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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反担保合同(债务人)

发布时间:2020-03-02 16:43: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上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仓单质押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仓单质押反担保合同

出质人 :

( 以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

(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与 (下称债权人)于 年 月 日签订《 》(附件1,下称主合同,合同编号为: ),约定由债权人向甲方提供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 (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综合授信/保函/其他),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乙方与甲方签订《委托担保合同》(附件2,合同编号为: ),并与债权人签订《 》(附件3,合同编号为: ),约定由乙方为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下称主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3、一旦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甲方不能及时清偿,乙方需按《 》约定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代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并依法可向甲方追偿。为担保乙方追偿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以其合法持有的仓单质押给乙方提供反担保。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反担保相关事宜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反担保范围

1、乙方代甲方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息(含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2、乙方依据《委托担保合同》对甲方享有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乙方因行使追偿权及质权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或证据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以及质物保管费用。

上述担保范围内乙方享有的各项债权或权益统称为乙方债权。

二、质押财产

1、甲方自愿以其合法拥有的由 (仓管人全称)开具的仓单号为 的仓单质押给乙方,作为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的反担保,以确保乙方债权的实现。

用于质押的仓单及该仓单项下货物简称质押财产。

2、仓单详细信息为:

存货人(所有权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存货人(所有权人)住所: 仓储物的名称、规格、数量: 储存场所及储存期间: 填发人(仓管人)及填发时间:

3、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署时,将上述仓单进行质押背书并由仓管人盖章后交付乙方。质权自仓单交付乙方时设立。

4、双方约定质押财产价值为人民币 万元,实际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处置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为准。

三、甲方承诺

甲方就以下事项向乙方进行承诺:

1、甲方用于质押的仓单为甲方合法持有,并对仓单项下货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处,该仓单真实、有效且唯一;

2、甲方用于质押的仓单项下货物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设立担保的财产;

3、甲方未在质押财产上为任何第三方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

4、甲方就上述质押财产所提供的一切文件、陈述均是真实、有效且完整的;

5、未得到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对质押财产进行任何形式处分;

6、对本合同的签订以及仓单质押事项,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甲方已通过相关审批。

四、质权实现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要求行使质权:

1、乙方代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后,甲方未在乙方指定时间内向乙方偿付因代偿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2、乙方依据《委托担保合同》而享有的相关权利未能按合同约定实现;

3、甲方违反承诺或承诺内容不实;

4、甲方出现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5、非乙方原因导致质押财产价值降低,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其他担保;

6、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欲对质押财产进行转让、转移、出租、使用、再行出质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处分;

7、出现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质权实现的情形,甲方不愿或不能提供新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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