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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2 01:47: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醴陵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发 包 人:承 包 人:

发包人进行工程建设,经承包人申请,发包人同意将此工程项目承包给承包人施工,经双方共同商议,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性质:

4、工程内容:本合同第一条第1款确定的工程设计施工图要求的所有内容。

第二条:建设标准

第三条:施工工期

本工程年月日开工,年月日完工,施工总工期天(日历天,包含雨雪天)。

第四条: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采取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的总承包方式。承包人不得转让、转包、分包、肢解工程。

第五条:工程造价与结算

本工程预算造价为:人民币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 角分(¥元)。工程完工验收后,按照由发包人、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认可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醴陵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施工期市场价格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

第六条: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承包人已经开工,发包人支付合同预算造价%折合¥元给承包人作为备工备料款;工程进度达到50%时,发包人支付进度款达到合同预算造价的40%;工程进度达到80%时,发包人支付进度款达到合同预算造价的70%;工程全部完工,并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进度款达到合同预算造价的90%;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后,发包人付款达到结算造价的95%;剩余部分款项作为工程保修金,在工程试运行壹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

第七条:质量保证

(一)、本工程以水利部、能源部颁发的SDJ249-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为依据,按水利部颁发的有关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进行质量评定,并由株洲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或醴陵市水利水电质量监督分站实行监督管理。

(二)、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水利工程规范、规程、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的监督和审查:

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提请给监理单位或质监单位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的同时检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经监理单位或质监单位认可后才能使用。承包人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测,并将检验或检测结果提交给监理单位或质监单位认可。本款所规定的检验或检测、检查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在验收时,承包人按监理单位或质监单位指示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给监理单位或质监单位,经认可后才能使用。本款所规定的检验或检测、检查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

(1)覆盖前的检查。经承包人的自检确认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的24小时内,承包人应通知监理单位或质监单位进行检查,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检查地点、内容和检查时间,并附有承包人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单位或质监单位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派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在监理

单位或质监单位确认符合质量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覆盖。

(2)监理单位或质监单位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的检查,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若监理单位或质监单位未及时派员到场检查,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赔偿其停工、窝工等损失。

(3)承包人未及时通知监理单位或质监单位到场检查,私自将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覆盖,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工程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都不能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谁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造成的质量责任和经济损失由谁承担。

4、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成立专门项目部,配备项目经理。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监理单位或质监单位可以指示承包人在监理单位或质监单位的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单位或质监单位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发包人将不再支付上述增加的复测费用,如造成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工程质量实行承包人终身负责制。

第八条:安全保障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根据本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水利水电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立安全防护设施,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采取严密的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依法投入全体参加施工人员安全方面的保险。如未按上述要求执行,造成的安全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在开工前,须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或质监单位递交《开工报告》,其内容必须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立,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对施工安全保障措施作出详细的计划,并确定施工安全员,明确施工安全员的职责及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如未做到上述要求,发包人可指令监理单位不予下达开工令。在规定的时间内仍然不按上述要求办理,发包人可取消承包人的施工资格。

3、为了施工现场附近和过往人员、车辆的安全与方便,承包人须在施工现场确定有必要的地方和时候,或当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删、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三无”车辆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保障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过往人员、车辆和周边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其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凡在工程施工期间发生涉及安全问题的纠纷,承包人为当然的诉讼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5、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在合同期内,造成承包人工作人员及第三方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6、承包人对施工期间和工程进、出场期发生的安全事故负全部责任。

第九条:施工组织

1、承包人在施工前须制定出施工期间详细可行的交通畅通方案,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施工,其施工车辆须到发包人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审查手续。所有运输车辆配置必须符合相应道路(包括公路、土路)承载能力,超载运输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在施工组织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颁发的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安全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按照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和材料构件倒运、积压、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3、本工程在主体及防护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对任何可能造成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隐患的不规范操作,监理单位可作制止施工或返工、停工处理。如承包人未在监理规定期限内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由监理单位报发包人,视作承包人违约,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4、合同期内,所有临时工程费用按预算包干使用,不作任何调整。

第十条:设计变更

在施工中,凡发生设计变更由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认可,监理单位认可后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单位呈报后7日内完成设计变更手续。若发生一般设计变更,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报发包人批准。在设计变更批准以前,任何一方不能强行施工。若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由承、发包人双方报监理单位和初始设计批准单位批准,方可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强行施工方承担。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

根据建设项目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规定,发包人委托作为本工程的监理人。承包人必须接受监理人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监理。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必须参加监理人组织的监理例会。如发包人未委托监理人,则发包人的现场代表履行监理人职责。

第十二条:工程验收

按国家有关验收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附件

1、本合同正本三份,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各执一份;副本四份,发包人三份,承包人一份。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程保修期满失效。

3、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法律纠纷时,由发包人所在地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

4、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发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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