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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建设项目审批指导流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06:51: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重庆海特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燃气项目建设审批指导流程

燃气项目建设审批指导流程

文件编号: Z/NT-GC-001

制:

核:

张德权

准:

苏祖超

分发部门

■总经理 ■工程技术部

■营运副总 ■营运安全部

■总经理助理 ■科技发展部

■行政人事部 ■燃气各子公司

版本号:A 修订号 :0 发布日期: 2009年11月06日 生效日期:2009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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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流程适用重庆海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城市燃气建设项目。请各公司结合当地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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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评审(由当地建设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项目申请报告(可研报告)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研报告的可行性要通过项目实施地的地方政府论证),在通过论证后方可报地方政府和发改委进行立项。在项目立项前,要提供经评审后的环评报告。

一、规划选址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规划局办理。 所需资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所在镇、建管所签意见并加盖公章);

2、意向选址位置的1:500或1:1000地形图两份(标出用地范围);

3、在已有土地上翻、扩建项目,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4、规划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涉及产业政策的要符合城市规划和标准规范中消防、环保、安全要求,同时主管部门、专家、建委、规划、消防、环保、设计到现场定点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规划局办理。 所需资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选址红线图);

2、建设项目的有效批文;

3、国土局提供的勘测定界图(须加盖公章);

4、规划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三、用地预审

用地预审由国土窗口受理。

项目用地须凭发改委立项批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矿产资源管理所提出的地质灾害性评估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资料到国土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四、环保审批

环评报告由市级环保局审批。

由我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所需资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电子文档;

2、环评登记表、备案表及其软盘或光盘;

3、所在地环保部门的初审意见;

4、环评技术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

5、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

6、发改委批文和规划部门的项目选址意见;

五、项目申请报告

设计院编制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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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现状和近期、远期发展资料

1.1城市总体规划说明书。(地域、人口、道路、能源等) 1.2城市总体规划图(1:1000) 1.3城市现状图(1:500) 1.4城市燃气规划说明书及规划图。

1.5城市人口及其分布状况(考虑季节流动人口数量)。 1.6工业规模、类型、数量及其分布状况。 1.7大型公共建筑的数量及其分布状况。

1.8最近年度统计年鉴、政府工作报告、计划委员会工作报告。 1.9地区能源平衡的有关资料。 1.10年度居民收入,地方财政收入。 1.11主要工业企业,工业产值,车辆动态等。

2、城市地理自然资料

2.1城市气象资料,如气温、地温、风向、降水及最在大冻土深度等。

2.2城市水文地质资料,如水源、水质、地下水位、主要河流的流量、流速、水位等。 2.3城市工程地质资料,如地震基本烈度,地质构造与特征,土壤的物理化学性质(地耐力、腐蚀程度、冻胀类别)。

2.4环境保护部门对本地区环境质量的测定资料和评价资料。

3、有关拟建厂、站地区的资料 3.1地形图(1:500 1:1000)。 3.2地质、水文资料。

3.3供电资料,特别是要求双电源双回路时与供电部门要有意向性协议,及当地防雷要求和接地电阻欧姆值。

3.4给水、防洪排水资料。 3.5厂、站址周围环境及居民情况。

4、有关建设项目的具体要求 4.1设备选型、自控等级要求。 4.2生产组织、劳动定员有无特殊要求。 4.3建设项目是否准备利用当地政府贷款。

5、经济分析、概预算资料

5.1 有关城市燃料种类(包括工业、公共福利、居民)以什么燃料为主、燃料售价及城市现行气价、水价、电价、各类贴费、增容费、资源税、征地费、破路费、占道费、燃气用户初装费等规定。

5.2人员工资及附加费。

5.3有关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自有资金、流动资金、项目贷款、贷款利率等资料。 5.4地方现行的财税政策,各类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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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建设项目地方工程建设费用标准和地方省建筑工程概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地方省单位估价表及生产厂家现行市场价格等资料。

注:若该城市无燃气专项规划设计,还需与政府协调燃气专项规划的编制与评审工作,原则上是先有燃气专项规划,后在燃气专项规划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可研报告的编制。

六、立项

城市燃气建设项目立项由发改委办理 立项一般所需资料:

1、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般需要一式8份,附磁盘等电子文档1份);

2、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3、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根据各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七、用地审批及土地使用权登记

用地审批及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国土局办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般都由国土局(土地交易中心)组织国土、发改、规划、环保等部门会审后,进行挂牌公开交易。

投资者向所在地国土分局(所)递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相应的1:500或1:1000的地形图以及立项批文等资料后,由国土分局(所)人员代办后续手续。

(一)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及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国土窗口办理。 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所需资料:

1、经所在地国土分局(所)和镇政府同意的申请流转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报告;

2、流转地块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3、受让方的项目批准文件、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宗地图;

6、估价报告;

7、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申报表;

8、镇政府对该集体建设用地处置意见;

9、涉及环境影响的提供环评审批意见。 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 所需资料:

1、转让、受让双方共同提出转让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转让方重点说明取得该地块情况,投资建设情况,转让理由;受让方要说明用于何项目建设,要明确同意接受原转让方受让该地块时约定的建设要求,同意按评估价办理转让。申请需转让、受让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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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签字、单位盖章。);

2、受让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受让方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4、受让方平面布置图;

5、受让方勘测定界图及报告;

6、受让方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如果首次转让且房屋未竣工的由转让方及国土分局(所)实地踏勘确认是否符合转让条件];

7、转让、受让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

8、转让方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原国有土地出让证(集体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9、签订六份转让合同(宗地图必须由受让单位法人签字及单位盖章,贴在合同附图处);

10、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表;

