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书
具申请人:×××,男,1949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宁县盘溪镇大远仓村×××号,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男,1982年2月6日出生于,汉族,农民,住盘溪镇江西路××号。身份证号码:×。
申请请求:
请求华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按(2011)华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强制向被申请人执行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包谷损失费用人民币8658.1元。
事实和理由
于2009年8月8日,申请人雇佣被申请人到弥勒县西一镇社么村拉包谷,当包谷装好后返回××,车辆行至弥勒县西一镇至五山乡公路K34+600m处时,由于机械事故,车辆翻下路边,造成被申请人和乘车人不同程度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和法院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此事故发生后,华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申请人提起运输包谷损失赔偿诉讼,2011年2月15日经华宁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终结,法院依法判决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包谷损失费8658.1元,此判决自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接到后至今将有近一年时间,被申请人既不上诉又不履行赔偿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特此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向
被申请人强制执行为谢。
呈
华宁县人民法院
具申请人:
2012年4月13日
《执行申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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