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洼中学贫困生助学金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升入我校的适龄学生顺利就学和正常完成学业,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此办法。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二条我校贫困学生助学金(以下简称“助学金”),主要吸收教师和学生捐助和其他社会资金,以增加“助学金”的数额,扩大受益面。
第三章用途、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助学金”主要用于抵减贫困学生杂费、课本费以及补助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费,以资助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四条“助学金”坚持分级使用的原则。发放对象是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负担杂费、书本费、寄宿生活费而未入学和可能辍学者。
第五条下列人员优先享受“助学金”资助。
1、因灾或家庭经济困难失学的我校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孤残、女性学生和烈士子女;
3、列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补贴对象的居民子女;
4、农村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贫困农民子女;
5、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
第四章 评定和发放方法
第六条申请“助学金”,由申请资助人或其监护人写出申请,所在村、镇(街道)盖章,学校初审后,由学校德育处评定。评定时间应
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完成。
第七条“助学金”依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每学期评定一次。享受“助学金”学生的名单及金额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针对贫困程度不同的学生,设立不同等级的“助学金”,分
一、
二、三等,资助
额分别为200元、100元、50元,用于全额或部分抵减杂费、书本费、寄宿生活费。“助学金”不直接提现金发给学生本人。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昌图县大洼中学
2010.09.01
《大洼中学贫困生助学金制度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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