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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制考试

发布时间:2020-03-02 01:31: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四、简答题

1、简述宪法与一般法律的关系怎样?

答:(1)宪法和一般法律都是法的组成部分,具有法的共性。(2)宪法是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一般法律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一般法律如与宪法相抵触,必须修改或废除。(3)宪法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特点,如果没有一般法律,那么宪法很难发挥作用。

2、实行差额选举的优越性有哪些?

答:实行差额选举,是党的十一届三种全会以来,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迈出的重大步伐,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差额选举受到了广大群众和人大代表的欢迎。

(1)它给了人们选择人选的余地,有利于开阔视野,集思广益,在充分民主的条件下好中选优。(2)它把竞争机制引入选举,对干部是一种鞭策。(3)它在客观上推动组织部门把选举工作做得更深入、更扎实。(4)从实践上看,党委通过主席团提出的人选绝大多数是好的,是能够当选的。如有个别人选得不很准,代表联合提名正好起到补充作用,有利于把党内民主同国家民主结合起来。

3、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重点审查哪些内容?

答: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1)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2)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3)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4)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5)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6)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4、选举法规定,破坏选举的行为有哪些?

答:选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金钱或者其他财务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2)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4)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5、选民在直接选举中有哪些权利?

答:(1)代表候选人的提名;(2)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3)要求选举委员会和代表候选人推荐者介绍候选人的情况;(4)要求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5)参加无记名投票;(6)委托其他选民代写选票;(7)接受其他选民委托代为投票或代写选票;(8)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9)当选为人大代表;(10)依法监督、罢免人大代表等权利。

6、公务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的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7、公务员有哪些权利?

答:(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8、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哪些?

答:县级行政机关中下列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1)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自治县)长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县(自治县)长;(2)根据县(自治县)长提名,决定任免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局长、主任。

审判机关、检查机关中下列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1)根据县(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2)根据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院。

9、简述听证的程序?

答: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3)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0、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有哪些?

答:(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五、论述题

1、请联系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谈谈国家公职人员如何培养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进一步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

答: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弘扬法治精神,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党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形势,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而提出的一项新的战略任务。

培养国家公职人员的法治精神,一要培养法律至上的信仰。培养国家公职人员的法治精神,根本的就是要在每位政府公职人员的心中培养起法律至上、法律至圣、法律至贵、法律至信的崇高信仰。要通过深入扎实的普法宣传教育和学习实践,让每名国家公职人员牢记,法律在国家社会中处于最受敬重的地位,具有至高无上的威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一旦被侵犯,不管违法者是谁,无论是个人或机关,都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要培养公权法授的敬畏。培养国家公职人员的法治精神,重要的就是要在每位政府公职人员心中培养起对公权法授、公权法定、慎用公权的敬畏。要通过深入扎实的普法宣传教育和学习实践,让每名国家公职人员明白,公民的权力是私权,对待私权法无明禁则准,只要是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允许的,都是可以做;政府权力是公权,对待公权,法不明许则止,凡法律没有授权的,就是禁止的,绝对不能去做;而且一旦公权与私权发生“合法冲突”,就只能公权让私权,不能相反。同时,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追究惩处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现象,真正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威慑力,让每名政府公职人员对法律、对权力常怀敬畏之心。

三要培养尊重人权的理念。培养政府公职人员的法治精神,核心的就是要在每位政府公职人员心中培养起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理念。要通过深入扎实的普法宣传教育和学习实践,让每名政府公职人员清楚,人人拥有尊严,人人享受平等是法治社会的本质属性,形成维护人的尊严的价值观念和价值追求,使人权精神真正融入公职人员的血液,体现在政府每一项公共政策的制定上,每一次公共权力的行使中。

四要培养法之必行的责任。培养政府公职人员的法治精神,紧迫的就是要在每位政府公职人员心中培养起“法之必行”的责任。要通过深入扎实的普法宣传教育和学习实践,让每名政府公职人员明白,行动中的法律比纸上的法律更为重要,法律只有成为政府和群众的行动指南才有实际意义,

法律只有落到实处才能取得实效,才能让法制变成法治。让每名政府公职人员牢记,坚守法治精神,认真学法守法用法,加强执行力建设,带头做到令行禁止,带头做到“法之必行”,是职责所系、岗位所需。让每名政府公职人员熟知与本职岗位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法律素养,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以自己“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示范和表率作用,影响带动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法守法。让每名政府公职人员将法之必行内化为自觉意识和自觉行动,努力做到研究问题先学法,决策问题遵循法,解决问题依据法,积极争当法之必行的模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实际,你认为人大常委会如何行使其监督权?

答:根据《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选择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依法开展监督。行使监督权有四种经常性的监督方式: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进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为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应该实现“四个转变”:(1)实现由全面监督向重点监督转变。人大常委会为保证宪法、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所实施的监督是全面的,同级“一府两院”的所有工作,均应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在日常工作中,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主要是涉及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重大问题,是地方事务中那些带有根本性的长远的重大的事项,要把全面监督和重点监督有机结合,在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开展执法检查的基础上,逐步将监管工作引向深入。

(2)实现由敢于监督向善于监督转变。敢于监督是实施监督的前提,善于监督是有效监督的前提。监督要有好的效果,就必须要讲究方法,善于监督。一是要依法办事,牢固树立法律至上观念,带头学法、严格执法。通过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执法监督,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促使“一府两院”依法行政,依法办案,在全社会逐步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良好风气。二是发扬民主,在听取各种不同意见的前提下做出决定。

(3)实现由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转变。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大的监督主体,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主要是依靠人大代表,只有密切联系人大代表,紧紧依靠人大代表,调动人大代表“我要监督”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才有生机活力,才会出实效。

(4)实现由事后监督向全过程监督的转变。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一个连续运行、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要使监督工作切实有效,就必须增强超前意识和整体意识,尽量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与“一府两院”的工作进程合拍同步,使监督出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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