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培养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双方于2009年4月30日,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双方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院校招收定向培养研究生暂行规定》(88)教研字026号文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为甲方在国家计划内定向培养____________学院________________专业_______________方向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定向生)_____________同志壹人。定向生的学制为叁年,自2009年9月至2012年7月。
二、定向培养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生源有以下两类:
第一类,甲方推荐的为本单位定向培养的本单位在职人员的统考生或单考生。 第二类,甲方同意乙方从参加统考的其他单位考生中,为甲方定向培养的考生。 乙方根据本合同为甲方培养的定向生为上述第一类考生。
三、乙方根据国家和乙方有关培养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规定,对定向生进行培养和管理。定向生按乙方专业培养计划的规定,修完学业,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硕士学位,发给硕士学位证书。定向生未按规定完成学业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非因乙方责任定向生未能按时完成学业,乙方不承担责任。
四、定向生在乙方学习期间的培养费,由国家直接拨给乙方。
五、本合同第二条中的第一类考生入学时,不转户口、人事档案、工资关系,只转党(团)组织关系至乙方。在乙方学习期间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本合同第二条中的第二类考生入学时,应将户口、人事档案、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等转至乙方。在乙方学习期间,由乙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奖学金。
六、定向生在新生报到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取消入学资格者,由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该生退回入学前所在单位。
七、定向生在乙方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乙方有关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制度。定向生在乙方学习期间的奖励与处分由乙方做出决定,并通知甲方。定向生因受处分或其他个人原因被取消学籍,由乙方将该定向生及其有关材料退给甲方,并由甲方进行处理和安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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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定向生毕业后,乙方应将定向生入学时转入乙方的有关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就业证》直接转交甲方,甲方应予接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甲方转交定向生本人。
九、甲方应与定向生订立相应的合同,并将该合同的副本送乙方招生办公室备案。甲方与定向生所订立的该合同应包括定向生学习的专业、毕业后的工作安排、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转交的方式及时间、最低工作年限、甲方提供定向生在乙方学习期间的待遇、合同有效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内容。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自乙方向定向生发出录取通知书之日起生效,自乙方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将定向生的档案材料转至甲方之日终止。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应忠实履行本合同,非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或非因法定原因,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须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甲方:乙方: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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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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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常务副院长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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