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运输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双方权益,规范相互合作行为,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氧化铝到达接卸物流服务事宜达成以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服务范围 1.1 货物名称:氧化铝
1.2 服务范围:乙方负责在**专用线接卸集装箱装运的氧化铝粉,并用汽车运输至甲方仓库。 第二条 接卸数量
根据**公司厂内的汽车衡磅单数量,做为乙方当月接卸的氧化铝数量。
第三条 货物交接
3.1 乙方负责在**专用线进行集装箱卸车、掏箱和汽车短驳作业,并与甲方仓库办理货物交接手续。
3.2 交接时确认氧化铝发货单位、实际数量(件数)是否与货物运单的数量一致,确认无误后乙方应与甲方仓库保管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负责告知乙方近3个工作日内氧化铝到达数量和到达时间,以便货物到站后乙方及时接卸货物及相关运输事宜。
4.2 甲方所采购的氧化铝须采用集装箱运输,到达专用线须为**专用线。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接到甲方的氧化铝到达通知后,应及时组织集装箱装卸、掏箱和汽车短驳的各项准备工作。
5.2 乙方应文明服务,履行协议规定的责任并在甲方仓库的相关业务操作
中给予积极配合。
5.3 货物到达**专用线后,由乙方与铁路运输单位办理氧化铝交接手续,以集装箱箱体和施封完好视为货物安全交付于乙方。与铁路运输单位办理交接时,乙方发现集装箱施封失效时,应及时向铁路部门提出并按规定办理各项手续,以便办理索赔。如集装箱施封良好,但箱内货物有破损、缺失等情况,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反馈,并做好记录。 5.4 乙方在装卸集装箱、掏箱和短驳作业中确保氧化铝包装袋完好,若发生氧化铝包装袋破损,则由乙方负责对遗漏的氧化铝粉进行收集。 第六条 费用标准和结算方式
6.1 物流服务费:费用标准为 元/吨。
6.2 物流服务费包含装卸箱费、掏箱费和汽车短驳费等乙方履行合同相关的全部费用。
6.3 每月结算周期以甲方结算周期为准,月末核对无误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的40日内将本结算周期的费用足额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第七条 违约责任
除遇不可抗力原因外,如由甲方违反合同约定并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负责赔偿相应损失给乙方;如由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并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负责赔偿相应损失给甲方。 第八条 不可抗力及其它
8.1 不可抗力: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合同履行影响的程度,由各方协商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
8.2 甲、乙双方均不得将对方的货运信息及其客户资料等相关内容泄露给第三方。
第九条 附件适用法律与争议的解决
9.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适用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
9.2 对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合同各方在三十日内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不能解决的依照有关法律程序解决。
9.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变更和解除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变更或解除合同造成合同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有效期及其它 11.1 本合同有效期:
11.2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为凭,每份具有相同的效力。 11.3 本协议各条款标题仅仅是为了识别和索引的目的,不应用于解释或阐释本协议。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