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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事故挂牌督办

发布时间:2020-03-03 13:40: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Q/HTL 127—2011 铁路重大交通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为规范铁路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加强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铁路重大交通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落实时间较长,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可能导致发生:①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②重伤50人以上;③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事故;④货物列车脱轨6辆以上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的事故。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靠自身力量难以排除的,或者其他性质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隐患。

第二条 铁路重大事故隐患按照专业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第三条 各段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和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各专业部门、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Q/HTL 127—2011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拟采取的隐患治理方案; (四)已采取的防范措施;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关段,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隐患治理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有关段应报告总工程师及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部组织进行论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的基本情况; (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治理经费和物资保障;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六)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各段排查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下达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整改

Q/HTL 127—2011 通知,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抓好整改的跟踪落实。由安全环保部实行挂牌督办。

第六条 对安全环保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各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生产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对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有关段靠自身力量难以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环保部或业务主管部门提报公司召开专题会议,明确责任部门、责任单位分工负责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期限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挂牌督办的整改期限应与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的要求保持一致。

第七条 安全环保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相应责任。各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业务部门和段、站应当随时将本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报表送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八条 实行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由公司组织生产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Q/HTL 127—2011 第九条 经治理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单位应当向安全环保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和摘牌销案的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项目、内容、整改情况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安全环保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审查验收,经验收合格报公司安委会批准,同意销案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条 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在限期整改中,有不听指令及不落实责任的个人或生产单位,安全环保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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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材料]

江苏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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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事故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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