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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11:35: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XX有限公司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一般公务用车及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以下简称“公务用车”)得到统

一、有序、规范的配置和使用管理,根据上级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的小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等。

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全面负责本公司的车辆管理工作,对车辆进行购置、使用、管理和维护,车辆管理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公务用车的类别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用车包括:一般公务用车、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两种。 第五条 一般公务用车适用范围:用于公务、机要通信、商务接待等。

第六条 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适用范围:用于应急保障、作业点巡查、安全检查、项目部管理等。

第三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七条 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本公司公务车辆的统筹管理,考察公务用车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

第八条 公务用车管理应设具体管理执行人员和监督人员。 第九条 车辆的有关资料及各项证件由综合管理部进行统一保管。

第十条 车辆的购置、落户、临检年检、领照、换照及交纳各种费用等事宜由综合管理部主办,计划财务部协助办理。车辆投保理赔和交通事故处理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协调处理。

第四章 总量控制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报废、更新、新增需列入年度预算。公务用车更新的年限为10年及以上。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的报废、更新、新增,均应以书面行文的形式向上级公司上报请示,说明报废(更新、新增)的理由、车型(如为进口车辆或改装车辆需明确注明)、排量、用途、价格、资金来源等;经上级单位审核、给予书面批复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配置范围、原则及标准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的配置应遵循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杜绝奢侈浪费。更新(新增)公务用车应严格执行配置标准,鼓励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十四条 一般公务用车配置范围、原则及标准

(一)配置范围:仅限用于本单位公务、机要通信、商务接待等公务使用。

(二)配置原则:根据企业工作实际,从业人员在50人及以上、150人以下的,配置2辆。

(三)配置标准:

1、小客车(7人座以下的车型)配置标准为排气量1.6升及以下、购车(裸车)价格16万(含16万)元以内;

2、商务车辆(7人座及以上的车型)配置标准为排气量2.4升及以下、购车(裸车)价格24万(含24万)元以内。

第十五条 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范围、原则及标准

(一)配置范围:仅限用于本单位应急保障、作业点巡查、安全检查、项目部管理等经营和业务保障公务活动的开展。

(二)配置原则: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应根据实际用途,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配备,并控制数量。

(三)配置标准:

1、轿车:排气量1.4升及以下、购车(裸车)价格16万元(含16万元)以内;

2、吉普车(越野车):排气量2.0升及以下、购车(裸车)价格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

3、面包车、商务车(7人座及以上车型):排气量2.4升及以下、购车(裸车)价格22万元(含2万元)以内。

若确因生产业务需要,需提高配置标准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于以办理。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程序,健全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制度,确保每辆公务用车每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制度。

严格执行一般公务用车回单位停放、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到指定地点停放制度。工作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公务用车应于每天19时前停放至指定停放地点;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公务用车应在指定停放地点封存停驶。

严禁将公务用车从事对外出租等经营性活动,严禁将公务用车外借非本公司员工的人员驾驶。

第十七条 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加强公务用车台管理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人员的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属单位或有其它利益关系的单位及个人的车辆。

第十八条 一般公务用车要落实标识化管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落实标识化管理、安装北斗卫星车载定位系统,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公司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驾驶员准驾证制度,内容包括:准驾证的申请、审批、办理及准驾人员的档案管理考核等一套完整程序。并将准驾证制度及经本单位审批同意的准驾人员名单每年报送城投集团总裁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实行用车审批,凭申请表出车。由用车部门用车人填写《车辆借用申请表》,写明用车事由、时间等。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报综合管理部审批。车辆出外省或外部单位借用的需上报公司领导审批。 公务用车使用原则上至少提前一天提出申请,由综合管理部审批同意后方可用车。如遇公司紧急用车情况,综合管理部有权作临时调整,紧急用车情况事后需补齐申请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后,用车人凭《车辆借用登记表》至车辆管理员处领取对应车辆钥匙并进行使用登记。在驾车前应仔细检查车况,油箱、油量、刹车、机油等仪表显示是否正常、轮胎充气是否合适等有关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在行车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驾驶,避免发生违章或事故,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

第二十二条 车辆使用完毕后应将车辆停放于公司相应车位内,并将车钥匙交还车辆管理员,用车过程中车辆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车辆管理员;如管理员不在公司,应将车钥匙交还综合管理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务用车管理使用中有以下违规行为的,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贵人的责任;涉及车辆处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一)未经批准报废、更新、新增公务用车的; (二)先购置再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的; (三)实际购置的公务用车与批复不相符的;

(四)未经批准,实际购车金额超上报预算金额的; (五)违规改装公务用车的;

(六)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七)擅自扩大公务用丰使用范围、或擅自变更定点保险(维修)制度、或无故未按时间按 指定地点停放、或将公务用车从事对外出租等经营性活动、或将公务用车外借非本公司员工的人员驾驶、或公车私用成不良景响的。

第二十四条 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因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将追究责任,并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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