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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货物)铁路联运代理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2 17:41: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集装箱(货物)铁路联运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ZPLHTYS—18 】

甲方(托运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传真: 电子邮件: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乙方(承运方):珠海港捷多式联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少炜

地址:珠海市高栏港大道1400号综合楼401室 传真:0756-6317966 电子邮件:zhangb@apl.hk 联系电话:13802670070 联系人:张兵

签订时间:【2018】年【03】月【01】日 签订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大道1400号综合楼401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的集装箱整箱铁路联运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运内容:从 衡阳站、东阳渡站至 珠海高栏港 (“场―站”)的集装箱内贸运输业务(含公路及铁路运输,具体以《铁路委托书》为准)。

二、运输方式:集装箱整箱运输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作为集装箱所有人和集装箱营运人,同意在乙方提交符合甲方规定的完整手续后将甲方的集装箱交给乙方,由乙方承接集装箱整箱铁路联运运输任务。

3.2、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及双方确认的《铁路联运委托书》,及时向乙方支付运杂费。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4.1乙方作为配备专业集装箱运输工具的具有合法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同意严格按照本协议的条款承运甲方交付的集装箱货物,并承担在其运输、装卸集装箱货物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

4.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准确的班列时刻表,并安排专人负责对接甲方集装箱铁路联运工作,熟悉港口及铁路疏运业务,了解交通部和港务局及铁路部门有关集装箱疏运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条例,保证安全高效地完成乙方承运责任范围内的集装箱运输业务。

4.3乙方负责办理铁路运输所需的通行手续,及按照甲方的运输要求安排运输。 4.4乙方保证按甲方需要,及时为甲方提供状态良好、数量充足的车皮及营运车辆,乙方保证提供的运输车辆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集装箱公路运输资质,保证安全、及时、准确地将集装箱货柜运到指定地点。

4.5乙方不得对本协议下甲方委托的集装箱及其内装货物从事铁路、公路汽车运输之外的任何变卖、拍卖、抵押、扣押、留置、赠送、拆装、使用及其他处置。

五、运输过程 5.1下单:

(1)甲方按《铁路联运委托书》向乙方下达工作指令,甲方应如实填写《铁路联运委托书》上的内容,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业务章后,通过传真、电邮、邮寄或直接交付的方式交给乙方。

(2)乙方作为甲方的承运人,在接收甲方的委托后,应立即盖章确认回传《铁路联运委托书》,同时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运输事宜,主要包括办理港口装车手续及铁路运输计划等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已安排的运输计划,预抵日期,以便甲方提前做好准备。如乙方无法承接甲方预计交付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必须在接单后2小时内通知甲方并提供合理理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接受或拒绝,由于乙方未能及时通知给甲方或甲方的客户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3)如发生委托内容变更的,甲方须提前书面或电邮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为甲方办理改单手续,并把结果告知甲方。

5.2提箱: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至指定地点(码头、堆场、装货地等)提取重箱/空箱,在提箱时谨慎检查箱况,发现有破损或其它异常情况应在交接单据上注明,并填上日期,做好交接记录并签字认可。如未注明,则视为乙方所提取的集装箱完整无损、达到适货标准。

5.3送往收/发货人:乙方在承担甲方交付的集装箱运输业务时,应保证按甲方的要求及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将集装箱拖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如乙方未能按甲方的要求将集装箱(货物)及时运达,则由此产生的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滞箱费、堆存费、拖车费差额、铁路/港口规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如在交付过程中发生地点或收货人变更,乙方应第一时间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承担因变更地点及收货人所导致的拖车费差额及其他赔偿责任。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延期交货或交货不能从而导致客户向甲方或乙方的索赔概由乙方最终承担,如客户直接向甲方索赔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5.4货物出险:如集装箱货物在乙方承运过程中发生出险事故,乙方应在第一时间向甲方报险,并配合甲方提供运输单据、办理保险理赔事宜。

5.5运输时间:乙方收到《铁路联运委托书》后及时安排铁路联运;从乙方在甲方指定地点提箱时起算,通过铁路联运运输至甲方指定堆场止,双方约定时间为【21】天,对于超期之后的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滞箱费,标准即人民币30.00元/天。

5.6单证签收:乙方应在完成运输后三天内将完整无误签收的签收单正本完好带回交还甲方。

5.7跟踪箱动态:甲方在班列点的集装箱委托乙方进行日常管理,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每天10点前按时给甲方出具相应的箱管报表(包括每天进出场报、盘存报)。在此期间的箱体和货物安全由乙方负责。非乙方运输责任产生的箱体残损由甲方承担维修责任,在铁路和公路运输、装卸箱作业过程中造成的箱损,由乙方承担责任,按照甲方指定箱厂/修箱公司进行修理。如果提空装货造成的残损以及卸货造成的残损也应该由乙方承担。

六、责任

6.1集装箱破损责任:

