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站、燃气站、新型气体站及 管道燃气新建工程项目及其工程设计核准
受理事项:液化气站、燃气站、新型气体站及管道燃气新建工程项目及其工程设计核准
受理单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受理依据:《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燃气管理工作,并组织本条例的实施。第十条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设计、施工。
办理条件:
1、燃气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工程,其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2、燃气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履行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并经市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其中,液化石油气贮灌站、燃气汽车充装站、新型气体燃料站以及管道燃气新建工程项目及其工程设计,应当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申报材料:
1、项目建设
(1)地级燃气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建设的文件; (2)符合当地燃气规划;
(3)当地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建设意见的有关证书;
(4)用于工程建设的资金证明;
(5)符合建设要求和国家规定的地形图、平面布置图; (6)通讯、电力能够保证使用的证明;
(7)站址气象、水文、地质资料和50年一遇洪水标高应符合建设要求。
2、工程设计
(1)地级燃气和公安消防部门对工程设计审查意见; (2)工程设计图纸。
办事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地级城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3、市(地)城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复审,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4、省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文件。
办理时限:初审、复审期限为15个工作日。省建设厅收到齐全的报批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征集评审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