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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08:17: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厦门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水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厦门“两个百年”愿景。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闽政[2015]26号),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2号)、《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及《美丽厦门战略规划》,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人水和谐、永续发展,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市建设,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典范城市。

二、主要目标 ㈠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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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医药、石材加工等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整治,并实施清洁化改造;新(改/扩)的十大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置换比例将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确定。(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推进重点行业实施技术改造。2017年底前,电镀行业全面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实施清洁材料替代;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医药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废纸造纸行业实施生产流程工艺提升改造,实现水循环利用,减少废水排放。(市经信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持续整治矿山采选行业。主要交通干线、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沿岸一重山及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禁止矿产开采,取缔该区域内的采矿(石)场及流域所有无证、非法采矿;2017年底前全面关停同安区新民镇、洪塘镇、五显镇、海沧区、翔安区内厝镇、新圩镇范围内的饰面石材矿山;原则上不再新批建筑用石材(碎石)矿山开采,对现有采矿场加强监管,到期不予续期,实施关停。(市国土房产局、市行政执法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017年底前,溪流汇水范围内的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应搬入石材加工集中区,石材加工集中区要配套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实现零排放。采取实施差别电价等措施促使其他区域现有零散分布的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尽快迁入石材加工集中区。(市经信- 4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建设与改造。根据污水专项规划,加快推进新开发片区的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工程建设。积极推广建设独立型、地埋式污水处理厂(站)。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提升改造。到2017年底前,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应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或再生水利用标准要求。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排入水体的污水,其排放标准达到或优于所排放水体的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要求。(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管网配套建设。强化城中村、老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应与配套管网、再生水回用管网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各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2015年底前,老城区超过50%的面积要实现雨污分流。2017年底前,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尽快推进有资质的第三方参与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营。(市市政园林局、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推进污泥处置处理。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加大非法污泥堆放点的查处力度。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达标改造。2020年底前,污泥无害化处理- 6

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优化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引导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和生态农业基地建设,鼓励推广节水灌溉栽培技术。(市农业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等参与,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快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建设。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案,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农村生活污水采用截污集中纳入污水处理厂(站)处理,或因地制宜采用经济实用型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推广尾水回用,加大尾水在农田灌溉、市政景观绿化、生态补偿水中的使用比例。农村公厕统一纳入农村污水治理内容。2017年底,岛外九条溪流汇水范围内的镇、村(居)全面实现污水有效处理; 2018年底,全市各镇、村(居)全面实现污水有效处理,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95%以上。建立健全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统一运行统筹管理机制。(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等参与,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推动溪流河道保洁整治。实施《厦门市溪流养护实施办法》,加强溪流河道清淤疏浚、保洁,建立健全溪流保洁工作制度,溪流保洁实现“四有”(有责任主体、有专人负责、有经费保障、有相应设施),全市溪流保洁率达到100%。(市水利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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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方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辖区,暂停(从严)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扩建项目。(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土房产局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落实空间准入、总量准入、项目准入“三位一体”的环境准入制度,在项目引进、项目审批、土地利用等环节落实生态控制线的刚性要求,实现最严格的空间保护。制定实施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各区政府要根据实际对辖区溪流汇水范围内确定严控的建设项目清单。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实施水污染物消减方案。2020年,组织完成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规划委、市经信局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研究建立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适时提出区域限制措施。(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以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和建设适宜度为依据,落实“多规合一”管控要求和空间布局规划及功能定位要求,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禁止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新、扩建工业项目,已建项目要制定搬迁计划。到2030年,所有工业项目都要进入对应的专业工业园区。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

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禁止在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内建设新增不达标污染物指标类的工业项目。主要溪流汇水范围内,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合理调控海岸带区域经济发展空间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规划委牵头,市国土房产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市海洋渔业局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制定《厦门市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细则》、《厦门市城市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将城市开发边界纳入全市“多规合一”空间信息管理平台统一管理,明确河岸线、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加大对现有违规非法挤占建设的整治力度,实现限期退出。建立健全生态空间保护的评价考核追责制度。(市规划委、市国土房产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海洋渔业局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㈢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1.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厦门市水资源战略规划》。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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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快海绵城市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快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保护、水资源、绿地系统、功能分区、环境保护、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编制和“多规合一”工作中,融入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统筹建设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对城市原有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和生态修复,建设“渗、滞、蓄、净、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雨水利用设施。按照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要求开展城市建设。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市规划委、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国土房产局、市水利局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发展农业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到2020年,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8以上。(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推动海水利用。以海水淡化示范工程为先导,实现产业引领示范,探索海水淡化水作为水资源的重要补充,形成我市生活用水“第三水源”。新建的住宅小区试点采用海水冲厕,在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鼓励使用海

