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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协议书

发布时间:2020-03-01 23:31: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施工安全协议书

甲方:乌鲁木齐供电段

乙方: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南疆铁路至兰新铁路联络线项目经理部 根据原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乌鲁木齐铁路局关于重新公布《高速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乌铁运„2016‟743号)文件要求,切实搞好高速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保证施工期间行车安全,经甲乙方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大河沿(含)-盐湖西(K3287+370-K3289+900)上下行进行正馈线改移、支柱打孔、支柱组立及硬横梁架设、吊柱安装、棒瓷腕臂安装、拉线及下锚棘轮安装、承导线架设、卡定位、吊弦安装、悬挂调整、接触网基础施工、电缆敷设及电缆头制作施工

二、施工责任地段和工程期限: 责任地段:K3287+370-K3289+900 工程期限: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

三、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甲方:

1.执行高铁《技规》、《行细》、乌鲁木齐铁路局关于重新公布《高速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乌铁运„2016‟743号)等有关规定。

2.涉及牵引供电施工及施工配合执行《乌鲁木齐铁路局高速铁路接触网运行检修实施细则(试行)》、《乌鲁木齐铁路局高速铁路接触网安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3.设备管理单位应依据与本工程相关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技术、质量标准及施工工艺,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认真审查,并派出持有局有关业务处核发的《施工安全监督证》的安全监督人员到场进行安全监督。

乙方:

1.执行高铁《技规》、《行细》、乌鲁木齐铁路局关于重新公布《高速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乌铁运„2016‟743号)等有关规定。

2.涉及牵引供电施工及施工配合执行《乌鲁木齐铁路局高速铁路接触网运行检修实施细则(试行)》、《乌鲁木齐铁路局高速铁路接触网安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3.严格执行铁路总公司、路局有关本项施工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技术、质量标准及施工工艺。

四、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

1.兰新客专线施工必须坚持“行车不施工,施工不行车”的施工组织原则。 2.防护栅栏(含)内所有施工作业均须在施工天窗时间内进行。

3.施工单位要建立各级领导安全责任制,对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措施,加强日常检查。

4.联络员、防护员、安全员一律持证上岗。 5.加强联系,确保信息畅通、准确无误。

6.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线路开通前设备管理单位检查人员会同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按局营业线施工《实施细则》对施工地段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行车安全。

7.施工单位必须遵照局防洪指挥部的部署,制订得力的防洪措施,并在施工中逐项落实。

8.结合部的安全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

9.工程开工前一天,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设备管理单位。由设备管理单位派出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到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无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到场工程不得开工.10.对于客专与普速合建车站,比照客专线营业线施工要求办理。

五、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双方共同责任、权利和义务:

1.确保施工安全是施工、设备管理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2.发生设备故障或影响列车运行的特殊情况必须立即处理时,施工单位(或设备管理单位)及时通知相关设备管理单位、配合单位,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办理登销记手续,车站值班员核对无误后向临时调度台报告,列车调度员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二)甲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质量不合格及安全隐患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2.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签认制度。

3.选派责任心强、施工经验丰富符合要求的人员担任设备单位检查人,持“施工安全监督证”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及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

4.检查人员应熟悉施工技术图纸,掌握关键内容,检查、落实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对施工现场要经常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各种安全隐患,

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有权下令停工整顿:

①擅自变更施工计划或扩大施工范围时; ②安全组织和技术措施不落实时;

③对新工、临时工、民工及关键岗位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时; ④对需整改的安全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时。

5.在牵引变电所、接触网设备新建、改造施工时,施工现场配合人员对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必须进行全程监督、盯控,以确保施工作业质量。严禁违反施工配合单制度。

(三)乙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主体,承担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认真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2.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达不到资质的严禁施工。 3.施工期间须把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当施工与行车安全发生矛盾时,要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

4.施工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5.施工前须将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施工计划提供给设备管理部门及行车组织部门各1份。