11、工业项目受让方应附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

12、土地评估报告原件。

土地使用权登记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凭用地批文、流转、转让合同等向国土窗口申办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国土窗口1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初始登记、变更登记)。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凭上述土地使用证(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登记资料到国土窗口换发“土地使用证”。

(二)农用地转用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国土局或国土窗口办理。

农用地转用征收 必须列入当年度的农用地转用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土局根据项目情况转市政府核定用地指标,进入勘测定界程序,填报被涉及征收土地村组人员及土地情况表,并进行征地前告知、确认、听证。所在地政府交清征收土地成本,由国土局按规定组织上报。农用地征收批准后,由所在地政府提出申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需提供:

1、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

2、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及红线图;

3、立项批文;

4、企业营业执照;

5、单位法人资质证明;

6、外资企业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房地产企业附房地产开发资质;

7、勘测定界成果书;

8、勘测定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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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平面布置图;

10、公开交易的提供成交确认书及招标、拍卖、挂牌相关文件;

11、土地估价报告;

12、出让合同;

13、用地预审(公开交易的不需提供);

14、环保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国土局组织上报,下发批准文件。

土地使用权登记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交清全部出让金额及相关税费后,凭用地批文、出让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等向国土窗口申办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国土窗口1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初始登记)。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凭上述土地使用证(初始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登记资料到国土窗口换发“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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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设计文件是否达到了设计编制深度要求;

1.4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燃气安全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

1.5工程项目是否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完善了环评事项。

2、初步设计批复:初步设计审查后,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向审查机关提交

2.1初步设计补充文件 2.2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2.3规划选址意见书等相关附件材料。

建设局对初步设计补充文件及相关附件材料进行复审后,按规定时间向建设单位核发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初步设计变更: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如需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路线、建设地址等主要设计内容进行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规定程序报请审查机关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建设单位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3.1设计变更申请。包括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变更设计的设计单位资格等; 3.2设计变更的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3.3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

三、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由能投公司委托的有资质的设计院编制

经批准后的初步设计是建设项目实施的法定依据,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工程量和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

1、施工图设计主要内容:设计单位据此作工艺、总图、建筑、结构、电器、给排水、暖通、消防、避雷等设计,并出施工蓝图,施工蓝图需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用章、设计人员设计资质证章。

2、施工图须经过有对应资质的图审单位进行图审并出具图审说明书后才能施工。

四、安全评价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百年之。安全评价报告书包括安全预评价报告和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须由市级安监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后,报送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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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施工图报消防部门审查出据消防审查意见和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根据已审的施工图到市级质监部门备案,在当地建设局质检站办理质检委托书,施工前应由规划部门放线后组织实施。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规划窗口办理。 所需资料:

1、土地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2、施工图(纸质、电子文档各1份);

3、经批准的规划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4、施工图审查意见(原件复印件各1份),人防收费证明(涉及的项目)、配套设施费证明等。

二、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设计审核由消防窗口办理。 需提供: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规范的消防设计文件(全套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图纸、建筑总平面图、室外消防总平面图以及消防设计说明书等)。上述资料齐全,权限内的6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三、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建设窗口办理。 所需资料:

1、《申请表》(一式2份,留原件);

2、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文;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合格证明文件)及审查报告;

5、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6、直接发包通知书或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及合同备案表;

7、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如有分包,附经备案的专业及劳务分包合同);

8、按规定需委托监理的,提供经备案的监理合同;

9、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10、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单位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

1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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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竣工施工图纸(含平、立、剖面,涉及建筑外观、平面尺寸调整的设计变更,并加盖竣工验收章);

5、实景照片若干张(竣工照片);

五、工程整体验收的程序及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批准的设计文件、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和本规范为依据。

2、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2.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2.3工程资料齐全。

2.4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2.5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自检结果予以确认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6工程施工中,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检验记录完整。

3、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应与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做好整理和移交工作。整体工程竣工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3.l工程依据文件:

3.1.1工程项目建议书、申请报告及审批文件、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汁、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和其他建设文件;

3.1.2工程项目建设合同文件、招投标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量清单等; 3.1.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注册文件、报建审核书、报建图、竣工测量验收合格证、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2技术交底文件: 3.2.1施工资质证书;

3.2.2图纸会审记录、技术交底记录、工程变更单(图)、施工组织设计等; 3.2.3开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质量保证等; 3.2.4重大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报告;

3.2.5材料、设备、仪表等的出厂的合格证,材质书或检验报告;

3.2.6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焊接记录、管道吹扫记录、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阀门试验记录、电气仪表工程的安装调试记录等;

3.2.7竣工图纸:竣工图应反映隐蔽工程、实际安装定位、设计中未包含的项目、燃气管道与其他市政设施特殊处理的位置等。

3.3检验合格记录: 3.3.1测量记录; 3.3.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3.3沟槽及回填合格记录; 3.3.4防腐绝缘合格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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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焊接外观检查记录和无损探伤检查记录 3.3.6管道吹扫合格记录: 3.3.7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合格记录: 3.3.8设备安装合格记录:

3.3.9储配与调压各项工程的程序验收及整体验收合格记录: 3.3.10电气、仪表安装测试合格记录: 3.3.11在施工中受检的其他合格记录。

4、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主持,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4.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按本规范“ 重庆海特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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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消防必审必验项目或备案抽中项目)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备案未抽中项目)、对环境有影响的工程项目要出具环保部门的认可或准用文件;

6.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以上资料由质监站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七、办理燃气经营许可

1、燃气企业经营许可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代表任职证明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证明;

3、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施工图及施工、安装竣工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4、气源来源情况;

5、当地人民政府或城市建设行政主观部门出具的企业经营规划;

6、有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金、资产证明;

7、燃气企业需提交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8、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企业章程、服务规范等;

9、其他相关文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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