债资信的数据统计,2013年政府融资平台发行债券652支,总计8,286.26亿元,较2012年几乎没有增长。

2013年底以来,在中央提出的“开正门、堵邪路”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思想指导下,推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阳光化”成为监管层的核心思路。因此,政府融资平台发行债券融资得到了明确的政策支持。2013年12月,国家发改委明确允许融资平台通过发行企业债置换“高利短期债务”,而后,融资平台发债的政府行政级别限制放开,国家发改委再次发文支持扩大企业债券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

在政策的支持下,2014年1季度,根据中债资信的数据统计,政府融资平台已发行债券289支,总计3,277.70亿元。照此估计,2014年城投债券发行规模将再创新高。

综上观点,并结合我国城投债的发展现状,我们可以认为,城投债的出现是一种历史的产物,既与我国的具体制度息息相关,也与世界的经济形势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具体来讲,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修改前的《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在一般情况下很难以地方的名义发行地方债券,只能借企业名义举债;另一方面,分税制的改革、城镇化的推进、保持经济增长的压力分别从财政资金供给减少、建设资金需求增大角度,促使地方政府不得不想方设法进行融资。而且,我国的政府行政干预能力保证了城投债的高信用评级,也推动了市场对城投债的认可

发行额度:

自1992年城投债出现以来,其发展并不总呈高速度、大规模的态势。事实上,自2008年以来城投债的发行量并不大,从1997年到2009年城投类公司共发行287支债,融资金融总计为3444.4亿元(数据来源于万得资讯,由于该数据库提供的最早数据为1997年,且1993~1994年发行债券规模很小,影响不大)。而从2009年开始,城投债开始了快速发展,尤其从2012年以后发行规模更是一路飙升。根据万得数据库提供的数据,截止到2015年3月底,全国共发行城投债5423支,融资额63597.33亿元。这就表明1997~2009年间共发行287支债券,而2009年至2015年3月才6年多的时间就发行了5136支债券,融资额高达6万亿余元。

对经济的影响 1.干扰金融市场

2.一些城投债“过度包装”,加剧了风险。

3.地方政府在获得大量贷款的同时,负债问题也开始加速显性化。

4.从宏观层面上来看,金融资源的流向不够合理,出现畸形配置,大量信贷涌入基建项目和一些过剩行业。地方政府从事的融资项目多为基建设施,其盈利往往取决于未来地价的攀升情况。这种以未来土地资源收益做溢价的借债融资方式,往往蕴含巨大风险

三、城投债发展中的问题

(一)资产整合操作不规范

由于城投债的发行只需接受《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城投公司的资产规模的大小直接影响债券发行规模,地方政府为募集所需资金向城投公司注入资产迅速提高资产规模,但存在注入土地等无形资产时估值过高、资产划拨不规范等问题。并且,由于之前对城投债存续期内的监管基本属于空白,只有部分评级机构定期发布的跟踪报告,监管的缺位导致债券存续期内资产转移事件时有发生,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二)城投债信用风险凸出 据国家审计署统计,截至 2010 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 10.72万亿元,在已支出的约 9.61 万亿元债务资金中,用于市政建设、交通运输、土地收储整理、科教文卫及保障性住房、农林水利建设等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支出占 86 .54%。由于城投债募集投向多为地方基础设施或是公益性项目,许多项目的盈利更多取决于宏观经济的发展,因此风险将更多地取决于各地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水平。其次,城投公司的现金流状况和盈利指标都偏弱,城投公司的自身盈利性不强,导致城投公司的资金流转出现借新还旧的情形,在信用环境趋紧的情形下,加大了偿债压力。

城投公司的偿债能力取决于投资项目的运营效益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和补贴等,城投债的风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政府对城投公司的支持意愿和力度,以及地方政府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目前国家加大了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的同时,削弱了依赖土地出让收入的城投公司的偿债能力,一旦地方经济和财政收入出现波动将会对债务的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尤其是县区级城投公司在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比重不断增加,县区级政府由于财政失衡情况严重,融资动机更为强烈,其发行的城投债积累了更大的信用风险,尤其是近期存在对部分城投债信用评级下调的预期。