6.施工时,要严格按照各该工程的工艺流程和网络图规定的施工程序进行作业,保证施工质量达到有关技术标准。

7.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安全培训、法制教育,特殊工种必须持双证上岗(上岗证、职工技能鉴定合格证)。

8.乙方进入甲方管辖重点场所(牵引变电所等)必须严格按程序办理重点场所出入证;施工人员不得进入非施工区域;

9.未经甲方许可,严禁动用甲方的设备、设施。

10.对于甲方的设备设施的基本状况、安全防范手段等,乙方有保密的义务。 11.在甲方的防火重点部位施工需要使用火源时,乙方必须按程序与相关公安部门办理动火证。

12.必须遵守甲方单位重点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禁止在重点场所从事吸烟等不安全行为。

13.需要甲方施工配合时,乙方应在施工前三天将施工配合单送至设备管理车间,施工前一天通知设备管理车间配合。

六、客专线施工安全要求

按照乌鲁木齐铁路局关于重新公布《高速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乌铁运„2016‟743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安全要求:

1.必须坚持“行车不施工,施工不行车”的施工组织原则。天窗点外严禁进行影响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项设备施工、检修、检测、安装、调试和人员上线检查等作业。

2.各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含配合单位)、行车组织单位必须把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放在首位。每次施工前相关单位要组织人员开展好安全预想,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做到分工明确,措施具体,管理到位,监控有力。要建立严密可靠的安全防护体系,各单位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现场防护员相互间做到信息渠道畅通,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通过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坚决杜绝无计划、无命令、超范围施工。

3.各项施工作业的责任单位必须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明确安全措施和责任。

4.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职工担任,穿戴工作服,佩戴标志,携带有关防护、联系工具;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作业标准,密切监视、及时通报列车运行情况,严禁做与工作无关事情,严禁擅自离岗,不得中途擅自换人。

5.所有施工机械和工程车必须经培训合格的胜任人员操纵,指派专人指挥、专人防护,坚决杜绝违章操纵和违章行驶。

6.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对进入高铁线路工具、材料及人员进行全部清点,作业结束确认所有工具、材料及人员撤除后,方准消令开通线路。以供电为主的施工作业项目,配合人员对施工单位机具、材料及人员登记情况有监督检查的职责。

7.施工现场为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或同一车站道岔咽喉(联锁)区作业时,施工计划中必须明确主体施工负责人。主体施工负责人负责协调各单位施工组织,各单位必须服从主体施工负责人指挥,按时完成施工任务,确保达到开通放行条件。两个及以上单位作业车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主体施工负责人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

七、责任划分:

1.施工中发生行车事故,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和乌鲁木齐铁路局《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补充规定》处理。

2.乙方对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因施工造成事故苗子或违章违纪事件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安全监督:

1.按照乌鲁木齐铁路局关于重新公布《高速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乌铁运„2016‟743号)等文件要求,供电段根据施工计划安排现场盯控人员、驻站联络员。

2.施工项目均由施工单位操作,供电段现场对施工质量、既有设备防护及现场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遇有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及时向局客专线供电调度汇报,并做好记录。

3.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安全需立即处理时,供电段做好配合抢修工作。变电所跳闸重合失败时,供电段指定专人及时将抢修情况向局客专线供电调度汇报,确认现场开通条件。

九、其他:

1、严禁无计划、无配合人员在场时施工作业。

2、施工前3天,向配合车间送达配合通知单。

3、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单位原因影响铁路正常运输秩序、人身伤害事故等,由施工单位全权负责。

十、本协议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

一、说明事项:

1.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建设管理单位调解,调解无效时,按司法程序办理。 2.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时,按铁路总公司、铁路局的有关规定处理; 3.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不得擅自更改。

4.本协议一式 四份,甲方 二 份,乙方 二 份,各自保存备查。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甲方经办人(签字): 乙方经办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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