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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公诉词

发布时间:2020-03-03 12:23: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审判长、审判员、旁听公民们:

震惊全国的渝湘鄂系列持枪抢劫、故意杀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暴虐十载、肆虐千里,血债累累、罪恶滔天的杀人狂魔张君及其同案被告人被押上庄严的人民法庭,接受正义对邪恶的审判。在庭审中所揭露的那一件件一桩桩令人发指、触目惊心、惨不忍睹的罪恶行径,不能不让人为之愤怒,引得群情激昂、义愤填膺!为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法律的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以上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所列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逐项进行了举证、示证。经过庭审控辩双方的质证与论证。充分证明所举证的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所证实的事实之间相互关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可靠,且已被法庭当庭采纳,有力地证明了本院起诉书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尽管有些心存侥幸的被告人无视和歪曲证据事实,对其所犯罪行推脱狡辩、避重就轻,但铁证如山,法网恢恢,在数十名无辜被害人用血和泪浇铸的事实证据面前,凶手已插翅难飞,被牢牢地钉在了死刑柱上。

为进一步揭露犯罪、鞭挞邪恶、匡扶正义、弘扬法制,本公诉人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张君纠合秦直碧、全鸿燕、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等为共同实施抢劫、故意杀人而组成的犯罪组织是一个严重危害社会的抢劫、故意杀人犯罪集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第2款之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的主要犯罪特点如下:

(一)人数众多,成员较为固定

被告人张君为首纠合的持枪抢劫、故意杀人犯罪组织其形成有一个从单独犯罪、一般共同犯罪逐步发展为犯罪组织、犯罪集团的演化过程。秦直碧、严若明入伙并共同实施犯罪后就初步形成犯罪组织,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的加入使该犯罪组织形成了稳定的犯罪中坚势力,而王雨、全鸿燕、李金生的相继入伙,巩固了犯罪组织,进一步扩大了犯罪组织规模。

(二)有预谋地实施犯罪,且具有严密的纪律性。

纵观“渝湘鄂”系列抢劫、故意杀人案件,无不体现了该犯罪组织作案的预谋性。张君等人为实施犯罪,策划、预谋十分周密,多次踩点、反复观察,精选作案路线和逃跑路线及其方法,其过程有的长达数年以上,张君为实施抢劫安乡县农行金库,整个策划预谋过程长达一年多,最后还是认为时机不成熟,而暂时放弃。即使确定了作案目标,也要作案人员到现场踩点、观察熟悉周围地形,并统一组织抢劫作案的各种演练和训练,作案中人员安排也是既有分工又有配合。该犯罪组织具有严密的纪律性,惩奖分明,赵正洪因购买板弹枪有功,张君给了几万元的奖励,而李泽军没有按要求在指定地点购买布袋、撬杠被处罚款,严若明私藏黄金饰品被张君殴打,陈世清私自用车造成碰撞被张君勒令剁掉一个脚趾。

(三)犯罪手段狡诈、诡秘,逃避侦查能力极强。

张君等人犯罪作案除具备一般犯罪的隐蔽性特点以外,其最大特征在于:一是充分利用女性犯罪作案。这是该抢劫、故意杀人犯罪组织区别于其他一般共同犯罪组织犯罪手段方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因此更具有隐蔽性。这些女性犯罪分子一旦入伙,便死心塌地地为其卖命,直接参与作案的有之,提供犯罪窝点为其窝藏、窝赃、销赃、毁灭罪证的有之,为其运输枪支弹药、私藏枪支弹药的也有之。二是用入伙沾血杀人的方法控制组织成员,让犯罪组织成员都有命案在身,使其死心塌地不敢背叛,也不易被渗透和瓦解。三是对枪支、弹药的控制极为严格。全部枪支、弹药均由张君一人保管,作案时发放,作案后立即收回,在什么地方作案和用哪支枪、哪批子弹都由张君事前经过精细安排决定。张君一伙为逃避侦查甚至精细到连作案用的布袋、撬杠都要到几百公里乃至上千公里以外的地方购置。

(四)以实施抢劫犯罪为常业。

被告人张君流窜作案,以抢劫为业,逐步形成条件反射的抢劫犯罪习惯,并纠合成员形成抢劫、故意杀人犯罪组织,他们以抢劫为其职业,时常纠集在一起预谋、策划一起又一起惊天劫案,寻求、物色一个

又一个的抢劫作案目标和对象。在短短几年内抢劫作案数十起,劫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近600万元。他们还购买了大量枪支弹药,以便劫得更多的财物以满足他们对物质享受的贪婪欲望。张君为此还恬不知耻地炫耀自己是职业土匪、职业劫犯,真是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犯罪气焰猖狂至极。

