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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音镇中心卫生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4:27: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观音镇中心卫生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管理是指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当地政府的规定要求和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消防建设、防范与管理,以预防和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事故隐患,抓好消防基础建设,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各部门、科室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和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五、保卫科每年对新进职工进行综合性的消防安全培训,各部门、科室也要对新进人员和进入新岗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并经常对员工进行消防法制和安全防范知识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内容是:

l.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科室、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重点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六、下列部位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易燃、易爆、放射源存放、使用、转运的部位,财务科、病案室、高压氧仓等要害部位;

七、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措施,重点防火部位要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落实。

八、重点防火部位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警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九、各部门、科室配置的消防器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挪用或损坏。

十、各种防火器材应按使用说明要求,进行妥善保管,铅封完好,灭火剂充足,若发现壳体腐蚀溢漏,灭火器压力不足等情况,及时更换,已超过使用年限的消防器材应及时报废更新。

十一、消防设施属专用消防灭火的必备设施,各部门、各科室应加强管理,并做到因施工医院和其他原因需动用消防设施的、必须书面报告消防主管部门审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挖沟、圈占、埋压、损坏、挪用或移动。

十二、各类消防报警系统、消防监控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失灵、失效、误报、误喷的应立即修复更换,其功效已过时的或与承担任务不相适应的,要改建或重建,使其时刻处于良好的备防状态。

十三、管理、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科室和个人应切实做到:

1.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场所,要建立严格的防火安全制度,必须设立有醒目的能区分类别的警示标志,并挂上“严禁烟火”的标牌,已确定重点防火部位的,应设置医院统一制作的防火警示标志;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根据不同性质分类存放,专库保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性质不同不准同库同车储存运输;化学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品,不准混装、混放;

3.储存和使用上述物品的库房和作业场所,严禁穿钉子鞋、铁板鞋和进行产生火花的作业,周围10米内不准使用明火和堆放易燃物。房内不准住人或作办公室,不防爆的电器不准带入库内;

4.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库房、场所,因设备维修须临时动火,必须经医院消防安全负责人同意,采取安全措施,报经消防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作业;

5.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安装电器设备必须防爆,电线必须穿管进入库内。

十四、各部门、科室应保障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各种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十五、医院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十六、如个别部位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启动《医院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疏散人员,为公安消防机关抢救人员、扑灭火灾创造条件。火灾扑灭后,应组织人员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情况,积极协助公安消防机关查明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事故责任。

十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3.安全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5.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当场无法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并填写巡查记录。

十八、保卫科对各部门、科室进行每日防火巡查、每周不定期抽查、每月定期检查、每季度考核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检查的内容包括:

l.各部门的防火巡查情况、领导重视情况;

2.安全出口通畅、疏散通道、疏散标志、灭火器和应急照明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3.员工教育和重点工种、岗位人消防知识熟知情况;

4.各部门的消防措施是否齐全,组织是否到位,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5.防火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领导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存档。

十九、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责令当场整改: 1.违章使用明火; 2.违反禁令随意吸烟、乱扔烟头; 3.违章进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 4.堵塞、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

5.消防栓、灭火器被遮盖或挪动作他用的; 6.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未放到位; 7.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 8.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水源; 9.其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或保卫科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查出重大火灾隐患,应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存在火灾隐患的部门应按照节点要求进行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部门应采取防范措施。整改完后,由保卫科负责复查验收。

二十一、凡公安消防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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