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制度及事故处理规定
1. 各部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持有驾驶证,报行政部批准并备案,公务用车由
部门领导指定人员驾驶,其余人员不得擅自动车。驾驶人员需经部门经理和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
2. 商品车调动需经部门总经理批示,由专人负责。长途出车,驾驶资格须经公
司总经理审核批准。
3. 公司所有车辆不外出时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并将车钥匙交于各部门指定人员
保管。
4. 试乘试驾车辆由各部门保管,确实用在客户试乘试驾上,起到应有的效果,
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不得挪作它用。
5. 清障车、24小时救援车由专职司机负责驾驶。
6. 司机出车前应带好相关证件并对车辆性能及手续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车辆有
故障排除后再出车,发现手续不全,反映到行政部,处理后再出,否则后果自负。
7. 发生事故驾驶员必须及时在事发现场向公司领导汇报,隐瞒不报或自行处理
一切后果自负。
8. 凡发现私自动用车辆或非规定人员驾驶,罚款200元(学徒开车直接开除),
造成事故由责任人全额承担。
9. 公司规定驾驶人员出车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若遇罚款由当事人全额承担。
造成事故者,根据交警部门认定责任划分,个人责任部分2000元以内(含)由个人全部承担,2000元以上部分个人承担50%费用。其余部分由相关部门承担费用,主管领导承担10%。处理结果报行政部和财务部备案。
10. 为节约开支,外出办事,鼓励使用自有车辆。电动车或摩托车每公里补0.5
元,可在各部门领导处登记公里数,公司按规定予以补助。
11. 公务车调配不开,由主管领导同意情况下可使用私家车;使用私家车,应在
行政部填请事由、出车地、并祥细记录出行公里数,按照每公里1.2元补助。市区以外出车,按每公里1元补助。凡不登记或登记不完整,不予补助。
《车辆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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