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林业局
2011年行政执法工作自查总结报告
自我局1994年成立资源林政股组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以来,严格按照有关林业法规,严格、规范执法,逐渐形成一支作风过硬、执法严格的行政执法队伍。今年更是在原有执法作风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林业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
林业法规有:《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防沙治沙法》《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退耕还林条例》及地方性有关法规政策。
二、内部执法部门分工及职责
根据国家、省成立林业综合执法要求,我局于2007年4月正式成立林业综合执法队,专门从事林业行政案件查处、林业行政行为监督检查工作;森防站负责森林植物产品产地检疫检验、森林病虫害防治;种苗站负责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标签签发;林政资源股负责其它林业行政许可、审核、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绿化股、退耕办负责工程造林设计检查验收、兑现工作。
三、执法情况
1.执法人员情况
我局现有行政执法人员14人,均取得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
政执法证,其中11人持国家林业局制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2.具体执法行为
⑴.行政许可行为人监督、行政案件查处
严格按照森林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检查、现场勘
验、处罚程序进行监督和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做到有案必接,有许可
必监督,持证上岗两证执法,二人以上进行现场勘察,调查报告与处
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执行。坚持谁出现场谁对调查结果负责,落实
执法“两错”责任追究,增强工作责任感,真正做到执法公正、不渎
职、不枉法。对于罚款具有自由量裁处罚的案件,都坚持就处罚的合
法性、适当性提请局领导讨论研究决定,使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公
开公正合法。严格对林业许可相对人执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现
象,规范其作业、经营行为,杜绝违法采伐、不按规定更新造林、不
按规定完成造林任务、违法经营加工行为发生。截至目前,查处林业
案件73起,行政处罚73人,移交司法机关 1 起 1人,责令补种树
木 3000株,有利的打击违法采伐行为,保护了我县森林资源。
⑵行政许可、行政登记审核审批
①林政股负责林木采伐、木材经营加工审批、征占用林地、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限额、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审核等工
作。
执行行政许可、审核项目、林权登记专人负责制。就行政许可、
林权登记申请材料由专人审核,现场调查人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勘察意
见,履行正常法定程序(如:公示公告)后,由负责人综合申请内容、
勘察意见,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提出审核意见组卷报局领导审查审批后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从而避免违法许可,非法登记行为发生。截至目
前签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13 份,批准采伐 723.69 亩,采伐蓄积
1320.2631m3;核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40个,批准利用木材1303.76m3,紫穗槐50万斤;受理林权登记 22份,登记面积742.24亩,发放林权证20 本。未发生超时限许可登记现象。
②森防站 负责产地检疫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
坚持现场检验检查,货证相符,组卷报局领导批准后依法依规发
放证书。截至目前,签发调运检疫合格证47份,检疫合格。
③.种苗站 负责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标签核发工作
坚持现场检验检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组卷报局领导批准后
依法依规发放证书。截至目前,签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1 个,准
予经营 1个,规范了我县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利用行为。
3.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和实施情况
按照《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河北省罚没财物
管理暂行办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河北省制止乱
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行政执
法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作为,分清过错责任,增
强了执法人员、领导干部守法意识。截至目前,我局未发生违法执法
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