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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合同范本

发布时间:2020-03-02 22:56: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篇1:仓单质押合作协议 仓单质押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年 字第号 贷款人(甲方): 出质人(乙方): 保管人(丙方):

保管人储存出质人交付的仓储物,出具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给出质人,出质人以仓单作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办理短期信用业务的担保,三方同意在本协议框架下就上述业务进行合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出质人以保管人出具的仓单向贷款人出质时,贷款人应对仓单的真实性以及仓单上记载事项是否与仓储物实际情形相符向保管人核实,保管人确认出质人用于出质的仓单为真实和具备完整权利的,应当在出质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出质人用于出质的仓单为提取该仓单项下仓储物的唯一合法凭证,并将出质的仓单交贷款人保管。

第二条 乙方提供为甲方所认可的质押财产,作为甲方所提供融资的质押担保,由丙方代理甲方进行占有,履行监管责任。

第三条 丙方监管期间从丙方接到甲方指令实际控制质物即乙方质押物运输进入丙方仓库货场内起,至所有质押物按甲方指令全部解除质押时止。

第四条 质押财产为乙方合法所有的货物,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乙方应当向丙方提供足以证明质押财产所有权及数量、质量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质押财产所有权的瑕疵给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质押财产质量隐蔽瑕疵给丙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保管人自在出质仓单上签章起,至出质人与贷款人质押担保关系解除前,应对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进行止付,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接受出质人对质押仓单进行的挂失、变更、转让等处分行为。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 在仓单质押期间,贷款人有权对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情况进行核查。

第四条 仓单质押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保管人必须当天电话通知贷款人,并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仓储物或仓储设施发生事故;

2、没有贷款人书面通知,出质人要求提货或对质押仓单进行挂失、变更、转让等处分行为;

3、他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

4、司法机关对仓储物采取保全、执行等强制措施;

5、出现影响贷款人利益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保管人对仓储物负有监管责任。在仓单质押期间,保管人对协议中确定名称及规格的质押物的品种、件数和标重负保管责任,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物损失、缺漏、毁损等情况,保管人应直接向贷款人赔偿。如因质押物自身的缺陷或质量问题造成贷款人的损失,保管人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贷款人在出质人提供相应保证金等条件下允许出质人提取质押仓单下部分仓储物时,应出具书面通知给保管人,保管人凭贷款人书面通知内容办理相应仓储物的出库手续;允许出质人提取质押仓单项下全部仓储物或者剩余的全部仓储物的,贷款人应将质押仓单返还给出质人,并通知保管人仓单质押关系解除。

第七条 质押期间,保管人依法或依照仓储合同约定解除或终止仓储合同前,应书面通知贷款人。仓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仓单质押的效力。

第八条 贷款人实现质权时,有权直接处置质押仓单下仓储物,无需取得出质人同意。保管人应予积极协助办理处置质押仓单下仓储物的相关手续。

第九条 出质人与保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其双方签订的仓储合同约定。出质人以保管人出具的仓单出质给贷款人时,出质人与贷款人须另行签订质押合同,本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一致的,出质人与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该质押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十条 授信期内如果质押物价格跌到基准价格的80%以下或者质押物损失、缺漏、毁损达到10%以上时,贷款人向借款人(出质人)发出《通知书》,要求借款人(出质人)以保证金的方式补足价格变动的差额款(基准价格与现货市场价格的差额),或追加新的标的物作为质押担保。如借款人(出质人)在3个工作日内未能达到银行的要求,银行有权直接处置质押仓单下仓储物或者要求借款人(出质人)提前偿还贷款。

第十一条 出质人必须按贷款人要求办理质押物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保单必须注明“桂林市商业银行是唯一受益人”;保险金额以申请贷款的抵押物全价作为投保价值;贷款本息未还清以前,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第十二条各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者因不当履行给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质物的提货与出库,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办理,《提货通知书》为甲方许可质押物提货与出库的唯一有效手续,《提货通知书》的有效签章为甲方预留印章(签章样式见附件)。

