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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学院后勤保障服务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4 00:10: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石河子农业科学研究院院后勤保障服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后勤服务管理,提高后勤保障能力,更好地为我院科研工作和职工服务,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水电使用管理

第1条 水电管理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工作人员必须做好每天水电安全运行记录。 第2条 水电故障维修实行限时办结制,小故障 8 小时内办理完毕,大故障 24 小时内办理完毕。

第3条 院内水电价格在供电局电价、自来水公司水价的基础上分摊损耗确定,由后勤管理处提出水电价格方案报院办公会通过后执行。当年按上一年度损耗平均值计。

第4条 水电费按用量计算收取。各用户收到水电收费通知单后需按时缴费,超时不缴费的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5条 单位、用户如需安装大功率电器设备的(10 千瓦以上),须书面报告院后勤管理处,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安装接电。

第6条 单位、用户应节约用水用电,新装电器设备优先采用节能产品,夏季使用空调应将温度控制在 26℃以上,院内住宅区严禁使用大功率直热式电热水器。

第7条 建筑、公司等用户用水用电,需按规定安装计量表,并按月用水用电最大用量的 1 倍缴纳水电使用保证金,否则不予供水供电。如临时用户与单位有协议结算后交水电费的,需协议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8条 因线路故障、检修等原因引起停电,水电房自行发电时,上班时间优先供院行政办公楼、学术交流中心和各所室办公用电;下班时间优先供住宅区用电;发电机功率不足则分片供电。

第9条 院行政办公楼、学术交流中心、院内公共道路照明、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维护维修。

第10条 用户水、电设施在非行政班时间发生故障的,维修只做应急处置;如系更换水龙头、灯管灯泡等小故障则即时处理,材料费由用户自理。用户水、电已安装一户一表的,水、电表以外的故障由用户自行与市自来水公司和市供电局客服联系维修。

第11条 水电维护维修以计量表作为责任分界点:计量表以外至公共线路段由院后勤管理处负责维护维修,计量表至户内段由用户负责维护维修。

第12条 单位设有内部水、电专线的,如其他单位需要接用,在容量许可范围内,须在征得专线所有权单位同意的前提下,报后勤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安装计量表接驳使用。 第13条 未安装一户一表的用户,计量表有损坏的应及时报院后勤管理处更换;如用户对计量仪器准确度有疑问,可送相关检测部门检测,如表无误差,检测费由用户负责,如表有误差,检测费和换表费则由院后勤管理处负责,并按实际使用量计算水电费。

第14条 严禁私自更换、改动计量表,用户如发现计量表有故障不报或者故意制造故障的,以偷电或偷水论处,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15条 职工福利房出让、继承后,购买户和继承户为非本院在编职工的,需分担院内公共线路维护维修、更新改造等产生的费用。

第16条 根据工作需要,水电工作人员有权到各单位、用户检查用水用电情况,确保全院供水供电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其正常工作。

第17条 水电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岗前技术培训,带证上岗,严格按规范操作,做到安全第一。

第三章 环卫绿化管理

第1条 环卫绿化队主要负责办公区、宿舍区、公共道路等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和绿化美化工作。

第2条 公共区域的清洁和护理工作,原则上一天一扫。清扫保洁工作按照责任合同约定及相关规程进行,院内主要道路早上10:00前清扫干净,如遇院重大活动,则全天保洁;科研楼楼道每天清洁1次。

第3条 环卫绿化队负责院内鱼塘水面保洁,并确保排水畅通,防止内涝;负责院内草坪、灌木、绿化带、景观树木、休闲花园修剪维护及病虫害防治;负责院内生活垃圾、办公垃圾每日及时清理;负责大型活动的摆花任务。

第4条 环卫工人在道路清扫时一律穿着反光服,工作路段放置安全反光标志,确保安全。

农科院安全保卫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我院内部安全保卫管理工作,维护科研、办公、生产和生活秩序,确保院内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安全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3条 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发生,消除安全和火灾隐患。

第4条 安全保卫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

(三)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内部安全秩序。

第5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范围内办公、科研、生产、居住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6条 院后勤管理处是我院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内设保卫科,具体负责全院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章 后勤管理处职责

第1条 贯彻落实国家和兵团法律法规,拟定我院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2条 督促、指导开展人防、技防、物防建设和相关设备的维护,落实防范火灾、爆炸、盗抢、窃密、治安灾害事故等措施,不断提升我院安全防控水平。

第3条 做好宾客来访、学术交流、涉外活动、大型会议及院内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4条 开展安全防控宣传教育,做好全院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规章制度,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第5条 在全院范围内加强以“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第三章 值岗管理

第1条 门岗值班管理:

