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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CASS业务简介

发布时间:2020-03-02 20:38: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一:

CASS业务简介

CASS(Cargo Account Settlement System,即“货运财务结算系统”),是被世界范围内IATA(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ociation,即“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会员航空公司所采用的一种财务管理模式,是为航空公司和其代理人进行货运销售结算的一种工具。

CASS的运作涉及航空公司、代理人、数据处理中心和清算银行(后二者又合称为清算所)。其中,数据处理中心负责从航空公司接收、采集对代理人的开账信息并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处理,生成对代理人的开账单。清算银行按照CASS规定的清算时间通过直接借记的方法从代理人在清算银行的CASS账户中扣收清算资金,然后按规定时间分配给航空公司。

1998年,中国建设银行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组织的中国CASS数据处理中心和清算银行招标中中标,从而成为中国CASS的数据处理中心和清算银行。

附二:

中国建设银行“货运财务结算系统”

清算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开拓商业银行业务,加速与国际商业银行接轨,提高建设银行声誉,促进建设银行现代化管理,做好“货运财务结算系统”清算银行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及中国建筑银行有关会计制度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货运财务结算系统”(以下简称CASS)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建设银行作为中国CASS清算银行,承担代理CASS清算银行业务(以下简称CASS清算业务)。代理该项业务的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参加CASS清算业务的机构分为三级:CASS清算银行中心;CASS清算银行分中心;CASS清算银行业务经办行。

总行设立CASS清算银行中心(以下简称CASS中心),负责与CASS经理、CASS航空公司、CASS代理人、CASS数据处理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协调参加CASS清算银行业务的行处之间的关系;制定有关业务规程;负责处理由CASS数据处理中心提供的货运销售扣款账单和货运销售分配账单;通过建设银行资金清算系统向CASS清算银行业务经办行发出CASS账户余额查询信息、向CASS代理人直接借记并向CASS航空公司分配货运销售款项;负责向CASS经理报告清算情况等。该中心现设在总行营业部。

一级分行设立CASS清算银行分中心(以下简称CASS分中心),负责协调辖内参加CASS清算银行业务的行处之间的关系;负责协调当地参加CASS清算银行业务的行处与CASS航空公司及CASS代理人的业务开展。CASS分中心的具体设置,由各行自行决定,并上报CASS中心。

CASS清算银行业务经办厅(以下简称CASS经办行),设立在参加全国联行的建行各分支机构,负责CASS代理人“货运销售专户”的开立与管理,办理该账户的直接借记业务。

各行应严格按照《中国建设银行“货运财务结算系统”清算银行业务会计处理规定》(见附件三)的规定办理业务。

第二章 账户的开立及管理

第四条 所有参加“货运财务结算系统”的代理人(简称CASS代理人)必须选择一家建设银行营业机构开立“货运销售专户”。开户时,CASS代理人除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外,还需提供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以下简称“国际航协”)颁发的代理人批准证书(副本)(具体样式见附式一)。

第五条 办理CASS清算银行业务需开立以下账户:

一、国际航协“货运清算中转清算账户”

“货运销售中转清算账户”(以下简称中转账户)由国际航协北京办事处开立,授权CASS中心依据CASS数据处理中心提供的货运销售扣款账单和货运销售分与账单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核算从CASS代理人处扣收和向CASS航空公司支付的货运销售款项。

该账户必须根据CASS数据处理中心提供的货运销售扣款账单和货运销售分配账单以转账方式办理货运销售款项的扣收和分配,并在每期清算结束后与国际航协进行对账。

二、CASS代理人“货运销售专户”

CASS经办行为CASS代理人开立“货运销售专户”(以下简称专户)。该账户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保证清算”的原则,支出仅限于国际航协授权CASS中心对CASS代理人专户的划款、CASS代理人透支后主动向中转账户汇款及专户利息收入。

CASS经办行对同一家CASS代理人,只能为其开立一个“货运销售专户”。

三、CASS航空公司基本(或一般)存款账户

参加“货运财务结算系统”的航空公司(简称CASS航空公司)应选择一家建设银行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核算内容包括日常业务核算以及CASS中心向其分配的货运销售款项。

