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
(修改稿)
第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代表提案是职工通过职代会直接参与我院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职工代表行使职权的重要方法,是我院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途径。认真征集和督办代表提案是职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全院职工和职代会代表要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关心我院的改革、稳定和发展,提出高质量的提案。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重视代表提案,认真做好提案落实工作。
第二条 提案
职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提出的提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1、提案必须一事一案,一案一表(一式两份)。
2、提案应由一人提议,两人以上附议,提案人和附议人均应为正式代表。
3、提案应在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提案表上认真书写(或打印),字迹工整,内容具体应包括案由、案由分析说明、建议或措施。
4、提案必须由提案人和附议人亲笔签名。
5、提案应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应具有全局性、严肃性、可行性。
第三条 立案
职代会代表提案提出的问题应在我院职责范围之内,建议和措施应切实可行。代表提案经职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分类、审查,报院党委审批后可予正式立案。批准立案的提案属于应当提交本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须提交职代会大会主席团审定后作为大会议案列入大会议程。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和未获通过的大会议案作为意见和建议转有关
1 部门办理。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
职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在院工会的指导下,负责代表提案的征集、督办工作。具体职责是:
1、征集提案。
2、对提案进行整理分类,审查立案。
3、对确定立案的提案,转承办单位办理,限期完成;对未立案的提案作为意见和建议转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4、检查督促提案办理情况,根据需要,组织提案人参与提案落实工作;向有关领导反映存在的问题;向代表通报提案工作进度;对承办提案不力的单位提出意见,督促重新办理;公开提案工作情况,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5、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评选、表彰优秀提案和承办提案先进单位和个人,向职代会报告提案工作。
第五条 承办提案
承办单位要重视代表提案,努力做好提案落实工作,提高提案办理质量。
1、认真研究提案的意见和要求,凡有条件解决的,应集中力量及时解决;因条件所限不能及时解决的,应做出计划,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实事求是地说明原因,做出明确的解释。
2、承办单位应有领导专人负责提案承办落实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完成办理工作。
3、承办单位要主动与提案人联系,共同研究提案落实措施。 第六条 对提案提出的要求,经过努力工作和实事求是的分析研究,做出\"执行、部分执行、暂缓执行和不予执行\"的答复和解释都是提案落实的结果。
第七条 本条例由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