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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锅炉各项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1 21:36: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燃气锅炉各项制度

交接班制度

1、供热锅炉房所有跟班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各班组的工作都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2、接班必须在锅炉正常运行或正常停炉规定时间的前10分钟进行。锅炉出现事故正在处理当中,不能进行交接班,经交班人员同意,接班人员可以协助参与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待事故处理完毕后再进行交接班。

3、司炉工交接班时应做到“五交”和“五不交”。

五交:(1)燃气压力正常,水系统压力、温度等符合要求。

(2)锅炉及附属设备运转正常。

(3)当班记录填写齐全、清楚。

(4)锅炉房卫生整洁。

(5)安全附件、各类仪表指示正确,动作灵活。 五不交:(1)不交给醉酒或患病不宜操作的司炉工。

(2)接班人未到,不交给其他无证司炉人员。

(3)当班内发生问题,尚未向负责人汇报或未予妥善处理时不交。

(4)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未查明责任前不交。

(5)燃烧不正常,未弄清原因前不交。

4、接班人员必须提前30分钟到岗。

5、接班人员未到岗时,交班人员不得私自离去。

6、接班人员必须和交班人员共同巡视,详细了解上一班的运行情况,仔细查看各种仪表是否正常。

7、交接班人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并签字。

巡回检查制度

1、锅炉运行巡检人员必须按各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对锅炉及辅机定时进行巡回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2、巡回检查路线及内容,应根据锅炉房具体情况制定,并张贴在锅炉房操作室墙上。各级人员应了解自己分管部分的安全状况、运行要求和责职权。

3、遇下列情况应增加巡回检查次数: (1) 设备带病运转; (2) 新装或新投入的设备; (3) 设备运行中有可疑现象。

4、巡检人员要将发检情况逐项及时填入运行记录;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同时做好记录。

5、巡检时发现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应按有关规程妥善处理。

6、巡检时间为1小时1次。

7、巡回检查完毕,巡检人员向值班长通报情况,并在运行记录上签字。

检修、维护保养制度

1、锅炉及附属设备的检修、维护保养,包括日常运行保养和年度检修、维护保养两方面工作。应制定明确内容和程序。

2、日常运行保养

(1)三大安全附件保养(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应定时试验、记录、送检;

(2)机械设备保养:应定时检查、实施、记录如润滑、排污、水泵冷却水畅通和排气、风烟泄漏、电气维保和跑、冒、滴、漏等。

3、年度检修、维护保养:计划在每年三月末前制定。明确检修、维护保养的炉号、项目、方法、时间和责任人。并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4、供暖锅炉停用期间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有效的保养方法。

5、锅炉及附属设备的检修内容和检查验收结果、有关责任人员名单,应及时记载在锅炉技术档案和供暖设备档案内,以便查考。

6、供暖期间运行人员对锅炉及附属调设备要做到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调试、会保养、会排除故障),保证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7、设备要经常保持清洁,每班前要擦拭干净,保持环境卫生。

运行记录制度

1、运行记录自点火试运行之日起开始至停火之日止。每班的司炉工、水处理工等必须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2、当班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时填写各种记录表,记录应准确、可靠、完整,不得弄虚作假。各岗位进行交接班时,应在记录表上签字。记录者应对所填写内容的正确性负责。如发现记录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由记录人负责。

3、运行记录由供暖单位主管部门统一保管,并根据其内容的重要程度确定保存期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4、运行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各种温度记录; 2)各种压力记录; 3)各种能耗记录;

4)锅炉及附属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记录; 5)交接班情况记录;

6)水质化验及水处理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记录; 7)设备检修、保养情况记录;

8)上级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检查记录; 9)事故记录。

事故报告制度

1、锅炉发生安全事故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方面报告。发生事故时,除及时处理外,要保护好现场。

2、停炉超过4小时要迅速逐级报告主管领导,如实介绍事故发生前后的经过,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3、处理事故时,应保持头脑清醒,判断准确,处理果断。要首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处理事故先后顺序原则是“先处理影响安全的重大事故,后一般事故”。

