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格式条款的概念、特征,以及法律对它的规制,并分析其利弊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合同被人们大量使用,一种简便、快捷,使人们交易更为方便的合同类型应运而生——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全部采取格式条款的合同。那么什么是格式条款呢?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你去银行开通网银时签的合同就是格式合同。又如,保险合同、航空或旅客运输合同、邮政电信服务合同等。
二、格式条款的特征
格式条款具有两个突出特点:第一,格式条款总是一方(即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预先拟定的。第二,不与(或未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
三、格式合同的利弊
格式合同有其利弊。首先它可以节省时间,有利于事先分配风险,可以简化缔约手续,减少缔约时间,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可以使智力、知识、经验、精力、地位不同的消费者受到同等对待,从而平衡消费心理。但其弊端在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在拟定合同条款时,经常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提供者处于垄断地位,而对方当事人处于别无选择的境地,因而格式合同提供者一方可以把不公平条款强加于对方当事人,如不合理地扩大自己的免责范围,规定对方必须放弃某些权利等等。
四、格式条款的规制
虽然格式合同有其弊端,但是格式合同目前的使用率比较高,具有普遍的使用价值,因此法律对格式合同不能采取一概否认或一概认同的态度。于是《合同法》第
39、40、41条对格式条款做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㈠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条款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
㈡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
①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②属于《合同法》第53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三)对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制:①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也就是说,应当以可能
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对方的解释。③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这些法律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弱者,维护了合同的公平和公正。
《经济法概论》
20100727
财务管理 02班
刘 怡
作业3 2011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