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规、规章和政策无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组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纠纷当事人须知
一、调解纠纷由调解员、记录员组成;
二、调解员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或不协商的,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指定;
三、调解员、记录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处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调解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决定,记录员的回避由调解员决定;
四、调解员在调解案件时有营私舞弊的,任何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控告、检举、申诉;
五、要文明调解,当事人要互相尊重,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六、不得故意谩骂调解员和进行无理取闹;
七、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八、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
一、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基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流程图
来信来访
矛盾纠纷
登记
确定是否受理
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已受理或解决的
告知当事人
受理
重大矛盾纠纷
一般矛盾纠纷
简易矛盾纠纷
镇(乡)调委会调处
不成功
村调委会调解
不成功 社调解小组调解 不成功
调处中心
办结 不成功
报有关部门
诉讼法院
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