该账户的开立按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CASS经办行为CASS代理人开立专户的同时,必须与其签定“CASS清算直接借记协议”(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据此为CASS代理人办理货运销售款项的结算。CASS清算直接借记协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该协议一式四份,CASS经办行和CASS代理人各留存一份,另二份分别由CASS经办行和CASS代理人传真并邮寄至CASS中心和国际航协。

CASS代理人在CASS经办行同一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在每期清算的查询日,CASS经办行接到CASS中心发出的CASS账户余额查询信息(即在查询事由栏标明“CASS账户余额查询”字样的“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汇划查询通知书”,以下简称CASS查询书,具体格式见附式三)后,CASS代理人专户余额不足(即专户余额小于CASS查询书中所列金额)的,应根据事前与CASS代理人签定的自动转账协议,办理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到专户的自动转账,以保证清算。自动转账协议的具体格式及内容由各行自行决定。

第三章 资金的结算及清算

第七条 CASS清算银行业务依据资金清算了业务会议核算及电子汇划业务管理办法,通过建设银行资金清算系统,采用直接借记的方式进行清算。

CASS中心办理直接借记业务时,必须逐笔加编业务密押,CASS经办行收到电子汇划付款补充报单后,必须核对业务密押,核对无误后方可据此办理扣款。

第八条 CASS清算银行业务的结算期为每月两次。清算日期参照按年下发的“中国CASS清算银行清算日期表”,具体清算日期的确定如下:

查询日:以CASS中心发出的CASS查询书中“汇划日期”栏所标日期的当日为查询日。

划款日:以查询日算起第四日为划款日(遇节假日顺延)。

转款日:以划款日次日为转款日(遇节假日顺延)。

举例说明:

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汇划查询通知书

主送:北京朝阳支行新源分理处

事务批号:123

填发日期:1999年07月13日

如上例CASS查询书,则查询日为1997年7月13日;划款日为1999年7月16日;转款日为1999年7月19日。

第九条 CASS清算银行业务由CASS中心采用先查询后划款的方式实现直接借记。

CASS中心必须在查询日由会计柜台通过建设银行资金清算系统向CASS经办行以CASS查询书的形式查询CASS账户余额(即CASS代理人专户余额)。

CASS经办行收到CASS查询书后,应及时核对CASS代理人专户余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格式(具体格式见附式四)和要求进行查复。

CASS经办行处理查复时,除在查复书的查复结果栏内填写查复结果外,其他内容必须与查询书一致,不得做任何修改。CASS经办行在将查复结果输入计算机时,应在查复结果栏内填写:CASS账户余额××××××××元,其中“CASS”字符为大写半角;账户余额要求用阿拉伯数字半角;“.”号要求半角,任意加减字符均不正确。同时,CASS经办行根据CASS代理人专户的余额,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专户可足额借记的,CASS经办行必须在不迟于查询日的次日进行查复,同时控制该账户余额。如上例,CASS查询书金额为7,583,463.91元;若CASS代理人专户实际余额为7,600,000.00元,可足额借记,则最迟于1999年7月14日之前查复,正确查复格式为:

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汇划查复通知书

主送: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

事务批号:456

填发日期:1999年07月14日

(2)专户不足额借记(包括CASS代理人在CASS经办行开有基本存款账户的,CASS经办行根据自动转账协议已经为其办理自基本存款账户到专户的转账后,专户余额仍不足借记的情况),CASS经办行应及时通知CASS代理人筹集款项,并作好记录(具体格式见附件五“通知筹款记录登记簿”)。查复时,CASS经办行必须在不迟于查询日起的第三日中午12:00之前(以CASS中心收到为准),以查询日次日营业终了专户的实际余额为准进行查复,同时控制该账户余额。如上例,若CASS代理人专户截至1999年7月14日营业终了实际余额为7,500,000.00元,不能足额借记,则最迟于1999年7月15日中午12:00之前查复,正确查复格式为:

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汇划查复通知书

主送: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

事务批号:456

填发日期:1999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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