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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文件

发布时间:2020-03-03 15:27: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计价格〔2001〕5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年〕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四、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已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地区,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将现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照建安工作量的0.4‰~1.4‰收取,西部地区建安工作量较小的城市最高不超过1.5‰。降低政府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均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计收,并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逐项予以重新核定。按照从严控制住房建设收费的原则,改革白蚊防治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核设施环境影响评价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项目的计费方式,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整顿规范住房交易服务收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评估、委托拆迁服务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收费办法执行。

五、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对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全面整顿。“两管三线”安装工程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公开招标,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由承担安装工程的单位自主或委托中介组织采购。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严厉查处垄断企业强制推销商品和服务及强制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六、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收费。为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将住房建设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占住房价格的比重控制在10%以内。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近期内不再出台新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保留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不得提高。各地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加强对住房建设收费的管理。

七、加强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有关责任人,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国家计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抽查。

八、整顿住房建设收费,进一步规范住房价格构成。保持住房价格合理稳定,关系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住房消费、积极扩大内需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进程,促进住房建设健康发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反对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2001年9月底前报国家计委、财政部。

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公布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国家计委 财 政 部

二OO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房屋开发管理费

房屋租赁管理费

城建档案装具成本费

城市卫生管理费

建筑工程综合规划保证金

城市绿化建设保证金

临时占路保证金

临时建筑保证金

开发项目保证金

经济适用住房税费减免保证金

建安工程质量保修押金

伐树工程费

房产交易管理鉴证费 工程造价审查费 预制构件质量监督费 暖气集资费 城市给水建设费 新房进住手续费 拆房手续费 房屋兑换管理费 公园建设费 园林绿化管理费 优质工程奖励基金 合作建房管理费 城市规划管理业务费 勘察设计监督管理费 征地安置不可预见费 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管理费 使用外地劳动力单位管理费 房地产抵押管理费

建筑垃圾弃土倾倒管理费 水表立表费

房地产转让交易管理费 房改商品房交易管理费 外省施工企业调节金 节水保证金 电负荷控制费 供电入网费 安全用电费

人防工程建设押金

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 使用散装水泥保证金 教育基础设施配套费 教师住房建设费

城镇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

建筑设计卫生学评价行政性收费 建设项目卫生审批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

并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

计价费[1996]2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建设项目乱收费问题越来越突出,推动了房价的过快上涨,制约了居民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助长了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蔓延。为了控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住宅建设持续稳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在各地区、各部门清理整顿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的基础上,对未按规定程序设置且明显不合理的14个部门的48项收费予以公布取消(详见附件)。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当对照公布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立即废止本地区、本部门制定颁发的有关文件,并将废止的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机关向社会公布。历次清理整顿收费中已经国务院同意公布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包括新建商品房交易管理费、房屋权属鉴证费、建筑施工安全保证金、国有土地划拨费、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费、土地纠纷案件调处费、建设用地保证金、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费等项收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恢复,也不得变换名目设置新的费种。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取消的不合理建设项目收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借中央未明令取消为由进行干预。

二、建设项目收费实行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收费管理部门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需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凡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制定的收费标准,都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办法执行。经性的建设项目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以合同形式约定服务的有关事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职权之便要挟和暗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变相接受强制性服务。凡委托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代收代征建设项目收费,须经当地收费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代收代征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手续费或劳务费。

三、实行建设项目收费定期向社会公布制度。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隶属关系分别公布合法有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省级公布的收费项目应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在实行公布制度后,凡未经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部门和单位的收费,开发企业有权抵制和向有关部门举报,并不得计入商品房的建设成本。

四、做好重大收费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要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重大收费项目,进行专项治理,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对该类收费项目凡未设置的地区,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自行设置;按规定程序已设置的地区,一律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住宅小区外的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原则上由政府解决,经营性配套设施建设费用,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解决。标准过高的要适当降低;已无必要收取的,要及时取消。

五、加强对商品房价格的监管。各级物价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价格构成和商品房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切实维护国家、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和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普通居民住宅要适当减免收费。

六、深化城市建设体制改革。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共同就改革公用事业收费及价格体系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国家计委 财 政 部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六日

