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公示
收费方式 备 注 由南京市市容局已交纳物业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户(包括
5元/户\"月 委托各区市容局理费的住户减居民户、暂住户、其他住户等)
负责征收。已实半收取 施物业管理的小单位或个人装饰和修缮房屋按房屋建筑面
2.5元/平方米 区,可由物管公弃置的渣土、装潢垃圾 积收取
司代收代缴
按上年年末实本市市区城镇范围内所有机
际在册职工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省、部属
由南京市市容管数(含合同工、单位、外地在宁单位、三资企4元/人\"月
理收费处负责征临时工、季节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等),
收。每半年收取工),向单位或部队所属企业、医院等
一次。(上半年业主收取 3月份,下半年9按在册职工、床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
4元/人\"月 4月份收取) 位数、餐饮面元/床\"月 积、娱乐等级分(含部队所属)
别收取
21.5元/吨
农贸市场
(立方米)
按垃圾产出量农副产品配送中心、食
30元/吨 收取
品加工店、超市、专业市场、旅游景点、单位
(立方米) 食堂、废品收购站
1.5元/平方\"按营业面积收餐饮业
月 取
由南京市市容管各 行 一级以上
理收费处(各区)业 1000元/户\"月
收费站负责征收
(含一级) 按物价、文化管娱乐业 二级以上 理部门核定的
800元/户\"月 等级收取
(含二级)
二级以下 600元/户\"月
美容美发、洗染、照相
40元/户\"月 按经营户收取
等其它服务行业 长途汽车营运点 (国按实有车辆数
40元/辆\"月
营、社会) 收取
产生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的由市固体废弃物按图纸,现场测
5元/吨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 管理处负责征收 算后收取
一、法律依据:
1、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872号文; 收 费 对 象 收费标准
2、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加强监管,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拖欠城市生活垃圾费的,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拒不交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3、《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居民和单位应当交纳公共卫生费,用于街巷的清扫保洁。
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3]13号文;
5、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宁政办发[2001]3号)
6、根据南京市物价局宁价费[2002]238号文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户,免收城镇垃圾处理费。
二、受理地址:南京市白下区复成里40号1楼收费大厅
三、联系电话:84416536
四、监督电话:
南 京 市 物 价 局:12358 南京市市容管理收费处:84549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