水源热泵。(市市政园林局、市发改委、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3.科学保护水资源

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全面落实“河长制”,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考核管理机制,建立溪流档案,形成“一溪一档,一段一档”,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市水利局牵头,市市政园林局、市环保局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保障溪流生态流量。禁止新建水电项目。加强溪流湖库水量调度管理,按照生态流量保障要求,编制水量调度方案。贯彻实施省政府《关于万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实施意见》,探索在溪流入海口建设平原水库,重视发挥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保障生态流量中的作用。加强生态流量保障工程建设,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维持溪流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科学核定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指导督促水电站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落实生态下泄流量要求。对不符合溪流最小生态流量要求的水电站,实行限制运行,对安全隐患重、生态影响大的水电站建立报废和退出机制。(市水利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㈣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行政区要编制水体水质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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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做到工程建设与水源保护两兼顾。(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公开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安全状况。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对涉及供水安全的环节要加强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开水源水质状况(市环保局负责)、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市市政园林局、市卫计委负责)。自2016年起,每季度及时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市市政园林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牵头,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参与)

加快备用水源建设。加快推进湖边水库、竹坝水库、溪头水库等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建设双水源之间的互调管线,提高调动能力;寻找应急替代水源,按照应急替代水源要求完善两

二、溪头和坑内水库管理和建设。到2020年,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规划委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防控地下水污染。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及其入驻的工业园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市市政园林局、市经

信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水利局、市规划委、市国资委负责)

2.提升流域水环境总体质量

深化溪流水污染防治。实施《加强主要溪流保护管理保障水安全实施意见》,严格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实施防治结合、分级推进、联动执法。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对汇入湖库和海域的溪流应实施总氮排放控制,落实控源、截污、清淤、活流措施,富营养化水平到2020年要有所好转。推进水质超标溪流及交界断面的整改,相关区域要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可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规划委、市农业局、市建设局、市行政执法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国土房产局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整治城市黑臭水体。编制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方案。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各区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并建立城市水体监测评价体系;于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基本消除黑臭水体;于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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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系统,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实施增殖放流,探索建立海洋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市海洋渔业局、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推进海洋生态整治修复。围绕湿地、沙滩、海湾、海岛四类典型生态系统,加强九龙江口海湾湿地保护和修复,开展厦门长尾礁至五通的沙滩修复工程,加强互花米草等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控和治理,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加强海漂垃圾整治。严格控制海湾内围填海,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海洋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市海洋渔业局、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参与)

㈦强化科技支撑

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湖库富营养化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式治理、污泥处置等适用技术。建立环保科技信息共享平台,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加强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产、学、研合作,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局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攻关研发前瞻技术。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科技计划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海水淡化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

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互动交流。(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市政园林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等参与)

3.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培育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委、市水利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农业局、市司法局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快发展环保产业。建设规模化、规范化的环保产业园,以环保技术研发和推广、环境评价和污染治理、技术咨询和司法鉴定等产业集群,打造绿色环保超市。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市环保局、市经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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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金融办、市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银监局、保监局牵头,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证监局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完善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研究制定促进主体功能区发展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生态保护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采取财政转移支付、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加大横向生态补偿实施力度。(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局、市市政园林局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㈨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完善法规标准

健全法规、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等法规的引领下,加快推进修订《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建立完善厦门市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办法、生态控制线管理、排污许可、化学品环境管理等规章制度,研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船舶和陆源污染防治等制度。(市环保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建设局、厦门海事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保监局、安监局负责,市法制

局负责指导审查)

完善标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各项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我市情况,修订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水质长期超标的区域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经信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2.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排放监督。重点排污单位应按要求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要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火炬管委会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建设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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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市环保局负责,市水利局、市行政执法局、市海洋渔业局参与)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建设局、市文明办参与)

四、保障措施

㈠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区人民政府是实施本实施方案的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的原则,各区政府制定落实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海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责任到位。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完成各项任务。(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建设局、市海洋渔业局、市经信局负责)

㈡严格落实“河长制”

河(段)长要落实工作责任,督导下级河段长和相关部门履行

职责,协调河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上下游之间的纠纷,组织整改包干河流突出问题,开展水环境应急事件处置,协调处理流域保护管理、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重大问题。河(段)长联系部门,要负责协助河长、河段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段)长。(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㈢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和省属、市属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参与)

㈣完善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

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一月一调度、一季一督查”的工作机制,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力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定期调度检查任务的进度,工作进展情况在月调度会上定期通报。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各有关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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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解读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材料]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

**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环境保护部解读《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大气、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解读之一:管理篇.

九江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厦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厦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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