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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修条款通用

发布时间:2020-03-03 21:16: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9章安装、调试、运行和验收

9.1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整个安装、调试过程须在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重要工序须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重要工序由卖方提供(见本合同附件6)。

安装、调试过程中,若买方未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未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买方自行负责(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除外);若买方按卖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由卖方承担责任。

9.2在安装之前,卖方技术人员应讲解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过程中,卖方技术人员应对安装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和监督服务,并参加为满足保证指标和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合同设备的安装质量的检验和测试。

在每套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买卖双方代表将进一步核实、确认安装工作,并共同签署安装完毕验收证书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但此证书不能解除卖方在性能验收试验和质量保证期内的责任,以及技术性能和保证与合同规定不相符的责任。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

1、附件5的要求进行。

9.3每套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其所需时间应满足现场安装的需要,否则将按本合同10.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9.4性能验收试验应在该机组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72小时完毕后6个月(不包括停机时间)内进行,如果此性能验收试验由于卖方原因没有按计划进行,此试验时间相应顺延。

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是为了验证合同设备是否能达到各项技术指标和保证指标。验收试验由买方负责,卖方参加。

性能验收试验完毕,该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买方应在10天内签署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

1、附件5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本合同9.6款和10.7款办理。

9.5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卖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后,买方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9.6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附件

1、附件5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如属卖方责任,卖方需自费采取有效措施以使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能达到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卖方将负担所有直接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费用:

替换、修理的设备和材料的费用;

参与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的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

参加修理的买方人员的费用;

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的费用;

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材料和除燃料外的所有消耗品的费用;

所更换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运离及运抵电厂现场的所有运输和保险费用。

9.7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

1、附件5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

如属卖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第10章执行。

如属买方原因,该套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通过,此后10天内由买方代表签署由卖方代表会签的该套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此时卖方仍有义务与买方一起采取措施,使该套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

9.8在每套合同设备稳定运行72小时后,如果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6个月,则此后15天内买方应签署并由卖方会签的该套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9.9不管每套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二次,买方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赔后止15天内按照本合同10.4款的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 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之日起24个月内,如因非卖方原因该套合同设备未能进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十五天内,应由买方签署并由卖方会签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

9.10按本合同9.4款及9.7款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该套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方对该套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该套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对该套合同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该套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

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以及安装、调试和短期运行过程中被发现,卖方应对纠正潜在缺陷承担责任,买方对潜在缺陷请求保修的时间应延长到正常质量保证期终止后三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卖方应按照本合同5.5款及10.3款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9.1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卖方委托买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卖方设计图纸错误或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卖方应按下列公式向买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

时的费率水平计费)

P=ah+M+cm

其中:

P ——

a

h

M

c

m —— —— —— —— —— 总费用(元) 人工费(元/小时·人) 人时(小时·人) 材料费(元) 台班数(台·班) 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

9.12不论每套合同设备的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在买方或是在卖方,卖方应首先尽快交付更换或补充此损失或损坏的设备,然后再确定上述设备的费用由哪一方承担。

9.13在合同设备寿命期内,卖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备品备件,应及时向买方推荐此类备品备件的升级和替代产品。但如果无升级和替代产品,卖方有义务提前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从卖方处对所需的备品备件做最后一次订货,并且卖方有义务免费提供制造这些备品备件的图纸、样板、工具、模具及技术说明等,使买方能够为合同设备制造所需的备品备件,且买方制造这些备品备件不构成对专利及工业设计权的侵权。买方在用毕后适当的时候以合理的方式和状况归还以上各项物品。

9.14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5年内,卖方有义务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的新的或经改进的运行经验、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卖方保证其提供的这些文件资料不存在任何专利权、专有技术和生产许可权的转让和侵权问题,买方使用上述资料也不构成任何侵权,但买方不得向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第10章保证与索赔

10.1每套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一般是指该套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或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之日起24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合同第9章和第10章有关条款执行。

10.2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卖方保证根据本合同附件3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每套合同设备应在其性能验收试验考核合格后,机组年利用小时数要求大于

8000小时;年运行小时数要求大于小时,卖方为每套合同设备承担的质量保证期应到买方出具该套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证书时止。

10.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如需更换,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1个月内,否则,应按本合同10.11款处理。

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10.4合同规定的每套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满后,由买方在10天内出具该套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卖方。条件是:在此期间卖方应完成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但卖方对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10.5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本合同8.2.4款办理。否则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买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卖方负担。 10.6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该套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该套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卖方应承担推迟安装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10.7由于卖方责任,在第9章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卖方原因)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卖方应承担违约金,其计算方法如下:

按设备性能及技术参数确定

(见附件8)

不满一个违约金计算单位的,按实际比例计算。如上述任何一项的违约金数额超过以上条款指出的基本违约金数额的五倍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更大的违约金比率来支付违约金,其具体违约金比率可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达不成协议,卖方在买方同意的时间内尽快提供买方满意的替换件,否则卖方应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金。

卖方交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后,仍有义务向买方提供技术帮助,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各项经济指标。

每套合同设备按照以上几项累积计算的最大违约金总金额将不超过该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卖方支付全部违约金或者卖方提供的满意的替换件被买方接受之日,即为买方承认该套合同设备可以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证书之日。 10.8如每套合同设备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属卖方责任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

不到要求等),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一年。

10.9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或买方要求推迟交货而卖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4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5.3.2款规定计算,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1-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

迟交5-8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2%;

迟交9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4%;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每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该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 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3个月时,卖方向买方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该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与此同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0.10如由于确属卖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附件3的规定按时交付影响施工的关键技术资料时,则每迟交一周,卖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件,迟交时间的计算以本合同5.6.4款规定为准。

10.11如果由于卖方技术服务的延误、疏忽、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卖方将向买方支付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违约赔偿金,合同设备这部分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5%。此外卖方须向买方赔偿由于卖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买方的各项直接损失。

10.12卖方对于根据本合同5.3.5、10.

7、10.9、10.

10、10.11款承担的合同设备违约金总额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10.13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规定的相应义务。

10.14如果由于买方原因,迟付货款,买方须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

迟交1-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0.5%;

迟交5-8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1.0%;

迟交9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1.5%;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注:卖方的供货时间应以买方所提供的进度计算。

买方除支付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支付迟交款的相应利息(卖方的存款利息),合同设备迟付款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10.15履约保证金

10.15.1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卖方应在买方支付预付款前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10.15.2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是不可撤销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

10.15.3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条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后1个月内退还。但如果此时存在合同争端并且未能得到解决,那么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所有理赔完毕。

10.15.4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并给买方造成损失,那么履约保证金将作为对这一损失的补偿而支付给买方。

10.16知识产权及免责

卖方应保证,其所售予买方的设备(包括其整体及其所包含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已合法地获得并有效适用于买方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所有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若买方因购买和使用卖方所售予买方的设备而遭受任何第三方的追索、诉讼或仲裁,或受到买卖双方所在国的国家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处罚、判决、执行,卖方应补偿买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保修条款合同

施工合同维修保修条款

京瓷保修条款

广告牌保修附加条款

联想产品保修条款

保修合同

机器设备保修合同

保修服务合同

办公设备保修合同

保修服务合同

合同保修条款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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