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学校评优基本原则,并结合学生学年基本素质测评成绩进行评定。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凡申请奖学金的同学(高水平运动队在训学生不要求),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当学年在校级及以上体育类比赛中获得冠军1项; 2.当学年在校元旦长跑比赛中获得全校前10名;
3.当学年在校级及以上人文艺术类比赛中获得前10名; 4.一次性通过CET-4; 5.通过CET-6;
6.学年总评成绩列班级前5名或年级前20%; 7.当学年在“矿大视点”发表新闻2篇或在校报、地市级及以上报纸上发表1篇及以上新闻稿件。
二、各类奖学金的具体评选要求 1.校级优秀学生及以上奖励评选的基本原则 基本素质测评成绩优秀,原则上按发展素质测评成绩的高低排序,特殊情况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
2.院级优秀学生评选的基本原则
基本素质测评成绩良好以上,原则上按发展素质测评成绩的高低排序。特殊情况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
3.单项奖评选条件 基本素质测评成绩良好,同时根据单项奖的设立奖项,按发展素质测评中相应的单项能力测评成绩确定。
4.其他奖项的条件
其他奖项条件以相应文件为准。
在不违背奖学金评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为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及见义勇为的学生在申请各奖项时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当年度的评优 1.品德测评不合格;
2.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不合格;
3.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院两次通报批评或受到学校处分; 4.学年考试有不及格现象者;
5.每生每学期所听讲座次数少于10次,其中就业指导类少于4次; 6.一学年内由学院抽查,旷课3次及以上者; 7.学期结束不提交当学期课程课堂笔记者;
8.违反考试规定;
9.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宿舍有烟头、存放酒瓶、违章用电等行为),或被学校相关部门通报批评者; 10.拖欠学费者。
四、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体育学院负责解释。
体育学院
2011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