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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补助资金

发布时间:2020-03-02 22:45: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辽宁沿海经济带三年攻坚计划(2018-2020年)”,支持打造辽宁沿海经济带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辽宁沿海经济带新旧动能转换、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辽宁省沿海经济带建设补助资金。

第三条

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定向使用、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平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为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审核年度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预

1 算执行。

(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资金实施方案和申报指南,并组织开展资金申报和项目审核工作,负责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向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为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沿海6市,重点支持省级以上园区(开发区)。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招商引资落地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新动能培育项目,包括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现代物流等领域,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最高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应补助金额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不予支持。

(二)对国家级创新平台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最高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2 3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应补助金额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不予支持。

(三)对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相关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应补助金额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不予支持。

(四)对现有企业转型升级改造为新动能培育项目发生的符合支持条件的贷款,并在补助年度内实际支付的利息,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的7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项目年贴息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应贴息额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不予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七条

同一企业在一个补助年度内只能申报一个支持方向。

第八条

鼓励地方政府安排资金支持沿海经济带建设,并对落实资金的地区加大支持力度。

第九条

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优先支持采用 PPP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建设项目;鼓励国内外各类金融机构、投资公司为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地方与金融机构合作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新投融资机制加快项目实施。

3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十条

支持项目应符合国务院批准的《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和所在园区的产业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除审批单位给予国家级创新平台的启动资金外,项目两年内没有获得过其他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申请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新动能培育项目投资补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单位是独立法人。

(二)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相关领域和产业范围。

(三)未开工项目应已落实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选址、土地预审、节能评估、初始资金等各项建设条件,在补助年度当年项目能开工建设。

(四)已经开工的项目,在补助年度上一年累计完成投资量不超过总投资的50%。

(五)项目单位没有被列入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级创新平台项目投资补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支持范围为2018年1月1日以后国务院及

4 国家各部委批准的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创新基地等。

(二)未开工项目应已落实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选址、土地预审、节能评估、初始资金等各项建设条件,在补助年度项目能开工建设。

(三)已经开工的项目,在补助年度上一年累计完成投资量不超过总投资的50%。

第十四条

申请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补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共服务平台主要包括为园区企业发展提供研发设计、试验验证、检测检验、公共性技术转化、两化融合、质量控制、技术认证、信息基础设施、设备共享以及投资融资、教育培训等相关服务的平台。

(二)对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发生的相关设备购置(运输工具除外)、信息资料购置、技术研发费用、场地费用等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转型升级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升级改造后属于新动能培育项目,不支持落后和过剩产能及高污染、高耗能项目。

(二)依法获得审批(核准或备案)等前期要件手续,项目具备开工条件;

(三)项目贷款在2018年1月1日以后发生,贷款期

5 限一年以上,贷款额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贷款用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或技术改造。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每年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等,制发专项资金年度工作文件和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支持方向、支持重点及申报具体要求等。

第十七条

沿海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根据年度工作文件和申报指南,组织开展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和初审工作。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是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认定的责任主体,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对于审核合格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市项目申报情况,建立全省专项资金项目库。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要在项目库中择优选择,对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新动能培育项目投资补助、国家级创新平台项目投资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相关项目进行审核。

(二)根据审核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年度资金预算规模和工作重点,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和金额,经报省政府审定后,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并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省财政厅据此下达预算指标并按照国库管理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三)各市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

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补助、企业转型升级改造项目贷款贴息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沿海各市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二)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绩效评价、年度资金预算规模、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分市补助额度安排建议,报省政府审定后,省财政以切块方式下达资金。沿海各市根据省切块下达资金额度和复核项目清单,按规定的支持标准自行用于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补助和企业转型升级改造项目贷款贴息。

(三)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年度资金具体实施方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设定绩效目标,量化考核指标,明确考核责任。

第二十二条

沿海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承担专项资金监管主体责任,应密切配合,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沿海各市发展改革委将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每年1月底前,沿海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将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有关情况以正式报告形式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总结报告应包括本地区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绩效、存在问题、政策建议以及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沿海各市应建立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公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将项目信息向社会公开(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考核评估,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形成“转型升级越快、新旧动能转换成效越大、得到支持越多”

8 的激励机制。

第二十五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对于涉及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总投资等重大变更事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重新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将结果按程序报送省发展改革委。需要调整省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的项目,相关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应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报送调整计划建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根据具体情况对年度资金安排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按程序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八条 相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相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相关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

9 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沿海各市应做好本地区项目审核、绩效评价等经费保障工作,不得在省下达本地区的专项资金中列支相关工作经费。

第三十一条

沿海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送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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