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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电保护全过程管理

发布时间:2020-03-01 19:06: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西电力公司企业标准

县调继电保护全过程管理

Q/JDD-G09.01.11-2009

1.总则

1.1 为加强县级继电保护专业管理,在电网规划及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安装调试、投产验收、设备启动、运行维护、质量监督和技术改造等阶段实施继电保护专业全过程管理,确保电网继电保护运行可靠性,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运行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江西省电力公司等相关规定制定。

1.3 本规定以“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明确了县级电网继电保护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的工作职责和内容,规范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专业全过程管理的权力与义务,依法行使电力安全生产运行全过程管理。

1.4 电力系统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各电网规划、设计、生产、基建等有关单位应遵照本规定执行。

1.5 各县级公司应按本规定要求加强对并网电厂、电力规划、电力建设、电力设计、技术改造及大修和设备制造单位等涉网继电保护的专业相关管理。 2.工作职责

2.1 各地市公司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本网的继电保护专业全过程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及相关执行规范,指导和监督县级电网企业的继电保护专业人员开展继电保护全过程管理具体事项,负责本网调度管辖范围内电网和电厂的继电保护全过程管理工作。 2.2 各县级供电企业基层继电保护专业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继电保护全过程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在全过程管理中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以书面上报地市及省公司继电保护管理部门。

3.继电保护专业全过程管理 3.1 电网规划及设计审查管理

3.1.1 电网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应按调度管辖范围参加电网规划及初步设计的审查会,电网规划及设计应充分听取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综合考虑一次和二次系统的协调配合,使工程项目在规划上满足系统安全、科学、合理和经济的要求。

3.1.2 电网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对系统规划初步设计的审查时,应针对电网电源分布、一次接线、主变中性点接地、一次设备的应用、与原有继电保护装置的配合等对继电保护配置影响较大的项目提出合理性意见和建议。

3.1.3 根据继电保护二次系统中长期规划、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规程和电网继电保护应用技术原则,结合一次系统规划,电网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对二次接入系统规划初步设计的继电保护配置方案等提出适合电网实际的总体方案要求。 3.2 设备选型管理

3.2.1 电网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和运行部门应根据规划初步设计总体方案和本网继电保护装置的配置选型要求,审查继电保护配置原则、技术指标,其应符合继电保护技术规程、电网继电保护应用技术原则和各项反事故措施的要求。

3.2.2 工程项目业主应尊重继电保护部门的技术意见,优先采购稳定可靠、技术先进、性能优异、有成熟运行经验、便于运行维护、并满足与在网运行设备可靠配合等条件的保护装置。

3.2.3 电网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应参加与保护装置供应商的技术协议签订工作。确定保护原理、组屏接线、备品备件、调试工具、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方面详细条款,在保护装置投产运行后能够满足运行操作和检修调试上安全可靠的要求。

3.2.4 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应加强继电保护入网管理。首次投入电力系统运行的保护装置,必须经过部级及以上质检中心的动模试验和相关试验,确认其技术性能指标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入网试验方案应由试验方和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共同讨论确定,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和基层继电保护运行人员宜参加保护装置的入网检测试验。通过入网检测的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软件版本一经确认,不得擅自更改,生产厂家所提供的设备软件版本必须与取得入网检测时的相一致。 生产厂家所提供的设备软件版本如要升级,需得到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的认可后方可进行。 3.2.5 新建扩建工程必须严格按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确定的技术规范审查意见,采购继电保护装置及备品备件,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换设备型号及制造厂商。若确因需要调整或更改的,必须经过论证,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3.2.6 保护制造厂家应严格按照双方确认的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生产制造、组屏接线、保护功能特性试验和单元继电器试验。 3.2.7 工程业主单位应根据保护生产厂家书面通知后,组织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基层运行单位、基建调试单位共同参加保护装置出厂验收。对照设计图纸核对保护装置的接线和安装是否满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生产厂家提供的出厂试验报告进行审查,并抽查部分主要项目进行验证。 3.3 安装调试管理

3.3.1 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和继电保护运行维护单位应参加由工程业主单位组织的保护施工和原理图的设计交底。由设计单位负责向保护管理、运行和调试人员进行保护施工图和原理图纸的技术交底,并对保护人员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解答和修改。

3.3.2 工程业主单位应提前3个月向调度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提供保护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和设计参数。调度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根据提供的图纸、资料和参数进行整定计算,编制继电保护装置整定单。

