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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优秀人才

发布时间:2020-03-03 15:10: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文件青岛市财政局

青卫科教字„2014‟2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医疗卫生优秀人才培养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卫生局、各区(市)财政局、委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医疗卫生优秀人才培养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2014年7月16日

青岛市医疗卫生

优秀人才培养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和发展我市医疗卫生学科与人才优势,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青发[2009]15号)、《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青岛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青卫政发„2014‟37号)和财政部、市政府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和区(市)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所辖医疗卫生单位申报的医疗卫生优秀人才培养项目。

第三条 市医疗卫生优秀人才培养项目主要包括院士工作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优秀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带头人计划”)和优秀青年医学人才培养计划(以下简称“优青计划”),旨在构建本市定位明晰、层次分明、衔接有序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医学人才,为实现把我市建成国际化城市和“病有良医”的目标提供保障。

第四条 带头人计划培养目标是: 培养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能把握本学科的最新发展前沿,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交流能力,医教研成绩突出,能凝聚科室力量,引领学科发展的医学人才。

优青计划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扎实理论基础、科研创新思维活跃、业务水平过硬、形成明确技术专长、德才兼备的优秀青年医学人才。

第五条 市医疗卫生优秀人才培养项目分为临床医学、中医药和公共卫生三类人才进行培养,各类别学科人才所占比例原则上为75%、15%和10%。学科选择采取轮候制,原则上各二级学科均轮候以后,再考虑对某一学科进行二次培养。

第六条 带头人计划和优青计划的培养周期为2年,每个周期培养带头人38名,优秀青年医学人才62人。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者必须是市和区(市)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所辖

二、三级医疗机构及预防保健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中从事一线业务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热爱祖国,学风严谨,勇于开拓,医德高尚,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身体健康。申报单位已制定一套有效的人才培养管理制度,保障措施完善。其他要求如下:

(一)学科带头人

1.申报当年1月1日未满50周岁,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每年从事业务活动的时间不少于10个月,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配备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勇于创新的优秀团队;

3.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较强的自学能力和创新能力,一门外语达到读写听说“四会”(中医类别人才不做要求),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的经验,已成为本学科的主要业务骨干并已作为本单位重点培养对象; 4.积极组织和参与临床、预防的新技术研发,投身重大疾病救治和预防工作,近3年曾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局级及以上课题;

5.曾列入局级及以上同类人才培养计划者不再列入本次申报范围。

(二)优秀青年医学人才

1.申报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具有大学硕士及以上学历(护理人员为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一门外语达到读写听说“四会”,并能较好地运用外语了解、学习新技术(中医类别人才不做要求);

3.对本专业基础知识及实践技能有较全面的掌握,具有发展潜能;

4.科研教学工作有一定基础,近3年曾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局级及以上课题的优先考虑;

第八条 申请优秀人才培养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围绕临床防病治病或公共卫生需要,在提高医疗、预防技术水平或科学水平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二)符合所在单位和科室的建设重点和发展方向;

(三)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可行性;

(四)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基本的研究条件;

(五)符合相关伦理规定;

(六)在提高申请者本人实际业务水平、学术地位、组织管理能力方面有重要的作用。

第九条 申请人所在科室(学科)具有一定的优势和特色,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研究方向,所在单位具备良好氛围并能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第三章 申报

第十条 市医疗卫生优秀人才培养项目每两年申报受理一次,在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下,由个人申请并填写《青岛市医疗卫生优秀人才培养项目申请书》,由所在单位对申请者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确定初选人员,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并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3天,如无问题,汇总排序,并如实填写单位审核意见,(区(市)卫生局负责对所辖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进行认真审核公示汇总排序),推荐报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医疗卫生优秀人才培养项目实行市联席会、市卫生计生委与培养单位三级管理。

第十二条 联席会负责统筹规划市级卫生人才培养的总体发展和管理,制定人才发展目标规划、配套政策措施,审定人才培养计划。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具体负责市级人才培养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制订人才培养相关管理制度、经费需求计划、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发布人才培养计划招标指南、组织评审、建立人才培养项目库;开展人才培养指导、组织中期考核和验收考评等;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保障人才培养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拨付市医疗卫生优秀人才培养项目经费和财政监督等工作,对人才培养工作进行指导,并参与组织开展重点学科评审。

第十四条 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人才培养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制订本单位人才培养规划、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人才培养的评估、考核和检查工作,按要求及时报告培养工作的有关情况;落实本单位人才培养自筹配套资金,及时解决培养中遇到的问题,并提供资源和制度保障。

第十五条 联席会办公室组织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市医疗卫生优秀人才培养项目评审工作,对申请者在国内、省内和市内的临床技术优势地位、发展潜力,整体培养目标的合理性、可及性,重点发展的诊疗技术的先进性、科学性以及经费预算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分为初审、评审和审定三个步骤。

