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城市医疗救助提供的材料:
1.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公安局盖章页、户主页、患者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主、患者)须印正反两面;
2.低保对象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3.提供参加城市医疗保险对象的医疗保险证(复印件);
4.医疗定点医院及社会卫生服务机构出具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医疗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复印件);
5.社保部门报销后的医疗保险凭证(需加盖医院章和社保局城镇医疗保险基金审核专用章);
6.个人结算存折首页或银行卡的复印件; 7.民政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的材料。 二:申请农村医疗救助提供的材料:
1.户口簿复印件(公安局盖章页、户主页、患者页、贴照片处必须得贴户主照片); 2.身份证复印件(户主、患者)须印正反两面; 3.合管办医疗补偿凭证原件(盖章);
4.医院住院费用结算单复印件(住院费发票)盖章; 5.医院诊断证明或入院、出院证明(盖章);
6.合作医疗证(户主、患者及医疗费用报销登记复印件); 7.五保对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应提供领取证的复印件; 8.粮食直补银行存折首页复印件。
提供以上复印件时,需查看原件(除医院住院费发票) 住院救助: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作医疗报销后,给与一定数额的住院救助金,标准如下:
1.一类城市低保和农村五保户经报后,剩余费用全额救助; 2.最低(城乡居民)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剩余住院费用: 1000元(含1000元)——5000元(含5000元)的
40%救助; 5000元(含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
50%救助; 10000元(含10000元)——20000元(含20000元)的
60%救助; 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
按80%救助。
注:个人年度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0元整,自年初到年末(如2012.1.1——2012.12.31).3.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村合作医疗的非民政对象(无低保的对象),经报后,剩余住院费:
10000元(含10000元)的
40%救助;
注:个人年度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0元整,自年初到年末(如2012.1.1——2012.12.31).4.职工保险不在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内,因此不做任何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