3.3.3 继电保护运行维护单位应全程参加新扩建工程的继电保护安装施工和调试的监督把关工作,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不符合电网继电保护相关规定和反措要求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设计单位应根据运行单位提出的意见修改施工设计,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修改后的设计落实整改措施。对施工安装中需作重大变更或设计和施工单位不执行运行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时,应及时向上级继电保护主管部门汇报。

3.3.4 继电保护运行维护单位应做好新扩建工程的接口施工配合工作,审查施工方案,制定落实安全隔离措施,确保运行系统的安全。必要时可以对可能造成电网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和工作行使否决权。

3.3.5 新扩建工程的基建调试单位应具备一定的相应电压等级的调试资质,继电保护运行维护单位应监督基建调试单位执行保护装置检验规程的情况,审查新入网运行的保护装置调试大纲内容和项目,查验调试仪器和工具应符合计量标准和要求。

3.3.6 继电保护运行维护单位应跟踪监督调试单位调试过程,核查调试项目和调试内容是否完整,试验数据是否属实,配合质量监理部门做好分阶段验收工作。

3.3.7 基建调试单位应根据继电保护整定计算部门下发的整定单正确设置保护定值,保证保护逻辑功能和特性的正确性。对整定单与被调试装置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反馈运行整定计算部门,同时应严格执行核对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的软件版本。

3.3.8 为确保新扩建工程项目回路的正确无误和顺利投产运行,新投运的保护装置必须进行联动开关试验、保护通道联调试验和一次通流试验。工程业主单位应按相关规定组织新建、改建线路参数的实测,提供给继电保护运行整定计算部门,以便系统保护定值的核算和调整。 3.4 投产验收管理 3.4.1 基层运行部门应根据图纸、资料,结合调试中对装置的熟悉掌握,编写现场运行规程,详细的继电保护检修操作说明及安全措施规定,并组织运行人员进行培训,做好投产前的准备工作。 3.4.2 工程业主单位在新扩建工程施工结束时,在正式启动前1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和运行维护单位应认真参与,对存在不符合规定标准及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和意见,必要时应行使安全否决权,以确保新扩建工程不遗留事故隐患和缺陷。 3.4.3 工程业主单位有责任组织设计和调试单位向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和运行维护单位进行新设备的技术交底。提交完整的保护竣工图纸、保护装置技术资料、调试报告、备品备件和专用试验仪器工具等,履行新扩建工程移交手续。 3.4.4 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应制定本网的继电保护工程验收规范,规范新扩建工程继电保护装置验收工作,使继电保护验收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3.4.5 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和基层运行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应仔细核查保护调试报告、施工竣工图和保护装置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施工接线符合相关规程规定及技术标准,必要时应对部分调试项目通过抽查验证。 3.4.6 工程业主单位应按照相关规程要求,有责任保证工程投产后继电保护装置的质量,配合运行维护单位投产后的第一次检验工作,对存在的缺陷应及时予以处理。 3.5 3.5.1 启动投产管理

工程业主单位应组织启动调试单位编写启动调试方案,并提交相关调度部门,调度部门根据启动调试方案编制调度启动操作方案。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基层运行单位应参与方案的编制审查工作,并参加新扩建工程的启动。 3.5.2 工程业主单位负责督促设计单位在新设备投产后1个月内,向运行单位提交可修改的继电保护电子版竣工图纸。 3.5.3 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应根据保护调试大纲和试验报告,组织编写和制定新入网继电保护装置检验规程,规范继电保护运行检修工作管理。 3.6 运行维护管理

3.6.1 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应根据电网接线变化和新设备投运情况,及时核算调度范围内的后备保护的定值,必要时重新调整系统保护定值满足后备保护定值的配合要求。同时应及时修定电网继电保护整定方案和继电保护调度运行操作说明,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3.6.2 县级调度继电保护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继电保护整定管理规定,严格执行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注意系统实测参数的收集,及时更新相关计算数据,熟悉保护装置的逻辑功能和各整定项说明,杜绝保护误整定的发生。

3.6.3 县级调度继电保护部门应注重调度管辖范围交界面的整定管理,定期交换整定参数和整定值,严格执行规程规定,规范交界面整定限额的管理。

3.6.4 县级调度继电保护部门必须建立继电保护定值管理制度,执行定值通知单的编制、校核、审批和核对执行等流程管理,规定定值通知单执行期限和返还制度,并结合电网安全检查定期核对现场保护整定单与调度部门的一致性。

