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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整顿燃气市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08:14: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鲁建安监字[2008]20号

关于清理整顿燃气市场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有关市行业主管局,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维护正常的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燃气安全,决定对全省燃气市场进行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整顿燃气市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几年来,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行业得到快速发展,燃气的民生地位更加突出,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市场秩序仍然比较混乱。燃气经营市场仍然不规范,违法建设经营的现象屡禁不止,在一些地方无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擅自设点或倒卖倒灌液化气的行为仍然存在;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无资质,燃气器具未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即销售等。二是存在大量安全隐患。燃气工程监管不到位,工程审查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在一些地市尚未建立,一些地下隐蔽工程留有大量安全隐患;一些地方存在销售或使用不合格、报废、超期未检验钢瓶的现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不严;燃气经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无证上岗等等。三是燃气事故时有发生。近几年来,先后在一些地方发生燃气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有的造成人员伤亡。这些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暴露出了在市场监管、执法检查、责任落实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应该引起各级燃气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燃气安全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公共安全的大事,有关部门和企业必须进一步提高对清理整顿燃气市场、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和复杂性的的认识,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出发,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组织开展好清理整顿燃气市场工作,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监管,大力排查清除燃气事故隐患,遏制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各级燃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项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联合执法检查,确保燃气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明确清理整顿的范围、任务和方法步骤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依据

这次清理整顿的范围包括:所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和取得相关资质的燃气工程施工企业以及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或者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和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燃气供应站点;未经许可设立的燃气瓶组、瓶装供应站点、燃气汽车加气站等;非法倒灌倒卖摊点;未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安装维修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燃气报警器和报警切断装置及销售企业;销售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热水器、燃气锅炉、燃气安全阀、软管和燃气计量器具,调压器具等产品的所有商场、批发市场和经销摊点;各市燃气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情况。

这次清理整顿的依据是《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1项和山东省人民政

府《关于建立和完善查处无照无证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9号)等有关规定。

(二)清理整顿的任务和重点

一是大力查处违法建设的行为。全面检查所有燃气企业的工程建设情况,大力查处违法违规建设的行为。重点是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的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燃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二甲醚)储配站、燃气输配管网和设施以及各类用户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检查建设程序是否合法,检查设计、施工、监理程序是否规范,检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情况。燃气设施配套费是专项用于燃气设施建设费用,查处违规使用配套费的行为。

二是大力清理整顿燃气经营市场,坚决遏制住违法经营的行为。重点是依法查处、取缔违法违规设立的燃气经营企业和站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于仍未按照《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企业和相关站点包括液化气储配站、瓶装供应站点、瓶组站等要依法坚决进行取缔;要坚决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燃气的行为,进一步查处燃气经营企业向无证经营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行为;要取缔流动燃气经营者及倒罐倒气者,维护公共安全。

三是进一步搞好燃气器具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重点清理整顿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市场和未经省建设厅公布的气源适配性检测结果而销售的燃气器具以及安装维修和服务不规范的燃气报警切断装置;严肃查处未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从事安装维修行为,查处未经省建设厅公布检测结果并粘贴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销售的行为,防止气源适配检测不合格或不相适配的燃气器具及伪劣产品进入市场。

(三)清理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这次清理整顿采取燃气企业自查、各级主管部门检查、省里抽查验收的方式进行,清理整顿的步骤分三个阶段:

1、自查摸底阶段:时间为10月22日至11月10日前,各设区市要将这次清理整顿工作迅速部署分解到各县(市)和有关燃气经营企业,责成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单位开展自查自纠。该阶段以企业、单位自查自纠为主,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对照这次清理整顿的任务和重点,对辖区内的燃气经营企业、燃气供应站点、流动倒罐倒气者、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及安装维修企业进行明查暗访,摸清情况,登记造册,重点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提出当地清理整顿的重点和任务。

2、检查验收阶段:11月11日至12月11日,各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针对市场整治的范围、重点和任务,对辖区内燃气经营市场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检查要涵盖所有的燃气经营企业、燃气供应站点和燃气器具经销网点。对查处的问题和隐患要下达书面整改通知,限期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企业停业整顿,并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进行查处取缔。各设区市负责对辖区内县(市)燃气市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验收,检查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报告报省建设厅燃气安监站。