第十五条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当事人各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七条 贷款人已提请保管人和出质人注意对本协议各方就条款做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保管人和出质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 贷款人(签章) 出质人(签章) 保管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月 月 月

查询及出质通知书

编号:致:

贵公司同意为以下简称出质人)存放于贵公司监管仓的下列货物按照《合同法》以及行业惯例提供仓储服务,并出具了以下仓单。根据有关质押合同的规定,出质人持有的仓单(明细见下表)已质押我行,请贵单位核实下列仓单是否由贵单位签发,如确认无误,请贵单位严格按照签订的《仓单质押合作协议》履行监管职责。此致! 质押清单

篇2:仓单质押合同 业务合作协议书

(适用于仓单质押授信业务) 编号: 甲方(质权人): 兴业银行 分行 住所: 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出质人、借款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电话: 传真: 丙方(监管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电话: 传真: 鉴于甲方愿为乙方提供短期融资,乙方同意将其合法所有的仓单(格式见附件1)质押给甲方,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存放于丙方监管的仓库,甲方委托丙方占有、监管质押仓单项下货物。为加强三方之间的互利合作关系,确保乙方如期归还甲方融资,经三方自愿平等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供合作各方恪守履行。协议条款如下: 第一条 业务合作的基本条件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按甲方信贷业务管理要求,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向甲方申请短期融资,乙方以其合法所有的仓单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1、对于本协议项下的单笔信用业务,甲方均有权独立、自主地按照本身业务管理要求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融资申请。

2、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质押担保,并签订相应的单笔信用业务合同和质押合同。

3、甲方发放融资之前,乙方应将质押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的由丙方管理的仓库存放,仓库地址为:。

4、在甲方融资到期之前,保证金悉数存在保证金账户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动用保证金,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此类申请。甲方融资到期前十日,乙方应当在相应的保证金帐户内存入足够兑付到期甲方融资的保证金。 第二条 查询和出质通知及确认

甲方和乙方共同向丙方签发《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件2),将仓单出质的事实通知丙方。甲方有权对质押仓单及其项下货物进行实地查询,查询时,丙方凭甲方和乙方共同向丙方签发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在核实甲方指定人员的身份后,填写一式三份的《查复及出质确认书》(附件3),承诺对《查复及出质确认书》上所列的质押仓单项下货物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保管和监管职责。《查复及出质确认书》加盖丙方公章后各退还一份给甲方、乙方人员,一份自存备查。

查询后,丙方出具以乙方作为货物存放人的仓单,由乙方在仓单上作质押背书后交付甲方占管,作为甲方融资的质押物,乙方应在仓单上注明“已质押给甲方,用于担保 号 合同项下债务”的字样,并加盖公章。加盖公章后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和《查复及出质确认书》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兴业银行仓单质押合同》的重要附件。 第三条 仓单质押解除与提货

(一)全额一次性提货

乙方可申请全额一次性提货,并须提前三天全额偿还甲方融资或全额补足保证金;甲方在仓单上注明“已于 年月日解除质押”的字样后将仓单交还给乙方,乙方凭此向丙方提取货物。甲方向丙方出具《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附件7),通知丙方解除该《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所记载仓储物的监管职责。

(二)分次提货

1、乙方每次提货须提前三天向甲方提交《提货申请审批表》(附件4),并提供相当于每次提货金额 %的保证金或还款金额,甲方才予开具《解除质押通知书》(附件5)并加盖预留印鉴送达丙方。

2、丙方核对收到的《解除质押通知书》(或其传真件)有关印鉴、签字、传真机号码等,并与甲方进行电话核实。审核无误后,丙方应先将未解除质押的货物重新出具仓单,乙方应在新的仓单上作质押背书后交付甲方占管,作为甲方融资的质押物,乙方应在仓单上注明“已质押给甲方,用于担保 号 合同项下债务”的字样,并加盖公章。