4、处理事故时,要对其他运行的锅炉加强监护,以确保安全。

5、运行人员遇有事故发生时,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6、对发生事故应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职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7、在运行中不论发生任何事故,都应在事故消除后,将发生事故的经过原因检查情况处理方法详细如实地填入运行记录。

水质管理制度

1、水质化验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相应的操作规程。

2、水处理工要持证上岗,按照规定,定时化验,操作过程正确,取得的各项数据准确,并完整地做好水质化验记录,将记录保存1年以上。

3、当炉水控制指标超过规定值时,水处理工要及时记录并通知司炉工,指导司炉工进行排污。

4、水处理工应做好水处理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如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维修,并做好记录。

5、水处理工应妥善保管好药品、仪器、工具。有毒药品应设专人专柜加锁保管,防止发生意外。

6、严禁假报分析数据,水处理工对分析数据负责。

安全和保卫制度

1、锅炉及附属设备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未经登记、检验、有严重缺陷或“三无”产品,不准私自投入运行。

2、锅炉房应绘制设备平面布置图和系统管网图,并张贴上墙。

3、锅炉房炉前、压力表、温度表、水泵房、调压站、仪表间、配电室、中控室、巡回检查走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4、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锅炉房要做好分工,由专人负责本锅炉房的安全保卫工作。

5、锅炉房应地面平整,走道通畅,保持所有设备整齐清洁,不准在锅炉房内搭晾衣物等。

6、消防器材应合格有效,放在明显处由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保证其有效。

7、备品备件堆放整齐,不得存放与锅炉设备无关的物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8、锅炉房内严禁吸烟、使用打火机等产生明火的行为。运行期间要严格执行动用明火报告制度,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9、锅炉房门前应注明“锅炉房重地,闲人免进”的字样。除主管部门人员外,其他人员联系工作时,须经当班负责人允许方可入内。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封住通往室外的门。

10、外来人员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准进入锅炉房。学习参观人员须由有关人员陪同,进行登记,不准乱动阀门和运行操作设备,不经允许不得测绘、摄影、抄录等。

11、外来人员在锅炉房活动期间遇有特殊紧急情况,要听从锅炉值班人员的指挥。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工作重地严禁吸烟,不准开着火睡觉,不准在操作间乱挂物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规范操作。

(2)天然气管线要由专业人员安装。一般不得乱拉乱接。 (3)保证管线的阀门完整好用,各部位不得泄漏。

(4)天然气锅炉及管线经常检查,发现漏气或闻到气体味时,严禁动用明火或开关电器开关,应立即与供气部门联系。

(5)天然气管线阀门的维修必须在停气时进行,新安装的管线、阀门等应经常试压、试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6)一旦发生火灾爆炸后,不得惊慌失措,要立即关闭阀门,用毛毯被褥等浸水进行扑救,也可使用干粉进行扑救并及时报告消防部门。

(7)五先五后:先通知,后停气;先断气,后检查;先检查,后使用;先点火,后开气;先灭火,后离人。

锅炉及辅助设备停止运行后的保养

1 锅炉在停炉后,为防止受热面表面遭受腐蚀,应做好停炉保养工作。常用的停炉保养方法有压力保养、干法保养、湿法保养。当采用其他新技术新方法进行保养时,应征得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2压力保养 压力保养一般适用于停炉期限不超过1周的锅炉。用锅炉中的余(0.05~0.1MPa),保持锅水温度稍高于100℃,使水即不含氧气,又可阻止空气进入锅筒。为了保持锅水温度,可以定期在炉膛内升微火,也可以定期得用相邻的锅炉蒸汽加热。

