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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中医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6:59: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县中医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中医药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市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XX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医药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省、市和县级安排用于支持我县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医药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综合预算、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四条  中医药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根据我县中医药工作年度计划及重点工作任务统筹安排中医药专项资金。资金使用主要分以下几项: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中医药服务区建设、名院名科名医建设、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中医药健康管理等。

第六条  中医药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基本建设、维修改造、设备配置、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医联体、中医药健康管理、中医药宣传、巡诊带教和义诊等。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基本建设、维修改造的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维修改造等程序进行申报,符合政府招标采购要求的,必须经过政府招标采购程序。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设备购置的专项资金,一般设备购置分为通用设备和专业设备,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应纳入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济业务处理,严禁变为私有财产。

第九条  中医药人才培养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县医务人员进修、培训、中医药专家经验传承和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等,使用范围包括培训基地带教补助、教学资料、耗材购买、教学仪器设备添置、专家教学、场地租赁及培训学员伙食补助、优秀学员奖励、考务费用,中医药工作的检查费用、考核费用、专家评审费、专家劳务费、交通费、误餐费等,除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得超出范围列支,相关费用的发放标准参照《XX县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中医文化建设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医科普建设、知识健教宣传,义诊、宣传人员的培训等。

第十一条  中医名院名科名医建设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基本建设、维修改造、设备添置维修、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知识培训、论文撰写、科研课题、文化建设等参照第6-10条执行。

第十二条  中医药健康管理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对全县中医药健康管理人员进行中医药健康管理的同质化培训,统一印制发放宣传资料,对全县重点人群开展健康管理。

第三章  资金分配办法

第十三条  中医药专项资金面根据中医药工作专项,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

第四章  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通过中医药提升专项资金的投入,建立健全适应中医药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基层中医药人才配备,进一步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全面形成以中医医院为主体,综合医院等其他类别医院中医药科室为骨干,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基础,以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为延伸,以社会资本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为补充的中医药服务网络。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县卫计局财务科、纪检监察室、中医药管理科和项目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局财务科履行以下职责:

(一)牵头组织中医药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二)统筹协调中医药专项资金项目库的建立。

(三)组织实施中医药专项资金财务监督检查,监管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开展中医药专项资金分配信息公开工作,对有公示要求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结果公示。

(五)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局纪检监察室对中医药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延伸至相关的项目单位和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法、违规部门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局中医药管理科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组织项目单位按时申报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三)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建立及日常管理,包括实施要求、资金需求。

(四)按限时办结的要求制定实施专项资金拨付计划。

(五)组织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完成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六)组织对项目年度实施情况开展至少一次的督查工作,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项目单位,并要求落实整改。

(七)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室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按规定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八)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各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中医药专项资金项目要求制定项目的绩效目标。

(二)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工作。

(三)按规定对中医药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向局财务科报送相关财务信息以及项目执行情况分析等资料。

(四)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确保中医药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五)负责落实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纠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六)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条  加强对中医药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监控机制,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中医药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

(一)项目申请单位申报项目资金时,申报材料应按规定设置可量化的绩效指标,以反映项目资金预期的使用效益,作为项目立项审批、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上报局中医药管理科。

(二)局中医药管理科按照资金项目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局财务科做好其他绩效评价工作。

(三)绩效评价结果和相关部门总结评估情况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考核因素。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中医药专项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中医药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项目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资格。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中医药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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