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主管委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9号]和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沪委组(1997)77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实行财务主管委派制度,对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强化企业内部监控制约机制,保护所有者权益,具有极其重要意义。
第三条 实行财务主管委派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财务会计工作秩序,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改善企业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国家正当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集团)公司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财务主管委派范围和任职资格
第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公司和重点投资的单位,除已单独设置财务总监的单位,均实行(集团)公司直接委派财务主管的制度。
第五条 财务主管受(集团)公司聘任和委派,代表(集团)公司履行对本单位的财务机构的领导,并接受国家财政审计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 财务主管及会计人员依法行使会计职权,并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准打击报复。
第七条 财务主管的任职资格:
㈠ 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有维护和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㈡ 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敢于工作。
㈢ 具有较高的财会专业知识,熟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金融财经等方面法规。 ㈣ 具有较强的业务技术能力和一定的工作实践经验,具备独立组织与开展会计工作的素质能力。
㈤ 担任财务主管一般须具有中级以上的财会和审计职称专业人员,专业工作须在五年以上。
第八条 财务主管守则:
㈠ 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㈡ 遵纪守法,秉公办事。
㈢ 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㈣ 监督管理,公正独立。
㈤ 勇于开拓,注重实效。
第三章财务主管的聘任、解聘和任期
第九条 按“谁出资谁委派的原则”,财务主管按(集团)公司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有关单位的财务主管由(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资格认定,并提名推荐,报经(集团)公司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同意,予以聘任和委派。
第十条 财务主管的任期一般为三年,视实际情况可以续聘或提前解聘,并实行定期轮换。
第四章财务主管的主要职权
第十一条 组织并监控本单位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
第十二条 参与拟订本单位生产经营计划和各项成本费用开支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过程控制监督和经济运行质量分析。
第十三条 参与本单位资金融通、资金使用、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的论证与分析,大额资金使用须经财务主管联签。
第十四条 组织制定本单位内部会计和审计规章制度,参与本单位重要的经济管理等方面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工作。
第十五条 有权向(集团)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和监管部门报告与反映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现象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所属单位报送的会计报表、报告的真实性予以审核。
第十七条 定期向(集团)公司报告本单位财务收支等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有权向(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提出其所属部门财会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建议。
第十九条 参加(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门召开的财务工作例会,并定期述职汇报。
第二十条 履行(集团)公司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财务主管的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所委任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保证所在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秩序健康运行,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监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按时报送财务报表、报告,并对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对参与拟订的计划决策因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因财务监控不力,未发现和制止本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财务主管在任何期间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侵犯国家和单位利益和造成恶劣影响的,(集团)公司将取消其任职资格,调离会计岗位,触犯法律的按法律程序办理。
第六章 财务主管的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已聘任的财务主管,每年由(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牵头,会同干部人事部组织定期考评。具体考评办法参照(集团)公司对财务总监的考评办法。
第二十七条 财务主管享受(集团)公司业务主管待遇。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如与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属(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干部人事部。 第三十条 本管理规定自董事会批准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