附件:《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48项建设项目收费》

一、建设部门 19项

建筑工程管理费

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年审及年审公告费

建安临时工棚费

建筑技术开发费

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费

建设项目贷款抵押鉴证费

统建管理费

新建房屋安全鉴定费

房屋买卖登记费

房产复查费

商品房注册登记费

自来水安装管理费

自来水表立户费

规划定点保证金

拆迁安置押金

绿化保证金

绿化管理费

道路污染费

建设项目规定红线手续费、验线费

二、土地管理部门 10项

土地界桩、座标测量费

土地出让管理、手续费

土地办证费

土地开发管理费

土地开发配套费

土地权属变更费

土地过户费

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转户费

土地占用招工保证金

土地测量费

三、电力部门 5项

供电安装管理费

用电入户、立户费

接电报装费

用电附加费

电网改造费

四、公安部门 3项

建筑消防设计、设施审验费

施工企业治安费

消防押金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项

建筑市场管理费

六、文化部门 2项

考古调查费

考古勘探费

七、环保部门 1项

建设项目环保押金

八、劳动部门 1项

施工企业使用临时工管理费

九、审计部门 1项

建筑资金审计费

十、统计部门 1项

商品房统计费 十

一、民政部门 1项

地名申请费 十

二、教育部门 1项

教育设施配套费 十

三、体育部门 1项

体育设施配套费 十

四、邮电部门 1项

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第四批行政性事业性

收费项目的通知

内价费发〔1999〕106号

各盟市物价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批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4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治理整顿国家机关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内蒙古自治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1999)156号)有关精神,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公布我区经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包括部分盟市越权审批)的第四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基金),并作以下通知:

一、公布取消的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及有关厅局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6项):

(一)公安部门6项

1、《旅客须知》、《民警提示》、《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图解》、旅客住宿登记簿工本费、废旧金属收购登记簿工本费内价费(巴)字(1992)2号

2、旅馆业治安管理费内公治(1992)209号

3、挖掘占用道路收费(公安收取部分)内价费(1994)25号

4、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内公通字(1995)237号

5、安全防盗门合格证工本费内公治(1992)174号

6、汽车尾气排放检测收费内价费函字(1994)1号

(二)卫生部门1项

1、卫生防疫、防治、监督检验收费中的《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收费内卫计字(1994)305号

(三)税务部门2项

1、税务登记证审核验证手续费内价费(1996)41号

2、税务发票领购簿工本费内价费(1996)14号

(四)建设部门3项

1、房地产市场管理费内建房字(1995)66号

2、上级管理费内建(1991)541号

3、呼市燃气及燃气具经营管理费内财综字(1997)192号

(五)文化部门1项

1、娱乐市场文化管理费内价费发(1997)37号

(六)物价部门1项

1、企业定价资格认可证工本费内价综发(1997)9号

(七)广播电视部门1项

1、拍摄电视剧管理费内价费(巴)字(1993)3号

(八)技术监督部门1项

1、液化气瓶计量标重收费内价费(1996)45号

二、取消盟市及有关部门擅自越权制定的收费项目(16项)

(一)呼盟10项

1、私营企业工商管理费呼物工商(1997)13号

2、汽车、钢材市场工商管理费呼物工商(1997)13号

3、有线电视收视费(超出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标准部分)海拉尔、牙克石等地

4、生产资料市场管理费

5、抵押物登记收费呼盟工商公字(1997)6号

6、护照工本费(超出国家规定,多收的80元/人、证)呼盟物工收(1994)23号

7、口岸过人、过货综合收费呼物工字(1994)18号

8、出境车辆牌照费呼价费字(1997)42号

9、入境车辆保函费呼物价(1992)88号

10、旅游发展基金满市政府(1997)11号纪要

(二)呼和浩特市6项

1、外来人口暂住管理费呼政发(1998)61号

2、城市增容费呼政发(1998)61号

3、胜利桥集资款呼政办发(1996)17号

4、集中供热集资款呼政发(1995)42号

5、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费

6、机动车驾驶员IC卡收费呼价非(1996)58号

三、请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中发(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由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

四、本文取消项目,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价格部门要做好《收费许可证》核销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

物价局 财政厅

二OO一年四月十六日

国务院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

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11月起取消和停征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取消31项涉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0月1日起湖南将取消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攀枝花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中央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文件
《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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