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惠州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1:53: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惠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爱国拥军宣传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和全民国防教育体系,宣传、教育、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以及微博、微信等媒体,开展宣传教育,宣扬拥军优属先进典型事迹,营造拥军优属的良好氛围。

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中、小学应按规定开设国防教育课程。本地新闻媒体单位应根据双拥工作不同时段的内容和要求,开辟双拥工作宣传教育专题专栏。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驻军粮

—1— 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支持和配合驻军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帮助高山、海岛、边远地区的驻军做好水、电、道路、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驻军工作、生活和训练条件。对部队建设中涉及的规划审批、土地征用、设施配套等,应当依法给予优先优惠。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智力拥军、文化拥军、科技拥军和医疗拥军,帮助驻军开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关心支持军休所、军供站、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

第八条 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不得占用或者毁坏军事设施。在建设开发或者施工过程中,把军事利益放在首位,涉及军事设施时,既要考虑经济建设的需要,又要保障部队的权益,须通过正常渠道协商解决。未经协商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者毁坏军事设施。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军队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不论以何种方式投资兴建和管理的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军队车辆一律免费停放。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依法完成征兵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征兵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征集兵员的规定,积极做好应征动员工作,按时完—2— 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数量质量。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驻军随军家属和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接收安置工作,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上述人员,编制部门优先拿出空余编制安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不得拒绝接收由安置主管机构统一分配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驻军随军家属和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

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驻军随军家属和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接收却拒绝接收、安置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督查通报并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责。

第十二条

本市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驻军随军家属和本单位的军属,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应当在安排岗位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在企业兼并、改制实行经济性裁员中,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3— 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站、港口、机场、医疗机构、金融机构等有关行业,应设立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优先窗口,并设立明显标识,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应当优先优惠服务。

现役军人凭本人《军(警)官证》《士兵证》,残疾军人凭本人《残疾军人证》,本市户籍且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凭本人《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军队离休干部凭本人《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军队退休干部凭本人《军官(文职)退休证》等有效证件可全程免费乘坐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交车;乘坐火车、轮船、长途汽车、国内飞机,其票价优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兴建的公园、纪念馆、展览馆、自然风景区以及各类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现役军人凭本人《军(警)官证》《士兵证》,残疾军人凭本人《残疾军人证》,本市户籍且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凭本人《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军队离休干部凭本人《老干部离—4— 休荣誉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军队退休干部凭本人《军官(文职)退休证》等有效证件实行免票参观。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按照《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规定给予优待安排。

在义务教育方面,由部队驻地教育主管部门协调,适当照顾军人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意愿,根据学位情况予以统筹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中就读。在学前教育方面,对无法进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为便于照顾,由部队驻地办园主管部门协调,就近就便优先安排地方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子女当年转学、入学的,享受与驻军现役干部子女转学、入学同等的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报考本市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经全省统一考试后,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符合我市中考报考资格的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我市普通高中的,相关优待按市教育局印发的《惠州市普通高中学校录取加分办法》(惠市教﹝执行。

户籍在惠州的烈士子女报考我市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加分20分的优待;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获一等功奖励且户籍在惠州

—5—

2013﹞61号)有关规定的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我市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加分20分的优待;户籍在惠州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荣获二等功奖励的现役军人子女和驻边疆国境的市(县)、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的三类地区以及军队确定的特、

一、二类岛屿部队且户籍在惠州的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我市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加分10分的优待。

国家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定恤定补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中的“低保家庭”的直系子女按惠州市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减免或补助优待。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原是本市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役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她)们退役后的下一学年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有困难的,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她)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抚恤补助经费的支出列入每年度财政预算,按照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相应提高优抚经费投入,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对符合政策享受定恤定补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6— 军人遗属,应当给予定期抚恤或者定期定量补助。

第十八条 对义务兵家属、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孤老复员军人、在乡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实行优待。优待经费实行县(区)统筹,纳入县(区)财政预算。优待标准和办法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前国家、省相关优抚政策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规定享受门诊补助待遇。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的复员(转业)士官、退役士兵、军队无军籍职工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军队离退休干部、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本市公立医院就诊时,凭有效证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挂号、就诊、取药享受优先服务等优待。

第二十一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

—7— 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好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做好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处理军队官兵涉法问题的组织领导,依法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协助军队处理官兵及其家属的涉法问题,及时受理援助申请并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四条 每年清明节、烈士纪念日等重要重大节庆日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充分利用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等红色资源,组织开展祭奠烈士、缅怀英烈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维护管理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支持部队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对当年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官兵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荣立一等功的官兵给予3万元奖励;对当年荣立二等功的官兵给予1万元奖励;对当年荣立三等功的官兵,给予—8— 3000元奖励;对当年被评为“优秀义务兵”或“优秀士官”的战士,给予800元的奖励,相应奖励数额由应征入伍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区)负责,并组织乡镇(街道)人员到其家中报喜祝贺和慰问。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应当主动与驻军沟通协商,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分别张挂“光荣军属”“光荣之家”门牌。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检查拥军优属有关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定期走访慰问驻军部队和优抚对象,了解情况,征求对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拥军优属工作,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央和省的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专项从事复退军人服务管理的市、县、镇三级工作人员,应当在交通、通信与保险等方面给予专项工作补助,参照信访工作人员有关补助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并将分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三十条 侵犯军人及其家属人身权利,妨碍军人执勤以

—9— 及破坏军事设施、扰乱军营正常秩序,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过去市政府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10—

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茂名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惠州学院培训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拥军优属

惠州学院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实施办法

拥军优属工作计划

拥军优属工作计划

拥军优属工作总结

拥军优属 拥政爱民

拥军优属工作计划

惠州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惠州拥军优属实施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