(三)城投债的发行规模增长过快

由于城投债的准市政债的性质,使得其构成地方隐性债务的一部分。我国已发行的城投债普遍存在本期债券发行规模超过地方政府财政总收入 10%以上的情形,城投债的发行规模过大不仅加大了债券的信用风险,也加剧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尽管在监管层提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清理整顿,对城投债的发行提出新的规定,出现了城投债一度暂停发行,根据 Wind 数据统计,2010 年城投类企业债规模为 1625.33 亿元,城投债的发行规模仍存在增长过快的问题。 四,解决方式

城投债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拓宽了地方政府融资渠道、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措了大量资金,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城市化进程。尽管城投债与城投贷款相比,规模要小得多,但一旦有信用质量下降的风险显现出来,其负面效应和波及范围会非常大,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完善城投债信息披露制度

充分、及时的信息披露能有效发挥了外部力量对发行主体的监督和约束,不仅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同时对规范城投公司的行为起到重要作用。除了披露城投公司的基本经营信息以及基本财务信息外,尤其应对城投公司的盈利模式、资产注入情况、担保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详细披露。同时,还应当督促发行主体的后续信息披露,尤其是对资产转移、重大资产重组等资产整合行为进行充分披露,加强对企业债存续期内的监管,并加大对信息披露不充分行为的惩罚。

(二)控制城投债的发行规模

在建设资金存在巨大缺口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仍有很强的动机利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募集资金,而在银行贷款受限的情况下,融资平台会转向城投债融资。尽管管理层对城投债的发行提出诸多限制性的规定,但城投债仍存在规模扩张过快的问题。因此,应根据各地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同时结合各地政府的综合负债率、债务结构以及城投公司到期偿还债务的情况,控制各地城投公司的发债规模,降低城投债的信用风险和政府债务风险。

(三)完善城投债的增信方式

由于城投公司的盈利能力有限,为提高城投债的信用等级和市场认可度,大多数城投公司采取一系列增信措施。目前发行中出现了注入资产操作不规范、过高评估土地等无形资产的价值等问题,影响着增信措施的有效性,加大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在增信措施的法规上应做出更深入的规定,例如应规定地方政府对城投公司的资产注入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注入的资产需经过更严格的资产评估机制等。同时,应借鉴西方国家发行市政债的成熟经验,可以考虑从发展债券保险和成立专业担保公司进行担保等方面丰富增信措施。

案例一

1992年9月,中房南昌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南昌市分行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世纪住宅”投资债券。为此,中房南昌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了包销协议,并共同制定了联合发行章程。约定:该企业债券最长期限二年,自1992年11月10日起至1994年11月10日止;证券公司总承销,包销手续费千分之十一,并负责办理兑付;证券公司代发行人中房南昌公司赔偿后,有权向发行人行使追索权等。协议签订后,证券公司代理中房南昌公司发行了债券。债券即将到期时,中房南昌公司无力兑付,遂于1994年9月23日与证券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以证券公司名义拆入资金用于兑付中房南昌公司发行的投资债券,拆入资金的本息及税款均由中房南昌公司负责偿还;拆入资金证券公司不另收费用,待该项目清盘后,所得盈利由中房南昌公司、证券公司按6:4分红。同年11月9日,证券公司与赣昌资金市场签订拆借协议,从该市场借得资金2000万元,到期日为1995年3月10日,利率为月息11.88%„„证券公司将所借2000万元资金全部用于兑付中房南昌公司到期企业债券。同年12月20日,中房南昌公司与证券公司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由中房南昌公司负责偿还证券公司用于兑付企业债券的款项69749232元本金、利息及税款。上述69749232元本金包含本案证券公司从赣昌资金市场拆借的2000万元。

1997年10月30日,证券公司因中房南昌公司未偿还其从赣昌资金市场所借的2000万元本息,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期间,原审法院根据证券公司申请,查封了中房南昌公司新世纪住宅小区未竣工房产第

17、

18、20栋共128套住宅。

对经济的影响:

1.导致金融市场的秩序混乱 2.加剧了交易风险 3.金融资金不够合理

篇2:债券投资案例(840字)