二、被告人张君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秦直碧、全鸿燕系该犯罪集团的主犯。

被告人张君为实施抢劫、故意杀人犯罪活动,先后在重庆、湖南纠合被告人秦直碧、全鸿燕以及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严若明、王雨、李金生形成了抢劫、故意杀人为其职业的犯罪集团。张君为了强化该犯罪集团成员的犯罪技能,不惜时间、不惜物质代价,多次组织犯罪集团成员采取各种形式进行抢劫、故意杀人犯罪的各种技能训练。为武装该犯罪集团,张君不借百万之巨,先后在云南、湖南等地购买大量的枪支、弹药,使该犯罪集团的军火装备武装到了牙齿。为了确保作案的成功率,几乎每一个作案目标都是由被告人张君踩点选择、预谋策划、确定实施。为让该犯罪集团成员在作案中拼命效力,张君直接参与实施了该犯罪集团的每一起案件。因此,被告人张君是集该抢劫、故意杀人犯罪集团成员罪恶活动之大成的罪魁祸首。

被告人秦直碧利欲熏心,胆大妄为,自1995年涉足该犯罪集团后,就一直死心塌地跟随张君,走南闯北,言听计从,为张君、更为钱财冲锋陷阵己五年有余。五年间,被告人秦直碧参与犯罪集团抢劫作案3次,劫得财物价值人民币3,229,600余元,获赃款90,000元。抢劫中致4人死亡、10人受伤。1995年12月22日在抢劫重庆友谊金店沙坪坝分店中,被告人秦直碧与张君预谋策划,女扮男装,毫不逊色;1999年1月4日在抢劫武汉广场中被告人秦直碧与张君事前通谋、黑店相随、窝匪窝赃;.2000年6月19日在抢劫重庆商业银行陕西路支行朝东路储蓄所中,被告人秦直碧与张君事前通谋、遥相呼应、半道接赃。被告人秦直碧还先后3次为该犯罪集团非法运输枪支弹药,不愧为“女干将”的称号。

被告人全鸿燕在张君引诱、熏陶下对张君五体投地、言听计从。张君为拉其入伙,多次教全鸿燕练习手枪的拆卸及射击,并安排其杀人沾血、负命案入伙。被告人全涨燕为加入犯罪集团,竟对一个活生生的、无冤无仇的无辜青年连开两枪,伙同张君一起将其杀害。身为出租车司机的全鸿燕应该说对出租车司机挣钱的艰辛体会尤深,但其竟然与杀人恶魔张君共谋策划意图在重庆市区内杀害出租车司机、抢劫出租车用于堵截运钞车。同出一行,相煎何急,其凶残歹毒,比“女干将”秦直碧有过之而无不及。被告人全鸿燕还两次为该犯罪集团非法运输弹药,并在其家中为该犯罪集团私藏大量枪支弹药。

三、被告人张君、秦直碧、全鸿燕等人组成的犯罪集团疯狂地进行持枪抢劫、故意杀人等犯罪活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张君等人本是一伙厌恶劳动、精神空虚、在贪婪物欲的刺激下不惜铤而走险的不法之徒,一经纠合就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集团,主要表现在:

(一)犯罪活动十分猖獗。该抢劫、故意杀人犯罪集团在其首要分子张君的指挥、操纵下,短短几年间,以重庆、湖南常德为其据点,在渝、湘、鄂等地实施持枪抢劫、故意杀人等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达14起之多,其中持枪抢劫作案9起,故意杀人作案5起。1998年12月19日晚至次日凌晨仅几小时之内竟持枪抢劫、故意杀人作案3起。2000年8月15日至9月1日在仅半个月的时间里,张君等人在湖南常德竟连续持枪抢劫、故意杀人作案4起,制造了包括骇人听闻的常德“9·1”大劫案在内的多起恶性重、特大刑事案件,其作案频率之高实属罕见。

(二)犯罪气焰十分嚣张。以张君为其首要分子的持枪抢劫、故意杀人犯罪集团,竟毫无顾忌,窜入人口密集的大中城市肆无忌掸、大肆作案,并选择闹市区繁华地段的银行、大中型商场作为抢劫目标,他们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竟敢明火执仗、持枪抢劫、故意杀人,其犯罪气焰何等嚣张。

(三)犯罪手段特别残忍。首要分子张君崇尚暴力,酷爱枪械。常德“9·1”抢劫案,劫得2支微型冲锋枪,当晚张君爱不释手,竟用舌头舔遍整个枪身,他的逻辑就是有枪就有了一切。其犯罪集团成员个个效仿,他们为了抢劫、杀人,非法购买了大量枪支弹药。实施抢劫时,张君等人丧心病狂,肆意开枪滥杀无辜,少则一枪,多则数枪,按张君要求对经警、民警专打头部,还要补枪。常德“9·1”抢劫案中,李泽军朝押钞经警王建国头部连开7枪,出纳员李敬身中8弹,经警肖卫东身中5弹,仅常德“9·1”抢劫案就7死5伤。类似惨不忍睹的血腥场面案案可见、历历在目,其手段真可谓残忍至极。

(四)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张君为首的组织领导持枪抢劫、故意杀人犯罪集团大肆进行抢劫、故意杀人犯罪活动,致28人死亡、5人重伤、11人轻伤、2人轻微伤,抢劫现金人民币188,800余元,抢劫黄金、铂金饰品41680余克,价值人民币5,092,000余元,抢劫“79式”微型冲锋枪2支、子弹20发,抢劫桑塔纳、富康、奥拓出租轿车5辆。