(一)初审

联席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申请书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进入正式评审。

(二)评审

联席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者进行竞争性评审,依据申报材料、答辩情况等综合论证。

(三)审定

联席会办公室综合评审意见,报联席会审定人才培养对象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认培养对象,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培养方式

第十六条 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医学人才采用人才培养和项目研究相结合的培养方式,要求培养期间:

(一)参加医学人文学习和交流,至少发表1篇医学人文相关论文;

(二)采用导师制。师从本专业知名专家,提高培养对象医疗卫生实践技能,帮助培养对象提高巩固专业基础理论。学科带头人的导师原则上应是来自于国内外知名医疗卫生机构的本专业一流知名专家,优秀青年医学人才的导师应是来自国内或省内前列本专业知名专家 (从事本专业工作累计满15年,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在业务一线工作);对于外地导师,要求到导师所在单位进修学习3个月以上。对于本地导师,要求跟师一年以上,保证每周门诊跟师随诊一次、跟随导师查房一次;每次随诊或学习需记录跟师笔记、查房记录、学习记录。

(三)学科带头人主持本专业1项临床或卫生研究,培养期间至少发表SCI文章1篇或中华级论文2篇或国家级核心期刊论文3篇。优秀青年医学人才培养期间至少发表中华级论文1篇或国家级核心期刊论文2篇;

(四)学科带头人参加国(境)外或全国学术研讨会1次以上,并有大会发言;优秀青年医学人才参加国内专业学术会议1次,并有论文参加交流。

(五)学科带头人赴国(境)外国际一流学科(中医类别到国内一流学科)进修、优秀青年医学人才赴国内一流学科进修,累计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医疗卫生优秀人才培养对象正式确定后,由市卫生计生委与培养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明确各方职责和任务,确保人才培养项目按预定的建设目标实施。将每年度人才培养项目的执行情况纳入院长(主任)负责制考核目标体系。

联席会办公室会同主管部门采取同行专家评议、实地检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定期对培养对象的任务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进行督导和考核评审,并将考核结果向联席会报告。

未通过考核的培养对象,培养单位应当根据评审意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未通过联席会办公室复评的终止人才培养项目。

第十八条 培养周期完成后,联席会办公室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合同规定,采取同行专家评议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培养对象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考评。

第十九条 凡通过带头人计划、优青计划经费资助所获得的成果或发表的文章,均需标注“青岛市医疗卫生优秀人才培养项目资助”。(英文:Supported by Qingdao Outstanding Health Profeional Development Fund)

第二十条 培养对象如发生重大医疗事故,视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其资格,并追回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对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和单位进行表彰。对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违反科技工作规范和道德的人员和单位,给予终止培养、收回经费、通报批评。对验收不合格者,市卫生计生委将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一年,同时卫生计生委将停拨培养经费尾款。若整改一年仍未能通过验收者,卫生计生委将终止该人才培养项目并给予全市通报批评,今后3年内不得申报卫生计生委任何学科人才培养项目,同时卫生计生委将追回已下拨培养经费。

第二十二条 市医疗卫生优秀人才培养对象原则上不得替换,项目不得变更,培养经费不得转让,如遇重大事项或客观条件变化确需调整的,应由所在单位和被培养人提出申请,报市卫生计生委和市财政局批准后调整。

第二十三条 人才培养项目总体验收完成后,市财政局会同联席会办公室、主管部门对人才培养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周期人才培养计划申报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医疗卫生优秀人才培养项目经费由市财政资助经费和单位匹配经费组成。市财政资助经费:学科带头人10万元,优秀青年医学人才3万元。市财政资助经费分两次下拨,在人才培养项目立项时下拨80%,验收通过后再下拨剩余的20%。所在单位以不少于1:1的比例作相应匹配。

第二十五条 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医学人才的培养经费主要用于交流学习费和相关专业新技术、新项目研发与应用费。

交流学习费:指与追踪学习国内外新进展、新技术相关的费用,包括参加学术交流费、进修学习费和导师津贴等费用。

1.学术交流费:指在人才培养周期中发生的赴国内外参加学术活动(含学习进修)的交通费、食宿费、会议注册费等。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差旅费和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2.进修学习费:指在人才培养周期中,赴国内外学习新技术、进修学习发生的进修费和导师津贴等。

新技术、新项目研发与应用费:包括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设备材料费等,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按照《青岛市 10

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与资金管理办法》(青卫科教字[2014]1号)中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培养经费应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用于发放本单位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加班费等各种福利支出。管理部门应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建立相应的培养经费的明细核算,财务记录要求规范、准确、完整,以备查验。培养对象申请验收时,须提交本单位专项经费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医疗卫生优秀人才培养项目专家咨询、考核、评估、审计、绩效评价、管理人员培训等管理费用列入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项目专项预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联席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7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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