3湿法保养(即满水法保养) 湿法保养适用于停炉时间10~30天的锅炉。停炉后待锅炉水冷却到70℃以下时将水放尽,清除水垢烟杰,将所有的人孔、手孔、阀门等封闭严密,并用盲板与运行中的锅炉完全隔离。将软水注入锅炉至最低安全水位。再将已配制好的碱性溶液注入锅炉,其剂量为:氢氧化钠(即烧碱),按每吨锅水加8~10kg;如果选用碳酸钠(即纯碱),按每吨锅水加20kg,或用磷酸三钠,按每吨锅水加20kg。注意使锅炉内碱溶液混合均匀。待碱溶液全部加入后,再用软化水注入锅炉,直至水从锅炉最高处冒出后,关闭给水阀。保养期内要定期微火供炉,保持受热面外部干燥,同时要定期开泵进行锅水循环,使各处碱液浓度一致。每5天还要取样化验,如碱度小于5~12mm.l/L时,应补加溶液。冬季还要采取防冻措施。

4干法保养 干法保养使用于长期停炉(一般超过一个月以上)。锅炉停炉后,把水全部放尽,将水垢、粘附物等杂质清楚干净。为使锅炉干燥,可用极微火力将锅炉烘干。然后,将装有块状生石灰的容器放入锅内(如锅筒),把手孔、人孔及汽、水阀门等关闭,炉内(如炉胆、燃烧室、烟道等)也要用容器盛装生石灰放入。生石灰量按每立方米容积8公斤计算。每月应打开人孔检查锅炉内壁情况,如发生生石灰失效成粉状,应更换新的块状的生石灰,并将所有门孔重新关闭严密。

有关辅助设备也应按其要求做好维护、保养,防止腐蚀。停运的锅炉及辅助设备,应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1)为防止燃气爆炸事故,燃气锅炉不仅在启动前需对锅炉炉膛及烟气通道进行吹扫,而且还需对燃气供气管道进行吹扫。对燃气供气管道吹扫介质一般采用惰性气体(如氮气、二氧化碳等),而对锅炉炉膛及烟道的吹扫则用一定流量、流速的空气作为吹扫介质。

(2)对于燃气锅炉来说,一次未点着火,则就必须对炉膛烟道再进行吹扫后,方可进行第二次点火。

(3)在燃气锅炉燃烧调整过程中,为确保燃烧质量,必须对排烟成分进行检测,以确定过剩空气系数和不完全燃烧情况。一般来说,燃气锅炉在运行过程中,一氧化碳含量应低于100ppm,且在高负荷运行时,过剩空气系数不应超过1.1~1.2;在低负荷条件下,过剩空气系数不应超过1.3.(4)在锅炉尾部没有采取防腐或凝结水收集等措施的情况下,燃气锅炉应尽量避免在低负荷或低参数情况下长期运行。

(5)对于燃用液态气的燃气锅炉,应特别注意锅炉房的通风条件。因为液态气的重度比空气大,万一发生泄漏极易引起液态气在地面上凝结和扩散,造成恶性爆炸事故。

(6)司炉人员应时刻注意气体阀门的开关情况。气体管路不可漏气,若有异常情况,如锅炉房内有异常气味,不可开启燃烧器,应及时检查通风情况,排除气味,检查阀门,正常后才可投入运行。

(7)气体压力不可过高和过低,应在设定的范围内运行,具体参数由锅炉生产厂家提供。当锅炉运行一段时间,发现气体压力低于设定值时,应及时与煤气公司联系,供气压力是否有变化。燃烧器运行一段时间,应及时检查管路中过滤器是否清洁,如气压下降很多,有可能是气体杂质过多,过滤器被堵塞,应拆下清洗,必要时更换滤芯。

(8)在停运一段时间或检查管路后,在重新投入运行时,应打开放空阀,放气一段时间,放气时间应根据管路长短及气体种类来确定。若锅炉停用时间较长,则应切断煤气供应总阀,关闭放空阀。

(9)应遵守国家有关燃气的规定。锅炉房内不可随意用火,严禁在气体管路旁进行电焊、气焊等作业。

(10)应遵守锅炉制造厂家及燃烧器厂家提供的操作说明书,且说明书应摆放在便于取阅的地方,以便查阅。有异常情况,不能解决问题时,应视问题性质及时与锅炉厂或煤气公司联系,维修要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

燃气锅炉交接班制度

燃气锅炉交接班制度

燃气锅炉巡回检查制度

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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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各项制度

燃气锅炉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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