审判长、审判员、旁听公民们,在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常德“9·1”大劫案中张君等人劫得2支“79式”微型冲锋枪后,他们如鱼得水,已经开始着手策划实施以下抢劫目标:常德安乡县农业银行金库、昆明市珠宝店、上海市城煌庙黄金市场。如果不是公安机关及时破案,不知又有多少条人命惨遭杀害。为此,在这特定的时刻,我们作为国家公诉人,向侦破“渝湘鄂”系列案件的全体参战干警,说一声“谢谢”,道一声“你们辛苦了”。

四、被告人严敏、莫金英、纳波、朱加武、陈世星、王俊、杨明燕、杨明军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其后果特别严重。

在庭审调查中,我们通过多媒体充分展示了以张君为首要分子的抢劫、故意杀人犯罪集团的“军火库”,其申“五四式”手枪13支、“79式”微型冲锋枪2支、“五四式”和“式”子弹2000余发、霰弹枪23支、霰弹2000余发,这些几乎可以装备一个连的军火,绝大部分就是上列被告人非法买卖、非法运输的。被告人严敏明知系被告人张君非法买卖的“五四式”手枪1支、子弹110发、手雷2枚,而非法从昆明运输回重庆,造成4人死亡、3人重伤、7人轻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严敏还伙同张君持枪在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抢劫作案,劫得人民币5万元,抢劫中致1人重伤,后因枪伤复发身亡。

被告人莫金英1996年至20叨年7月,先后12次卖给张君“五四式”手枪13支、子弹2000多发、“五四式”手枪弹匣13个,造成15人死亡、5人重伤、11人轻伤、2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被告人纳波、朱加武1994年7月左右卖给被告人张君“五四式”手枪1支,纳波还单独卖给张君子弹30发、手榴弹1枚。该枪支造成17人死亡、3人重伤、12人轻伤、2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被告人王俊、陈世星1995年卖给张君“五四式”手枪1支,陈世星还单独卖给张君“五四式”子弹110发、手雷2枚。该枪支造成4人死亡、3人重伤、7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被告人杨明燕明知张君系持枪抢劫的劫匪,还非法将藏匿于家中的7支“五四式”手枪、3盒子弹、7支霰弹枪运输转至湖南常德交给被告人张君,造成了人死亡、4人轻伤、I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被告人杨明军身为公安科干部,负有保管枪弹之职责,竟非法卖给张君“式”手枪子弹400余发。上列所述被告人明知国家三令五申,严禁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且均具有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也明知所卖、所运输的枪弹一旦流入社会,会造成非死即伤的严重后果;他们竟敢目无国法、胆大妄为,大肆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其行为己分别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且对其造成的严重后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五、本案各被告人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均应受到法律最严厉的惩处。

以张君为首要分子的持枪抢劫、故意杀人犯罪集团及其非法买卖、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的各被告人所犯下的一桩桩罪行、制造的一起起血案,给被害人家庭和亲属带来无法弥合的巨大创痛,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损失,严重地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广大人民群众对这帮穷凶极恶的劫匪早已深恶痛绝,几年间与劫匪的斗争一刻也没有停止过。面对罪恶的枪口,人民群众硬是用鲜血和生命与劫匪进行殊死搏斗,正是这些为了正义而牺牲、受伤的民警、经警、营业员、驾驶员及广大人民群众使犯罪分子处处留下犯罪痕迹,为公安机关破获此案提供了宝贵的线索。在此,我们向所有在“渝湘鄂”系列案件中被害的死难者致以深切的哀悼,向他们的亲属致以关切慰问和深表痛惜之情。

多行不义必自毙,在这帮劫匪最终一一落人法网、被押上审判台接受人民制裁的时刻,广大人民群众无不感到大快人心,被害人的亲属在得知杀害亲人的凶手被抓获归案时,更是悲喜交加:“6·19”抢劫案中被害人张劲的父母,在女儿出事后天天盼着公安机关抓获凶手,当听说张君等劫匪落网后,悲喜交集,反复念叨着“一定要让我们受害者家属听审判,绝不能轻饶这个杀人不眨眼的恶魔”;江北“11-23”抢劫案中被害人王礼明的妻子杨兴风当得知杀害自己丈夫的凶手张君落网后,泪如泉涌,6年的愤怒与悲伤,对亡夫无尽的思念与牵挂顿时化作股股热泪,哭喊着“礼明啊,杀你的凶手抓到了,6年了,我们终于等

到这一天,你若在九泉之下有知的话,就闭眼安息吧„„”。

审判长、审判员,鉴于本案各被告人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实属罪大恶极,必须依法予以严惩,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不严惩不足以告慰28位被害死者在天之灵;不严惩不足以抚平20位伤者及受害家属心灵之创伤;不严惩不足以鞭挞邪恶、以做效尤;不严惩不足以匡扶正义、弘扬法制;不严惩不足以维护法律之尊严;不严惩不足以充分显示我司法机关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之威力;不严惩不足以维护正常之社会治安秩序;不严惩不足以鼓舞“严打”整治斗争之士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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