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合同章程、工商登记及注销后,应及时向外汇局申请办理相关外汇登记变更申请或注销手续。
二、应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3、原审批机关有关变更事项的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4、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
5、变更后的合同、章程
6、申请外汇登记证注销的相关证明、说明材料
注:2—5项材料外汇局均需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留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由外汇局初审企业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对提交材料需补正的,由外汇局当场一次说清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应企业要求出具《审核材料补正通知书》。
2、对提交变更材料齐全或补正变更材料齐全的,凡当场能办结的,按内部审批程序审签后,填写《外汇登记证》变更内容,加盖业务公章后交还给企业。
3、对提交注销材料齐全或补正注销材料齐全的,凡当场能办结的,按内部审批程序审签后,当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收回《外汇登记证》;对迁往异地的企业,当即出具外汇登记注销证明,并说明原账户开立、外汇年检及违规等情况,收回《外汇登记证》。
4、当场不能办结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对当场能办结的,如申请人要求出具《受理通知书》,经办人员应予出具。
5、经审核不予受理的,由经办人员按内部审核程序审核后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办理时限
外汇局审批核准期限为20天(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业务公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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