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及涉外人在杭购房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购房人申请办理房产登记时,需提供其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或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
港澳的,提供大陆通行证、婚姻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证的身份证明;
台湾的,提供大陆通行证、婚姻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证的身份证明(经公证后由海峡交流基金会转递至浙江省公证员协会查证后使用);
查档需要的资料: 台胞证 就业证 户籍证明 婚姻证明 手写的境内无房证明
外国人的,提供护照或居留证、婚姻证明,经领事馆认证后并翻译中文使用;
还需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借款合同公证,提交经杭州市国家安全局出具的同意购房文件。
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诉讼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授权委托书的公证认证(整理)
《港澳台及涉外人在杭购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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