(一)遵纪守法,文明执勤,团结协作,尽职尽责。

(二)上岗时须统一穿着执勤制式服装,着装整洁。

(三)严禁泄露工作中接触的涉密信息。

(四)定期进行法律和安保工作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业务能力。

(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六)对进出我院的各类车辆进行验证放行、询问、检查,必要时办理登记手续,遇可疑车辆、人员,门卫应予以控制,并及时通知带班队长处置。

第2条 院行政办公楼值班室管理:

(一)定期检查院行政办公楼的消防安全状况,更新到期消防器材,消除火灾隐患。

(二)院行政办公楼上班时段,保卫人员值勤岗设在一楼大堂,兼顾维护大楼外道路交通秩序,制止车辆无序停放,确保道路畅通;下班时段,值勤岗设在一楼监控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闲聊。

(三)值班电话非公务用途不准使用,值班人员应依据来电内容和紧急情况作出相应处置,同时做好书面记录。

(四)未经同意,来访者不得进入行政办公楼,同意接待的来访者须登记后方可进入;对寻衅滋事者,值班人员应予劝阻,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者,值班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通知带班队长到场处置。

(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其他危险物品进入院行政办公楼;必要时保卫人员有权依法检查进出大楼的物品。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1条 车辆进出我院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安全法规以及我院相关规定,服从保卫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2条 在院内行驶的机动车应注意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车速不得超过 15 公里/小时,遇交叉路口时,应仔细观察,小心驾驶,减速慢行。

第3条 禁止商业性车辆进入我院停放。进入我院的车辆,应当按指定的车位有序停放,禁止在主干道停放。

第五章 出租房屋、宿舍区安全管理

第1条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

(一)出租房屋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含杂物房)。

(二)出租房屋管理实行登记备案、安全检查等制度。房屋出租者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将房屋出租信息表报院后勤管理处保卫科登记备案;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无其他合法证件的人员。

(三)房主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房主有责任督促承租人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院的相关规章制度,发现租住人员在出租屋内从事违法、违纪活动,应及时向院后勤管理处保卫科或公安机关举报,知情不报者,房主按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四)房主应按照消防安全规定,定期对所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保障租住人的安全。

(五)承租人应自觉接受院后勤管理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六)出租房屋仅限用于居住,承租人不得将房屋用于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和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污染性、传染性等危险物品,不得在房屋内饲养无证或对院生产、科研、生活环境有影响的动物。

(七)承租人不得损害我院公共设施,不得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扰乱我院正常工作生活秩序。

第2条 宿舍区安全管理:

(一)居住在院内的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我院规章制度,积极维护职工宿舍区安全秩序,共同做好宿舍区的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

(二)不得在宿舍区内高声喧哗,妨碍他人生活、工作、休息,不得使用超标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

(三)不得毁坏院内公共设施、设备、树木和草坪,应自觉维护院内环境的美观、整洁。

(四)严禁私自安装改装电气管线。

(五)严禁非法携带、存放使用各类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有臭味等危险物品和污染物品;严禁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收藏各种管制刀具。

(六)饲养宠物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我院的规定,办理准养手续,并报院后勤管理处备案,饲养过程中不得对院生产、科研、生活环境产生影响;禁止在本院饲养大型、烈性等具有攻击性的动物。宠物伤人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由宠物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1条 下列区域为消防安全重点区域:

(一)院行政办公大楼、各所站办公楼、实验室、资料室、档案室、仓库、水电房、科研用地等区域。

(二)其他可能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

第2条 重点区域所属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管理责任人,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3条 应当建立健全重点区域消防档案。

第4条 院后勤管理处须每半年统一组织 1 次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填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各部门(所站)每季度须进行 1 次消防安全自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5条 消防检查主要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到位、完好;

(四)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七章 各单位负责人安全保卫职责

第1条 各部门(含院外驻院所站)负责人是本单位内部防范和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内部防范和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

(一)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我院和公安机关部署的安全保卫任务;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内部防范、消防、危险品管理制度;

(三)配置适合本单位特点的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换;

(四)检查各项安全防范和消防工作制度、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各种治安隐患和火险隐患;

(五)确定本单位的重点防范区域,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八章 奖 惩

第1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保卫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二)有效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安全灾害事故的;

(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抓获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事迹突出的;

(四)抢救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有功的。

第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该单位负责人或个人责任:

(一)违反相关管理制度,造成现金、危险物品、贵重器材、机密文件资料等被盗抢、丢失、泄密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导致火灾、爆炸等安全灾害事故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对国家、集体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又拒不整改的;

(四)安全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非主观故意触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权责令其承担赔偿部分或者全部的费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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