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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前廉政谈话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4:34: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广东药学院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制度

广药发〔2007〕14号

第一条 为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遏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坚持监督关口前移原则,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教育和引导新任领导干部切实增强廉政勤政意识,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第三条 谈话的对象是学院党委提拔的副处级以上干部。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由学院纪委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党委组织部协助完成。正处级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由学院党政一把手负责;副处级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由分管院领导负责。

集体谈话应有学院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参加。

第五条 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根据新的领导岗位职责,对领导干部提出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提醒,要求其注意克服和认真整改;介绍其履任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听取本人对即将任职岗位的工作设想。

第六条 谈话程序

(一) 谈话准备

1、确定对象:在学院党委决定干部任免之后,学院党委组织部及时向纪委提供谈话对象名单及有关情况,协商有关谈话事项。

2、拟定提纲:谈话前,纪委负责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收集、掌握的谈话对象的考察测评、廉洁自律、群众信访举报等情况,拟定谈话提纲。

3、确定谈话时间,拟定谈话人员及议程,确定记录人员,作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二) 谈话要求

1、谈话前,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须按要求做好准备。

2、任前廉政谈话,一般结合组织部的干部谈话同时进行,也可安排在任职文件下发之后十五日内进行。

3、谈话人认为确有必要,可以要求被谈话人在谈话后一定时期内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检查。

4、谈话形成的材料、个人廉政承诺和履诺情况、组织督查情况等均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七条 科级干部的任职前谈话,由学院党委组织部会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附属医院科级干部的任职前谈话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广东药学院委员会

2007年4月5日

2:党员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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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前廉政谈话

任职前廉政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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