1994年11月25日,证券公司与计算机公司签订代理包销发行计算机公司企业债券协议,约定由证券公司代理计算机公司发行企业债券50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12.5%,到期时间为1995年11月27日,到期由计算机公司将本金与利息562.5万元划入证券公司指定的帐户。1994年11月29日,证券公司又与信托公司签订债券包销协议,约定由信托公司包销证券公司代理计算机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20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12.5%,信托公司应于1994年11月30日将承购该债券的全部价款划入证券公司帐户,证券公司支付信托公司手续费2.6万元;债券发行期满,证券公司于1995年11月30日将应付本息225万元划到信托公司指定帐户。 1995年11月29日,由于计算机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券款,证券公司、计算机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债券分销商就债券兑付事宜召开座谈会,计算机公司商请各分销商垫款兑付,承诺于同年12月兑付并愿承担利息、罚息。信托公司代表要求证券公司给予承诺,证券公司即向信托公司出具承诺书称:“由于企业兑付资金暂未按时到位,不能按时兑付到期债券,给代理商增加了麻烦,请予谅解。经协商,特请各销售商垫款兑付,我们承诺将在95年12月12日前将兑付款划给销售商,垫款利息按月息千分之十五支付。特此承诺。若逾期兑付资金仍未到位,按日千分之五处以罚款。由此产生的法律诉讼费均由我公司承担。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证券公司在该承诺书上签名并加盖公章。证券公司也要求计算机公司给予承诺,计算机公司也向证券公司出具了相同内容的承诺书。1995年12月30日至1996年2月,信托公司依约兑付了全部债券本息225万元。1995年12月13日,证券公司向信托公司支付了债券款150万元,余款75万元及利息未付。经多次追讨未果后,1997年11月24日,信托公司依据证券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证券公司履行承诺,偿还其代垫付兑付款余款75万元及利息、罚息,并承担诉讼费。 城投债发展中的问题; 1.资产整合操作不规范 2.控制城投债的发行规模 3.完善城投债的增信方式

篇3:债券投资经典案例(668字)

万家基金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邹昱并非第一个被带走的涉案者,但他掌管的万家添利B在2013年4月15日的异常大跌,成为债市风暴众所周知的导火索。

这是一个规模比A股更大的市场,截至2013年2月底,中国债券市场债券托管量为26.6万亿元,其中银行间债券托管量为25.4万亿元,占比95.3%。

债券市场上,玩家都是机构,没有散户。各类机构,诸如银行、基金、保险、券商、农信社、财务公司等非金融法人机构都在其中。

看上去,债市和散户相隔很远,但实际上利益紧密相连。原因在于,这些机构的资金筹码绝大部分来源于公众,有养老金账户、保险资金账户、企业年金账户、银行的理财产品资金、公募基金募集的资金等等。机构只是作为资金的托管方购买债券获益,而发行债券的既有国家(例如发行国债),有地方政府(例如发行城投债),也有企业(例如发行企业债)。

审计署对银行间市场交易主体的调查从2012年就已经开始。而事件的起源,则可以追溯到2010年财政部国库司国库支付中心副主任张锐的案件。张锐不仅在国债招投标过程中舞弊,帮助商业银行以较低的利率中标国债,其本人也涉嫌债市二级市场的“老鼠仓”,获利以千万计。 这起牵涉核心部门的案件引起了高层的注意。

不可忽略的一个背景是,因为股市难振,作为直接融资的债券市场是金融改革接下来的发展重点,债市扩容在即,但扩容之前先要清理干净。而相关部门调查后发现,类似“老鼠仓”的行为广泛存在。更严重的是,债券市场从一级市场的承销发行到二级市场的交易流通,整个环节都存在制度漏洞和利益输送。

于是,一系列的债市窝案,正是从查万家基金的邹昱开始。 解决方式: 就政府而言

1.完善城投债信息披露制度 2.控制城投债的发行规模 3.完善城投债的增信方式 就企业而言 1.有效降低票面利率

2.建立完善的本期债券偿还制度 3.债券担保加强措施

4.未来利率风险可通过调整风险溢价实行

城投债

城投债风险

正确认识“城投债”

城投债读书笔记

城投债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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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债培训材料

城投债发行条件及程序

固定收益周报城投债的春天

【重磅】全国城投债发行情况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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