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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保密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18:48: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县委宣传部

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县委宣传部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的管理,保障办公使用过程中国家秘密的安全,避免计算机病毒等非法入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是指处理、存储和传输涉密信息的单机、笔记本电脑、涉密信息系统及涉密网络等。

第三条 县委宣传部对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条 涉密计算机投入使用前,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不允许进行各种形式的有线及无线的网络连接,不允许使用无线功能的键盘鼠标进行操作。

第五条 涉密计算机应为专人专用,用户应定期修改机器登录密码,密码要求8位以上并有英文大小写和数字的混排。

第六条 涉密网络由各单位指派专人负责接入管理。 第七条 涉密网络需要使用移动介质前,应先检查移动介质是否存在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 第八条 涉密人员因工作变化、调动等原因需要开始或停止使用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的,所在部门应备案登记,并提交书面申请由领导批准后再由网络管理人员开通或关闭相应权限。

第九条 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所在的场所,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安装防盗门和报警器及监控设备等必要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

第十条 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设备需要维修的,必须到指定的维修单位维修。涉密计算机等设备送修前必须将涉密存储部件拆除并妥善保管;如需请外来人员维修,单位应派人全程监督修理过程。涉密存储部件出现故障,如不能保证安全保密,必须按涉密载体予以销毁。

第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如需恢复其存储信息,必须到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

第十二条 禁止将涉密计算机转为非涉密环境使用,禁止进行公益捐赠或销售。

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应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泄露机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由县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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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保密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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