3.6.5 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和继电保护运行维护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继电保护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要建立继电保护装置台帐,继电保护图纸资料、动作统计、检修维护、事故分析、缺陷处理、设备定级等技术档案。

3.6.6 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软件版本的管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修改运行中的微机保护软件版本,确有需要修改的,生产厂家必须提供书面修改说明,并通过电网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的确认,同时必须通过试验检测确认,才能重新入网运行。 3.6.7 基层运行单位应结合一次设备的停役制定继电保护装置的年度和月度检修计划,并上报调度部门审批。检修计划必须遵循《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和设备检验规程规定,合理安排保护装置的检验周期并报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3.6.8 继电保护运行维护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和设备检验规程的规定,按照不同的检验性质安排检验内容,不得擅自延长保护检修周期和更改或削减检验项目。

3.6.9 继电保护运行维护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的规定,认真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检验中应根据保护装置检验规程要求,逐项试验,确保检修工作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试验方法的正确性;检修结束后应逐一恢复工作许可前的保护状态,向运行值班人员汇报工作终结和设备状态交底,给出检修结论,并及时完成检验报告。

3.6.10 继电保护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保护缺陷管理制度和处理流程,实行缺陷分级处理,对于重大缺陷如设备主保护缺陷做到即时消缺,重要缺陷及时消除,一般缺陷限时处理,确保保护装置零缺陷运行,不断提高保护装置的投运率。

3.6.1

1继电保护运行维护单位应将保护装置的缺陷情况汇总上报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保护专业管理部门应建立产品质量监管制度,跟踪保护设备的运行质量,定期发布继电保护装置质量评估报告,对存在问题且不能及时予以整改的保护装置取消入网资格。 3.6.12 保护专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备品备件管理制度,建立备品备件台帐,合理配置备品备件储备,掌握备品备件的使用情况,满足现场继电保护装置的消缺需要。

3.6.13 电网发生事故时,基层继电保护运行人员应及时到场,了解和掌握保护动作情况和装置的故障报告,调取故障录波图,并作简要事故分析,及时上报调度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

3.6.14 遇到电网重特大事故发生时,县级调度部门应及时向地调中心汇报。电网调度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到场,参与事故分析和处理,并将事故分析报告和整改措施上报地调中心。

3.6.15 各级电网公司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继电保护试验检测中心,对电网事故中保护装置不明动作原因进行事故后的回放分析,提高继电保护事故分析能力和运行管理水平。 3.6.16 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应建立事故报告档案管理制度,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保存事故中继电保护装置的故障报告和故障录波图,便于对保护装置性能的分析和评价。 3.6.17 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应会同继电保护运行维护单位、电力试验检测等单位,认真分析总结电网事故中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的原因,制定反事故措施,并限时整改落实。 3.6.18 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和继电保护运行维护单位应定期开展继电保护专业安全检查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活动,确保继电保护运行管理工作到位,保护装置始终处于可控、在控的健康运行状态。

3.6.19 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和继电保护运行维护单位应认真做好保护统计分析工作,统计数据应真实,能客观反映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便于各级继电保护部门及时了解电网事故教训,改进和提高继电保护管理和运行工作。

3.6.20 为确保调度和现场值班人员熟悉保护装置,正确操作保护装置,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和继电保护运行维护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的培训工作。

3.6.21 县级电力公司要加强继电保护专业的培训工作,建立、完善继电保护培训机制,注重继电保护专业队伍建设和基层继电保护运行人员的技能培训。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应制订继电保护专业年度培训计划,定期举办针对性的保护培训活动和技术交流,提高继电保护专业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3.7 技术改造管理

3.7.1 基层运行单位应根据继电保护装置运行年限、定级和缺陷情况提出继电保护装置技术改造计划,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7.2 上级主管部门在收到基层运行单位的技术改造计划后,应及时协调审核并批复,确保现场继电保护装置技术改造的顺利进行。继电保护装置的技术改造项目宜结合电网新扩建工程同步实施。

3.7.3 所辖发电企业应根据电网并网管理条例和并网协议的规定,积极配合电网继电保护装置的改造工作,对危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保护装置及时落实改造工作。

继电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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