3、丙方向乙方放货后应向甲方发送《质物出库通知书》(附件6),列明乙方提取的货物名称、规格及数量等要素,由甲方核对后存档。

4、甲方有权随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丙方了解和核对监管货物的情况,丙方应如实提供相应资料并给予甲方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5、乙方全额偿还甲方融资后,甲方向丙方出具《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通知丙方解除该《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所记载仓储物的监管职责。 上述《解除质押通知书》、《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可由甲方直接将原件送达丙方,也可采用先传真后原件送达的方式。甲方、丙方均应使用本协议第十条约定的联系传真。 第四条 甲方融资的到期清偿和逾期处理

1、甲方融资到期前十日,乙方应当及时地将足额的款项存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内以备清偿。

2、甲方融资到期时,若乙方未能按时清偿,则构成乙方的违约事项,甲方可依法处臵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受偿部分仍可向乙方追索。

第五条 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到期日与主合同到期日冲突协调

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到期日或仓单记载的提货日先于有关信用业务合同(即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可以按照下列办法之一处理:

1、乙方与丙方续签仓储合同(保管合同),本协议书自动延期;

2、乙方提货,但乙方应先偿清甲方融资;

3、经甲方批准,乙方以新的仓单作质押,代替原质物;

4、甲方有权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提取质物,并将提取的质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质权的效力仍然及于该提存物。

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到期日或仓单记载的提货日后于有关信用业务合同(即主合同)履行期限的,若甲方融资到期时,乙方未能按时清偿,则甲方有权提前提取质物,并将提取的质物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六条 甲方的职责

1、甲方应在符合银行业务管理要求的条件下,对乙方申请的融资业务予以受理和审批。

2、甲方认为必要时,有权随时或定期对质押仓单项下货物的监管情况或销售情况进行检查或核对,乙、丙双方应予以积极的配合及协助。

3、甲方应向丙方提交预留印鉴的签字样本,若有权签字人变更,甲方应书面通知丙方。

4、若甲方融资出现逾期,则甲方可依法处臵质物,所得价款可优先用于支付乙方因该笔质物拖欠丙方的仓储费用(保管费用)和监管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职责

1、乙方应于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到达仓库前至少24小时传真通知甲方和丙方预计入库的信息,包括货物数量、型号、运输公司及预计到达时间等。同时,乙方应对货物验收入库前的数量和质量负责,并保证货物包装符合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存储期内的质押仓单项下货物足额投保综合财产险及其他甲方认为有必要投保的附加险种,按时缴纳保费,并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篇3:仓单质押相关协议 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静态) 仓储监管协议(动态) 业务合作协议书——动产质押授 业务合作协议书——仓单质押授 协议编号: 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文本) (适用静态质押)

甲方(质权人): 地址:

乙方(出质人): 地址:

丙方(监管人): 地址:

鉴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 签署了《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合作》协议,且甲方与乙方签署了或即将签署一个或多个《商品融资合同》(以下简称“融资合同” ),为保障融资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为质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存储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第一条 法律关系

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监管质物。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保管、监控质物的责任。

第二条 质物

第2.1条 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融资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存储监管的货物,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重量、存储地点等以丙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向甲方出具的《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的记载为准。 第2.2条 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2.3条 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的。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

第2.4条 乙方保证所提供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瑕疵。若质物出现上述法律上的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融资额度的使用,并要求乙方以及担保人(如有第三方担保)立即偿还已使用的融资额度。 第2.5条 质物在转移过程中,甲乙双方根据融资合同的约定,向丙方出具《出质通知书》(见附件),丙方按照通知书列明的内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如经核对,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出质通知书》记载相符,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及《出质通知书(回执)》(见附件);如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出质通知书》记载不符,丙方应及时向甲方签发《出质通知书(回执)》说明情况。丙方事前已为乙方保管该批货物的,应收回乙方原存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并注销作废。 第2.6条 三方若无其他书面约定,丙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主要依据表面审查、外观检查和单据审查的方法。对于由外包装的质物,如丙方承担从厂商发货至监管仓库的运输,甲方可要求丙方对质物进行开包抽检,抽检率——%。 第2.7条 丙方同意且有能力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可选项): 2.7.1 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定期提供质物的市场价格; 2.7.2 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质物的实质性检验。 第三条 监管期间 第3.1条 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代理甲方控制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第3.2条 丙方根据本协议第2.5条的规定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时,即质物转移占有完成时,动产质押专用仓单项下的质物的监管期开始。第3.3条 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提货通知书(适用解除全部质押监管)》(见附件)后,其监管责任解除。 第3.4条 质物根据协议被全部提取后,丙方不再承担相应职务的监管责任。 第四条 动产质押专用仓单

