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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05:44: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炉府发„2011‟92号

炉山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工委、镇直各部门、各村民委员会:

为进一步推进毕节试验区新一轮改革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结合炉山镇实际,扎实推进炉山镇“环境建设年”、“六型机关”建设等相关工作,使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巩固发展所取得的成果,为炉山镇经济社会发展添砖加瓦,经炉山镇党 镇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此页无正文)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报:县委、县政府

送:县法制办、威宁自治县环境建设年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题词: 印发 法治型机关 考核方法 通知

发:领导班子成员、各党工委、镇直各部门、各村

(共印45份,自存3份) 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确保政令畅通和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文件及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党工委、镇直各部门考核工作(以下简称依法行政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机关及相关职责

第四条 各党工委、镇直各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考核工作。考核具体工作由炉山镇建立法治型机关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法治型机关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镇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

第五条 法治型机关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威宁县环境建设年领导小组关于乡镇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目标,制定考核方案,组织依法行政考核组,对各党工委、镇直各部门进行考核。

依法行政考核组由法治型机关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可以邀请人大代表、群众参加。 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各各党工委、镇直各部门依法行政自查自评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各党工委、镇直各部门有关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情况报表等;

(三)向有关个人核实有各党工委、镇直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四)召开由人大代表、企业代表、群众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对相关部门依法行政意见;

(五)向镇党委、政府反馈考核情况。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考核内容包括:

(一)依法履行职责;

(二)健全法制机构;

(三)科学民主决策;

(四)加强制度建设;

(五)规范行政执法;

(六)强化行政监督;

(七)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八)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 第八条 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一)推进职责分开,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

(二)建立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

(三)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四)完善财政体制,健全集中支付、统一采购和综合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采购行为;

(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落实各部门信息公开责任,为群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六)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七)建立健全以部门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各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八)支持、指导和监督各村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

第九条 健全法制机构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领导体制,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直接责任人员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健全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1名,并为法制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充足的物质保障。

第十条 科学民主决策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程序;

(二)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等制度;

(三)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四)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十一条 加强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组织起草或者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二)建立健全制定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以及公布等制度;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定期评估制度。

第十二条 规范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严把非正式执法人员准入关,通过公开招聘、竞争性选拔等方式,选取政治素质高、文化程度高、业务能力强的非正式执法人员;

(二)进一步加大非正式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力度,实现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每年安排培训不少于15天;

(三)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程序正当、定性准确、裁量适当,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有效解决随意执法、趋利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五)实行科学完备的案件办理制度, “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案卷文档管理制度,重大案件报备制度,行政执法案件定期报告制度等;

(六)建立和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和行政执法案卷,制作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评查制度,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七)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

(八)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上级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相关配套制度。

第十三条 强化行政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镇人大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定期向镇人大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认真办理镇人大代表建议;

(三)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三)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四)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层级监督制度,加强对各党工委、镇直各部门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五)支持和配合监察、审计等县级专门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工作,自觉接受和执行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六)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健全对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的工作机制。

(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全面、准确、真实公开政府信息,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探索建立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落实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二)完善行政调解程序,便民、快速和低成本解决社会纠纷;

(三)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镇司法所的调解工作;

(四)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妥善办理信访事项,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利。

第十五条 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基本要求:

(一)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建立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落实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统一领导、协调依法行政工作;

(三)制定并落实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考核制度;

(四)完善推进依法行政财政保障机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注重发挥法治型机关领导小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支持和督促各党工委、镇直各部门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六)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七)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纳入各党工委、镇直各部门绩效考评体系,与年度绩效考评同步进行,实行单独考核。

第十七条 全镇实行统一的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考核以计分制一百分为标准,分解确定各项分值。年度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由建立“法治型机关”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施行。

第十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党工委、镇直各部门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自查自评,并向建立“法治型机关“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自查自评情况;

(二)考核组对各党工委、镇直各部门进行考核;

(三)建立“法治型机关“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拟定综合评价意见;

(四)建立“法治型机关”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十九条 各党工委、镇直各部门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并向核组提供下列材料:

(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自查自评报告;

(二)各专项考核自评结果及依据;

(三)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情况统计报表、执法案卷等;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各党工委、镇直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情况统计制度,按照规定填报依法行政情况统计报表。依法行政情况统计数据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依法行政方面的创新举措被镇级以上单位作为经验推广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镇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三)依法行政有关工作被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依法行政考核采用计分制,基础分为100分,根据每年考核指标的侧重点不同,分解确定各项考核指标的分值。考核计分采取扣分制,各项考核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未达到考核指标要求的,扣除该项考核指标部分或者全部分值,但每项指标扣分之和不能超过本项指标的总分值。此外,在基础分100分之外,设置加分和减分机制,即根据考核对象年度依法行政改革创新情况以及被行政问责等情况,适当给予加分或者减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1分以上)、良好(76分至90分)、合格(60分至75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次。

各党工委(各村)、镇直各部门年度内发生严重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考核结果降低等次。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与奖励惩处挂钩。

第二十四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镇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镇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考核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镇人民政府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上级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党工委、镇直各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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