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事长岗位职责
第一条为健全区联社监督机制,明确监事长岗位职责,加强对联社发展决策和经营管理过程的监督,特规定监本岗位职责。
第二条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其职责重在监督、质询、更正和反馈,业务上接受陕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的指导。
第三条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㈠、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㈡、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㈢、列席或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主任办公会、社务会,与理事会、主任进行沟通和协调;
㈣、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㈤、对监事提交监事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初审;
㈥、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㈦、负责在社员代表大会上报告有关工作,并按规定做好充分准备;㈧、对联社年度经营成果组织审计,并签字负责;
㈨、联社章程规定、监事会授予以及应当由监事长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监事长履行职责采取下列方式:
㈠、定期组织召集监事会听取主任有关经营管理、财务、资产状况等情况的汇报,并提出相应要求或意见;
㈡、组织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必要时可聘请社会权威中介机构对联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㈢、组织核查联社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对联社主任进行质询;
㈣、列席联社理事会、主任办公会和有关业务会议。
第五条监事长的监督行为,以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并重为基本原则。
第六条监事长指导联社的稽核、监察等内部监督部门的工作,内部监督部门必须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服从和协助监事长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七条对理事长、主任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监事长可通过召开监事会或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等方式,对当事人提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等处罚建议。所提处罚建议同时上报省联社监事会备案。
第八条本联社如出现重大违纪违规事件或因经营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监事长没有及时组织监督检查发现或发现后采取措施不当的,监事长承担相应责任,社员代表大会予以追究。
第九条本制度由联社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