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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兴旺米业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3 03:20: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05年度哈尔滨市兴旺米业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报告 (2007-06-09 0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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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分类: 调研文章

星光如焱

大米加工

纳税评估

2005年度哈尔滨市兴旺米业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报告

评估所属期:2005年1月至2005年12月

评估产品:

1、主产品:大米

2、副产品:碎米、米糠、不良米

评估税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成立时间:2003年4月成立并开业。

经济性质: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时间:2003年8月

征收税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经营范围:加工、销售大米及其副产品

机械设备产地:磨米机(国产)、色选机(进口)

二、企业评估所属期纳税情况:

该公司在2005年1月1日----2005年主营业务收入 11,540,530.91元,未缴纳增值税,利润总额为18,045.72元。

三、异常情况分析:

1、主营业务成本率11,739,631.47/11540,530.91=1.02判断主营业务成本大于主营业务收入,(标准值0.91,为异常)

2、主营业务费用率:主营业务费用/主营业务收入=243202/11,463,384=2.1%小于标准值4%正常),正常。

3、单位产成品直接人工费用率=工资费用/产品成本成本为:

126,674/11598658=1%(标准值0.75%可能存在多列人工费用现象)

4、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投入原材料/产成品成本

为:10693792/11598658=92%(标准值94%正常)

5、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为11540530-6380643/6380643=80.87%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为11739631-6513581/6513581=80.23%从以上比值可以看出接近1,比较正常。

6、单位成品原材料耗用=原材料费用/产成品成本

为10693792.83/11598658.89=92.2(标准值为94%)

从以上计算数据值与标准值可以看出,该企业的指标异常项可能存在少记销售收入或多列支出问题。

四、确定评估方向

根据大米加工行业的特点选取了以耗电定额推算生产大米及其副产品数量,从而确定实际销售收入。

五、实地调查。

1、大米出米率66.66%

副产品出品率11.29%(其中出碎米率0.84%,不良米出品率0.43%,米糠出品率10.02%), 稻壳废弃率与标准值21%相比,稻壳废弃高1.05%。.2、主产品大米测算销售收入(期初数量+本期产量-期末库存)*单价=(241.76+4817.1775-90.636)*2322.83=11,540,519.77

32主、副产品销售收入合计大于申报销售收入,企业可能存在少记销售收入现象。

3、进项税额:水稻收购金额*13%+其他进项税额=企业申报税额

4、包装物指标

其耗用包装物大米容积的销售收入小于销售大米的实际收入,大米包装物异常.经检查,包装物未进成本,销售收入未单独体现,排除异常。

5、企业大米二次加工53.645吨,增加制造费用165,210.44元。 由此分析,该企业主营业务成本率为10693792.83-165,

210.44/11598658.89=90.77%符合标准值,正常。排除了多列费用情况。

6、该企业电费来源为二部分。

供电局:电费金额109740.59元 KWH数值为170,3

42兴盛粮食国储库:电费金额 123,248元,经调查取证电费收取价格为0.8元/KWH,推算KWH数值为130,75

5推算2005年该企业合计耗用电量KWH数值为130755+170342 =301,097KWH

7、单位产成品耗电率=耗电金额/主营成本=232988.59/11598658.89=2%(大于标准值1.3%)证实了该企业帐外销售的可能性。

8、测算大米少记数量

(301,097/60-4,757)/60=261.28吨

六、企业约谈

企业详细核实演算结果及结果多次约谈财务人员,从会计核算和税法角度,解释数据的推算过程及结果,企业提出举证

企业2005年度因修建在建工程,耗电列入生产成本,企业经过自查少记大米吨数为55.65吨,企业含税大米平均单价为2624.8元/吨,少记销售收入为55.65*2624.8/1+13%=129,265.59元,企业申报并补缴增值税16,804.52元,企业承认虚增电费成本为(261-55.65)

*60*0.8=9856.8元,调增所得额129,265.39+9,856.8=139,122.39元企业主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39,122.39*33%=45910.39元该企业合计补缴税款为45910.39+16804.52=62714.91元

七、评估结果处理:

鉴于企业主动自查并主动申报并缴纳税款增值税16,804。52元 补缴企业所得税45910.39元,合计补缴税款62714.39元.因此未做税务行政处罚。

八、对大米加工行业纳税评估的几点建议:

1、结合耗电的特性相对恒定的特性,从耗电量入手,反推企业的生产主产品产量,相对容易测算企业帐实不符的差异。

2、税收管理员应熟悉掌握大米加工行业的机械设备、加工流程、及耗能、出品率值在本地区的指标,判断企业帐目处理的真实性。

3、关注包装物耗用量增减变化,判断大米销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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