(1)若在乙方承运范围内发生的集装箱损坏、污染、灭失、盗抢等,其责任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集装箱重新购置费用、维修费用、检验费用、租金损失、运输费用、处理相关事务的人员的差旅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造成集装箱灭失的,甲方有权根据甲方与租箱公司签订的合同所列明的赔偿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集装箱重新购置费用、租金损失、违约责任)向乙方追偿,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甲方与租箱公司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赔偿处理办法提出任何异议。

3 (2)若乙方违反前项规定,没有及时将承运范围内发生的集装箱损坏、污染、灭失等责任事故在本协议规定的日期内通知甲方,而是私自安排集装箱进场,一经发现,除有权要求乙方依法赔偿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集装箱重新购置费用、维修费用、检验费用、租金损失、运输费用、处理相关事务的人员的差旅费用等)外,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按集装箱维修费用总额的50%支付惩罚性违约金。

6.2货损责任:乙方承运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发生短少、损毁、灭失、污染、盗抢等)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不可抗力及甲方或货方的原因造成的除外。

6.3验箱责任:乙方及乙方人员(包括提箱司机)须严格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第

(二)款的规定做好集装箱验箱工作,因乙方及乙方人员在上述过程中未及时发现集装箱残损情况、未在设备交接单或签收单上详细记录箱体残损情况、或发现集装箱残损情况后未第一时间书面(邮件)通知甲方等属于乙方验箱责任问题而导致货损赔偿或维修费找不到责任方,乙方应承担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货损赔偿、集装箱重新购置费用、维修费用、检验费用、租金损失、运输费用、处理相关事务的人员的差旅费用等)。

6.4单据收集、保管责任:乙方须按本协议的规定严格做好单证收集、保管工作。若乙方未签收,遗失、损坏、篡改、伪造签收单或未在规定时间向甲方交还签收单第一联(船公司联)则乙方需按RMB500元/单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由此导致甲方商务无法核对的该部分运杂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且,若甲方因此而遭到客户索赔或产生其他损失,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5其他安全生产责任:乙方的责任期间,集装箱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导致对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均由乙方承担。

七、价格及费用结算

7.1价格:从 衡阳站、东阳渡站 至 珠海高栏港 的价格表。

铁路综合包干费包括:港口火车装卸费、加固费、转栈费、专线费、发送服务费、治安费、铁路运费、代理费等全部费用。若遇铁路及相关部门费率调整,则以调整后的甲乙双方重新书面确认的费率为准。

7.2、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相关费用采取月结形式。乙方在每月5日前出具对账单给甲方,如甲方对账单有异议,则必须在甲方收到对账单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并提供相应的依据,否则视为甲方确认对账单正确无误。

乙方针对业务过程中铁路、拖车运费部分开具运输类增值税专用发票(11%税率,其中铁路运费金额以铁路发票金额为准),铁路装卸服务、取送车费、短导费、港口作业包干费、代理费等部分开具代理类增值税专用发票(6%税率)给甲方。甲方收到增值税发票10个工作日内向乙

4 方缴付全部费用。

7.3乙方指定的收款帐户如下: 开户行:珠海港捷多式联运有限公司 开户名:交通银行珠海拱北支行 账 号:444000094018170071320

八、特别条款

8.1如集装箱内装有货物,则本文所称的“集装箱”均包含集装箱本身及箱内所装货物。 8.2本合同所出现的“损失”,除在各条款中已指明的含义外,均包括由于一方违约而产生的另一方追讨费用、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等间接损失。

九、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或可能延迟履行义务的,乙方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况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甲方,并在其尽可能快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官方证明。

十、协议期限

10.1本协议有效期自【2018】年【03】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0.2在本协议期限内,无论双方任何一方有异议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需提前三十天书面提出,并应经另一方同意。一旦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则:

(1)乙方应将甲方所托运的货物交付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并按协议要求办妥所有交接手续。

(2)结清双方所有费用。 (3)签署终止协议证明。

10.3在协议期间,乙方如发生以下行为,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有权向乙方追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有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或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 (2)变更公司/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登记注册事项。变更公司的联系电话、传真、增加或减少拖车数量未及时通知甲方的。

(3)私自占用、挪用、盗取甲方托运货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经甲方同意将运输代理业务转让给第三方,超过两次的。

5 (5)因乙方责任或服务原因导致出现较为重大的货物丢失、冲突事件、失误事件、投诉事件、敲诈勒索货主事件等,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争议解决

本协议下所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通知

任何与本协议、补充协议有关的通知、要求、请求、说明、建议和通讯应通过书面形式作出,并采用快递服务、挂号邮寄、专人送达或传真发送。采用快递服务、挂号邮寄、专人送达的,在到达对方送达地址后即视为送达;采用传真的,在传真发送后即视为送达。双方的送达地址、传真号码、联系方式如本协议所列。

十三、其他

13.1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未尽事宜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13.2本协议经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 13.3乙方公司日常使用印章样式:

13.4乙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3.5联系

财务部联系人及电话、传真

甲方: 乙方:刘瑞君13926935294 业务部联系人及电话、传真

甲方: 乙方:张兵13802670070

6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

乙方:珠海港捷多式联运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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