3、抽查总结阶段:12月30日前,省里对各设区市燃气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对部分县(市)进行抽查。同时,对清理整顿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各地存在的问题提出详细的整改意见,并在全省通报清理整顿结果。针对燃气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完善有关政策措施,适时修订有关法规规章,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三、规范燃气市场秩序,加强燃气安全监管

(一)要进一步加强燃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各市要进一步加强燃气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没有完成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抓紧于年底前完成,县(市)燃气专项规划报经设区市组织专家审查同意后,方可报当地政府批准实施,设区市燃气专项规划必须报经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审查同意后,方可报市政府批准实施。要进一步加强燃气专项规划的实施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城市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要进一步规范燃气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范围,加强专项使用监管,确保专项用于燃气管网设施建设,征收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切实发挥该项资金的有效作用。

(二)强化燃气工程的安全监管。燃气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各审批机关严格按程序审批。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设计和施工,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要加强施工过程中质量的监督,规范燃气工程监理程序,所有的燃气工程项目都要依法委托具有相应燃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未进行监理的燃气工程项目,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燃气经营企业不得通气。加强对燃气工程全过程的安全监管,消除工程安全隐患,严把质量安全关。加强对液化气站点的审批管理,适当提高液化气站的建设规模,停止批准建设储气能力在80立方米以下的液化气站,停止批准设立液化气瓶组站,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的换气站(点)布局、布点的管理,按照方便居民、安全可靠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布置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要加快液化石油气企业的兼并重组,实行以大带小,组建联合企业,充实管理技术力量,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加强运行管理,依法取缔安全不达标的液化石油气站点。

(三)进一步规范燃气市场的管理。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燃气市场的监管,要切实按照有关规定适当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管道燃气企业的数量和规模,原则上设区市的管道燃气企业控制在1~3家,县(市)从事管道燃气经营业务的企业1家,组团式城市的燃气经营企业每一组团(区)可设立1家管道燃气企业,确需要增加的必须经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审查论证,所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一律到省建设厅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所有从事加气母站建设经营业务的,一律由省建设厅审查同意和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新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新设立在全省开展燃气经营业务的或者按照规定需要省里进行燃气经营许可的必须经省建设厅审查同意,在设区市、县(市)开展燃气经营业务的必须经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所有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业务,所有燃气供应站点必须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方可从事供气业务。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时限,公开审批条件和内容,加强对《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审查审批工作的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燃气企业工商注册和年检的管理,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站点,各级工商主管部门不予登记,并在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期间予以规范。

(四)进一步加强燃气器具的安全管理。要依据省建设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器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燃气器具安全管理。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抓好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工作,依法向社会公布燃气气源适配性检测结果和合格产品目录,并粘贴全省统一的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产品标识。要进一步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所有的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必须由取得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实施,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燃气器具安装

维修业务。要向广大燃气用户宣传购买、使用列入全省《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适配产品目录》的产品,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应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实施,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对用户的监督,切实履行好户内设施和燃气器具安全检查宣传的责任和义务。要大力推广使用具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所有燃气燃烧器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所有家用燃气灶具应按照[GB16410-2007]要求加装熄火保护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和未经气源适配性检测以及未粘贴检测合格标识的燃气燃烧器具。要加强对液化石油气在用钢瓶的管理,大力推广企业自主产权的钢瓶管理制度,鼓励液化气经营企业收购单位、个人所拥有钢瓶,严格执行在用钢瓶只能在检定周期内使用的规定,积极推广“送气上门”服务业务,推行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用户和燃气器具的安全检查,确保用户正确使用燃气,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五)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各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对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燃气企业法人(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安全处长必须取得由省建设厅颁发的《燃气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证书》,从事燃气关键岗位的操作人员(包括燃气管道工、燃气输送工、燃气调压工、燃气表修理工、燃气用具修理工、燃气用具安装检修工、供气管理员、液化石油气钢瓶检修工、液化石油气罐区运行工、液化石油气机械修理工、液化石油气灌瓶工)以及从事燃气事故抢险抢修、企业内部安全检查人员都要依法取得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活动。凡是从事燃气管理、服务、储运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必须配备配齐相应的专业和作业人员。

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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