第4.1条 本协议项下甲方出具的《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是依附于本协议,由丙方根据质物实际情况出具的,表明质物已由丙方代表甲方实际占有和控制的凭证。《动产质押专用仓单》不得转让。

第4.2条 丙方在签发《动产质押专用道仓单》前应对质物的情况进行查核,并根据结果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丙方保证《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的记载与质物相符以及《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的真实性和唯一性。

第4.3条 如果丙方事前已为乙方保管该批货物的,乙方应向交还原存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并注销作废后,丙方方可向甲方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

第4.4条 如果《动产质押专用仓单》遗失或毁损,甲方应向丙方出具书面说明,丙方可据此重新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原《动产质押专用仓单》自动注销。

第4.5条 甲方应在相应《动产质押专用仓单》项下质物全部被提取后向丙方归还该《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正本。 第五条 质物监管

第5.1条 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处理监管的质物。丙方应当根据甲方和乙方的要求,结合质物的属性和特点,选择适宜的保管场所,提供适宜的保管条件,妥善、谨慎的保管质物,保证质物的安全,防止质物毁损或灭失。 第5.2条 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以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丙方。

第5.3条 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和乙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第5.4条 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臵质物或解除本协议三方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当即通知甲方。

第5.5条 监管期间,丙方应当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 第5.6条 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职务等级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庆典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职务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第5.7条 丙方应当在甲方享有职权的质物上明显表示甲方的标签或指示(见附件)。如甲乙双方协议增加质物的,丙方应保证增加的质物与同一融资合同项下的原质物同存一处。 第5.8条 丙方保证,其对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若由于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的权属存在法律上瑕疵影响丙方监管责任的履行,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条 查询查验

第6.1条 甲方有权就《动产质押专用仓单》以及《动产质押专用仓单》记载事项的真实性向丙方进行查询,丙方应当及时查核并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6.2条 甲、丙双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前可以要求有自制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等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6.3条 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或丙方查验质物

第6.4条 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定期向甲方提交质物状况报告,提交频率为每————次。 第6.5条 监管期间,甲方有权查询质物,接到甲方的书面查询后,丙方应当就甲方的查询事项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之内书面如实恢复查询。 第6.6条 监管期间,甲方有权查验质物,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协助,但丙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提取质物

第7.3条 《提货通知书》是提取质物的唯一有效凭证。未有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丙方无权将质物放予任何他人。《提货通知书》未加盖甲方居留的印章且经甲方指定人员亲笔签字(见附件),并经本协议第7.1和7.2条规定的审核确认程序,质物不得提取。丙方必须按照《提货通知书》上注明的各项要素办理提货。

第7.4条 植物提取后,病房向甲方签发相应的《提货通知书(回执)》(见附件)。 第八条 追加质物

第8.1条 监管期间,根据融资合同的约定,乙方经甲方同意或应甲方要求追加质物的,甲、乙双方应联合向丙方发出《出质通知书》。追加植物转移占有的方式和相关程序按照本协议第2.5条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相关规定办理。对于追加的职务,应与原质物存放于一处,并由丙方另行出具《动产质押专用仓单》。 第九条 质权行使

第9.1条 甲方根据融资合同行使质权时,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第9.2条 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职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甲方部队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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